2023年5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中变)
2023年5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中变)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全文 | |||||||||
1 | 节能配电变压器生产项目 | 常新行审环表〔2023〕106号 | 2023.5.30 | 常新行审环表〔2023〕106号关于 (略) 节能配电变压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你单位报批的《节能配电变压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区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及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表、罗溪镇现场勘查审核意见收悉,经受理公示、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报告表》分析及其结论意见,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批准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代码:*20639,总投资1000万元,在旺田路18号,租用生产厂房,实施节能配电变压器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干式节能配电变压器500台、湿式节能配变压器500台的生产能力。项目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材料、主要设备及生产工艺按《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实施。三、在项目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达标 (略) 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标准。(四)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危险废物须按《报告表》及相关文件要求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固废厂内暂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措施,做好土壤和地下水防治工作。(七)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八)企业应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以及项目安全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开展安全评估。(九)按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管理与监测。(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四、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单位t/a)如下:(一)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污水量768m3/a(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0.008;无组织:VOCs0.009、颗粒物0.011。(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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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 公告日期:2023年5月30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 ||||||||||||
反馈意见方式 | 联系人: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0519-*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全文 | |||||||||
1 | 节能配电变压器生产项目 | 常新行审环表〔2023〕106号 | 2023.5.30 | 常新行审环表〔2023〕106号关于 (略) 节能配电变压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你单位报批的《节能配电变压器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区生态环境局处罚决定书及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表、罗溪镇现场勘查审核意见收悉,经受理公示、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报告表》分析及其结论意见,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批准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代码:*20639,总投资1000万元,在旺田路18号,租用生产厂房,实施节能配电变压器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干式节能配电变压器500台、湿式节能配变压器500台的生产能力。项目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材料、主要设备及生产工艺按《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实施。三、在项目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达标 (略) 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标准。(四)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危险废物须按《报告表》及相关文件要求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一般固废厂内暂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六)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措施,做好土壤和地下水防治工作。(七)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八)企业应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以及项目安全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开展安全评估。(九)按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管理与监测。(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四、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单位t/a)如下:(一)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污水量768m3/a(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0.008;无组织:VOCs0.009、颗粒物0.011。(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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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 公告日期:2023年5月30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 ||||||||||||
反馈意见方式 | 联系人: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0519-*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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