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新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新冠体育公司扩建成品鞋车间和开发室及仓库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福建省新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新冠体育公司扩建成品鞋车间和开发室及仓库生产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 | (略) (略) | ||
项目地理位置 | (略) 城厢区华林工业园区( (略) (略) 内)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许志能* | ||
项目名称 | (略) 扩建成品鞋车间和开发室及仓库生产项目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 (略) 扩建成品鞋车间和开发室及仓库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 (略) (略) ; 项目性质:扩建; 项目总投资:2900万元; 拟建地点: (略) 城厢区华林工业园区( (略) (略) 内); 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5制鞋业”;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 (略) (略) 城厢区华林工业园区( (略) (略) 内),计划扩建成型车间一间,建筑面积6300平方米,其中成型流水线4条;开发室建筑面积1458平方米、原材料仓库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生产规模:运动鞋360万双/年。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 |||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职务 | |
项目负责人 | 李山泉 | 高级工程师 | |
报告书编写人 | 陈淑萍 | 工程师 | |
秦小艳 | 工程师 | ||
赵 进 |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许志能 | 项目负责人 | |
现场勘察时间 | 2022.11.13 | ||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有害因素:其他粉尘(PU)、其他粉尘(EVA)、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酸*酯、*酸*酯、*酮、**酮(2-*酮)、环己酮、二*基*酰胺、四氢呋喃、环己烷、*基环己烷: (2)物理因素:噪声。 预期接触水平: 根据类比检测数据,劳动者接触的噪声、其他粉尘(PU)、其他粉尘(EVA)、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酸*酯、*酸*酯、*酮、**酮(2-*酮)、环己酮、二*基*酰胺、四氢呋喃、环己烷、*基环己烷预期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评价结论: 1.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2. 根据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的分析,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投产后,拟建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 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建议 ((1)拟建项目的1#厂房5F鞋底车间和5#厂房5F鞋底车间的UV照射线产生的紫外线未密闭于照射线设备内,但紫外线不会照射到设备以外的区域,建设单位仍应为该岗位配置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同时为劳动者发放防紫外辐射的眼镜或手套,并且为在设备开口处设置合适的防紫外辐射围挡。 (2)建议拟建项目在1#厂房3F成型车间内的调胶房单独设置独立密闭有通风排毒设备的单独房间和1#厂房1F原料仓库设置单独的有毒化学品存储间病设置通风排毒等职业病防护设施。 (3)建议拟建项目在可能接触化学毒物的作业各岗位补充通风排毒防护设施(如集气罩等)。 (4)建议拟建项目完善有粉尘、毒物等原辅材料的投料防护措施要求。 (5)拟建项目投产后,应根据防护设施的特点进行日常检查、保养、维护,同时形成检查、保养、维护记录。 2 辅助用室补充建议 按照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3 个人防护用品补充建议 (1)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建议根据按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定期检测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3)购买的个人防护用品应有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型号、防护性能等参数,所使用的防护用品还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以及“LA”标识以及检验结果报告。 4 应急救援设施补充建议 (1)建设单位应按照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及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参照下表在车间内配备急救药品,并定期对急救箱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2)车间内设置的急救药箱等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应急救援设施相关维护、维修记录。 (3)针对制定的高温中暑、急性中毒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劳动者应急处置技能和能力,同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4)拟建项目应急救援可依托建设单位现有的建立协作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如现阶段无协作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单位应与附近有医疗救治能力和救援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救援协议,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损伤时受伤者能第一时间得到专业救治。 (5)建议在拟建项目的1#厂房1F裁断车间喷漆区、3F成型一部、4F成型二部、调胶房设置苯、*苯、二*苯、*酸*酯、*酸*酯、*酸*酯、*酮、**酮(2-*酮)等有毒有害气体的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当报警装置发出信号,立即启动所有排风机进行事故通风,事故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手动开关,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6)建议在拟建项目的1#厂房1F裁断车间喷漆区、3F成型一部、4F成型二部、调胶房附近设置冲淋、洗眼设施,如设置喷淋洗眼器,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保证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在车间就近设置防毒面具,用于应急时使用。 (7)建设单位应在生产车间储存化学品区域设置围堰、泄险沟,防止液体化学品泄漏,满足应急防护的要求。 (8)建设单位可在生产区域最高处设置风向标,用于指示风向,便于应急逃生时判断现场风向,逃生应往上风向撤离。 (9)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防高温中暑、防有机蒸汽中毒),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5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建议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见附件1)组织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试运行期间及投产后应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6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建议 (1)应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劳动者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见附件1)组织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3)拟建项目工作场所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当心中毒”、“噪声有害”、“必须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标识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 (4)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应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5)建设单位针对该拟建单位产生的苯、*苯、二*苯、*酮、**酮(2-*酮)、*酸*酯、环己酮、环己烷、粉尘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6)外委单位管理:①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②企业在与外委单位(设备维修等)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的单位,并明确双方在职业病防护方面(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的职责与义务,确保外包作业范围内的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治方面得到保障,防止职业病的发生;③监督外委单位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7)应加强对已制定的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内容的补充、更新和完善,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以及维护、检修、保养,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领用、补充、检查记录,职业卫生培训文档资料和影像记录,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和劳动者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补充建议 拟建项目应制定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表,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警示标识等的投入经费; (2)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费用应纳入预算。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评审组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1. 补充措施及建议; 2. 完善拟建项目概况; 3. 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分析; 4. 评审组同意通过《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应根据评审组意见修改并经确认后,提交建设单位确认、存档、备查。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
项目地理位置 | (略) 城厢区华林工业园区( (略) (略) 内) |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许志能* | ||
项目名称 | (略) 扩建成品鞋车间和开发室及仓库生产项目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 (略) 扩建成品鞋车间和开发室及仓库生产项目; 建设单位: (略) (略) ; 项目性质:扩建; 项目总投资:2900万元; 拟建地点: (略) 城厢区华林工业园区( (略) (略) 内); 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5制鞋业”;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 (略) (略) 城厢区华林工业园区( (略) (略) 内),计划扩建成型车间一间,建筑面积6300平方米,其中成型流水线4条;开发室建筑面积1458平方米、原材料仓库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生产规模:运动鞋360万双/年。 |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建设单位陪同人 | |||
人员分工 | 姓名 | 职称/职务 | |
项目负责人 | 李山泉 | 高级工程师 | |
报告书编写人 | 陈淑萍 | 工程师 | |
秦小艳 | 工程师 | ||
赵 进 | -- |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许志能 | 项目负责人 | |
现场勘察时间 | 2022.11.13 | ||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有害因素:其他粉尘(PU)、其他粉尘(EVA)、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酸*酯、*酸*酯、*酮、**酮(2-*酮)、环己酮、二*基*酰胺、四氢呋喃、环己烷、*基环己烷: (2)物理因素:噪声。 预期接触水平: 根据类比检测数据,劳动者接触的噪声、其他粉尘(PU)、其他粉尘(EVA)、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酸*酯、*酸*酯、*酮、**酮(2-*酮)、环己酮、二*基*酰胺、四氢呋喃、环己烷、*基环己烷预期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评价结论: 1.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2. 根据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的分析,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投产后,拟建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 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建议 ((1)拟建项目的1#厂房5F鞋底车间和5#厂房5F鞋底车间的UV照射线产生的紫外线未密闭于照射线设备内,但紫外线不会照射到设备以外的区域,建设单位仍应为该岗位配置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同时为劳动者发放防紫外辐射的眼镜或手套,并且为在设备开口处设置合适的防紫外辐射围挡。 (2)建议拟建项目在1#厂房3F成型车间内的调胶房单独设置独立密闭有通风排毒设备的单独房间和1#厂房1F原料仓库设置单独的有毒化学品存储间病设置通风排毒等职业病防护设施。 (3)建议拟建项目在可能接触化学毒物的作业各岗位补充通风排毒防护设施(如集气罩等)。 (4)建议拟建项目完善有粉尘、毒物等原辅材料的投料防护措施要求。 (5)拟建项目投产后,应根据防护设施的特点进行日常检查、保养、维护,同时形成检查、保养、维护记录。 2 辅助用室补充建议 按照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车间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以及在特殊作业、工种或岗位设置的洗衣室)、生活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妇女卫生室,并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3 个人防护用品补充建议 (1)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建议根据按GB/T 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的要求,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定期检测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3)购买的个人防护用品应有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型号、防护性能等参数,所使用的防护用品还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以及“LA”标识以及检验结果报告。 4 应急救援设施补充建议 (1)建设单位应按照企业规模、职业病危害性质及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接触人数等实际需要参照下表在车间内配备急救药品,并定期对急救箱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2)车间内设置的急救药箱等应急救援设施应有清晰的标识,并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应急救援设施相关维护、维修记录。 (3)针对制定的高温中暑、急性中毒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每年高温季节来临之前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劳动者应急处置技能和能力,同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4)拟建项目应急救援可依托建设单位现有的建立协作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如现阶段无协作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单位应与附近有医疗救治能力和救援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救援协议,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损伤时受伤者能第一时间得到专业救治。 (5)建议在拟建项目的1#厂房1F裁断车间喷漆区、3F成型一部、4F成型二部、调胶房设置苯、*苯、二*苯、*酸*酯、*酸*酯、*酸*酯、*酮、**酮(2-*酮)等有毒有害气体的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当报警装置发出信号,立即启动所有排风机进行事故通风,事故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手动开关,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 (6)建议在拟建项目的1#厂房1F裁断车间喷漆区、3F成型一部、4F成型二部、调胶房附近设置冲淋、洗眼设施,如设置喷淋洗眼器,喷淋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小于15m,保证劳动者能在10秒内得到冲洗。在车间就近设置防毒面具,用于应急时使用。 (7)建设单位应在生产车间储存化学品区域设置围堰、泄险沟,防止液体化学品泄漏,满足应急防护的要求。 (8)建设单位可在生产区域最高处设置风向标,用于指示风向,便于应急逃生时判断现场风向,逃生应往上风向撤离。 (9)应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防高温中暑、防有机蒸汽中毒),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5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建议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见附件1)组织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试运行期间及投产后应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6 职业卫生管理补充建议 (1)应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劳动者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课时。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见附件1)组织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3)拟建项目工作场所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和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要求设置“当心中毒”、“噪声有害”、“必须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标识采用坚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材料制作。 (4)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要求,应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5)建设单位针对该拟建单位产生的苯、*苯、二*苯、*酮、**酮(2-*酮)、*酸*酯、环己酮、环己烷、粉尘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6)外委单位管理:①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②企业在与外委单位(设备维修等)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委托给具有相关资质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的单位,并明确双方在职业病防护方面(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等)的职责与义务,确保外包作业范围内的作业人员职业病防治方面得到保障,防止职业病的发生;③监督外委单位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7)应加强对已制定的职业卫生培训档案内容的补充、更新和完善,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以及维护、检修、保养,个人防护用品发放、领用、补充、检查记录,职业卫生培训文档资料和影像记录,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和劳动者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 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补充建议 拟建项目应制定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表,内容包括: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管理、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警示标识等的投入经费; (2)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所需费用应纳入预算。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评审组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1. 补充措施及建议; 2. 完善拟建项目概况; 3. 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分析; 4. 评审组同意通过《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应根据评审组意见修改并经确认后,提交建设单位确认、存档、备查。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