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州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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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泸州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23日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5月23日-2022年5月2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王乾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4A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建函〔2023〕4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及天仙镇银罗村之间,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二期工程和纳溪生活垃圾填埋场,总占地204.25亩。项目在原有1500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规模的基础上,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总规模1500吨/日,新增年发电量25050万kW·h,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规模1000吨/日,配置2×500吨/日焚烧线,2×18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厂外及厂内土建等公辅工程按1500吨/日规模建设,配套建设应急填埋场1座,配建调节池4500立方米,总库容80万立方米,设计填埋年限25年;二期建设规模500吨/日,新安装1条500吨/日焚烧线,1条烟气净化系统,配套热工控制系统以及与一期连接的管阀等附属设施。项目服务范围和处理 (略)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及合江县等区域的生活垃圾。项目总投资*.18万元,环保投资约22058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17.4%。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生产区位于泸州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区内,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标准高要求建设项目。项目要按照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要求,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选用先进焚烧工艺和成熟可靠的设备,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产生量。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大气及恶臭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以及烟气中的含氧量等运营参数,从源头上减少二噁英、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产生。焚烧炉烟气采用“炉内SNCR+PNCR+活性炭喷射+半干式脱酸+干法喷射消石灰+布袋除尘”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经12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卸料大厅、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经一次风机抽至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检修期间,经收集的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飞灰仓、水泥仓、消石灰仓、活性炭仓等物料仓产生的粉尘经过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各自仓顶排气口排放。落实各项控制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为厂界外300米的范围,配合纳溪区政府做好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建设规划控制,禁止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纳溪区政府。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雨水集排系统、废水收集与处理系统、再生水回用系统等,垃圾渗滤液、冲洗废水等经预处理+UASB+MBR+STRO+RO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初期雨水依托现有初期雨水池及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膜处理浓水等经软化+超滤+STRO+喷雾热风干燥工艺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干燥废气冷凝水经RO处理后的浓液再送入STRO系统循环处理;锅炉软水制备浓水、锅炉排水回用于石灰浆制浆等环节;一体化净水器反冲洗废水回用于厂区道路冲洗及绿化浇灌,回用 (略) 政污水管网;循环冷却水系统弃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化验室废 (略) 政污水管网送至纳溪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相关规范做好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的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站、垃圾池、渗滤液收集池、飞灰固化车间、危废暂存库、飞灰暂存库、废水收集装置及运送管线等区域严格进行重点防渗,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各类污染隐患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你单位应持续开展区域地下水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环境状况,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范对区域地下水产生的不利影响,确保周边村庄居民的饮水安全。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控制运输车辆车速,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房、绿化带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经水泥螯合固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有关要求后送至配套应急填埋场规范填埋,后续如有更加成熟稳定的飞灰处理新技术,按照新的标准要求落实飞灰处置去向;焚烧炉渣进行综合利用;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污泥、废活性炭、废盐、化水系统废膜、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处理;废布袋、废RO膜、废矿物油、化验室及在线监测废液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八)加强垃圾收集、运输、贮存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合理设置垃圾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行车记录仪、采取全封闭式并配套防止垃圾及渗滤液抛洒、滴漏的相关措施。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医疗废物,放射性废料及其他危险固废进入垃圾焚烧厂。

(九)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厂外垃圾运输过程中涉桥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路段运输管理,以及厂内垃圾焚烧、渗滤液等高浓度废水处理及应急填埋场填埋作业等的管理,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厂内须设置有效容积不少于800m3的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不少于1980m3的渗滤液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有效容积不少于2532m3的餐厨沼液处理系统调节池、有效容积不少于4500m3的应急填埋场调节池,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渗滤液等废水的贮存需要。

(十)加强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范设置废气监测采样孔、标志牌及相关设施,安装烟气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实现监测、监控数据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控系统的联网,主动公开项目运行、管理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岗位环保责任制。加强其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应配备足够的备用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避免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污染事故和纠纷。

三、报告书核定本项目建成后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80t/a,氮氧化物272.93t/a,颗粒物26.08t/a;废 (略) 纳溪污水处理厂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23.21t/a、氨氮5.335t/a; (略) 纳溪污水处理厂处理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22.694t/a、氨氮2.269t/a。

报告书核定全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306.68t/a,氮氧化物707.339t/a,颗粒物66.69t/a; (略) 纳溪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全厂水污染物排放量为:30.486t/a、氨氮4.17t/a。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 (略) 纳溪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

许可决定日期

2023/5/23

有效期自

2023/5/23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备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23日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5月23日-2022年5月2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王乾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略)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4A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陈亮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泸市环建函〔2023〕4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许可证书名称

许可编号

许可内容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扩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纳溪区新乐镇大河村及天仙镇银罗村之间,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二期工程和纳溪生活垃圾填埋场,总占地204.25亩。项目在原有1500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规模的基础上,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总规模1500吨/日,新增年发电量25050万kW·h,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规模1000吨/日,配置2×500吨/日焚烧线,2×18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厂外及厂内土建等公辅工程按1500吨/日规模建设,配套建设应急填埋场1座,配建调节池4500立方米,总库容80万立方米,设计填埋年限25年;二期建设规模500吨/日,新安装1条500吨/日焚烧线,1条烟气净化系统,配套热工控制系统以及与一期连接的管阀等附属设施。项目服务范围和处理 (略) 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及合江县等区域的生活垃圾。项目总投资*.18万元,环保投资约22058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17.4%。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项目生产区位于泸州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区内,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高标准高要求建设项目。项目要按照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要求,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选用先进焚烧工艺和成熟可靠的设备,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产生量。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消除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扬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严格落实大气及恶臭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以及烟气中的含氧量等运营参数,从源头上减少二噁英、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产生。焚烧炉烟气采用“炉内SNCR+PNCR+活性炭喷射+半干式脱酸+干法喷射消石灰+布袋除尘”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经120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卸料大厅、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正常运行时设施内气体经一次风机抽至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检修期间,经收集的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飞灰仓、水泥仓、消石灰仓、活性炭仓等物料仓产生的粉尘经过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各自仓顶排气口排放。落实各项控制和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为厂界外300米的范围,配合纳溪区政府做好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建设规划控制,禁止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纳溪区政府。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雨水集排系统、废水收集与处理系统、再生水回用系统等,垃圾渗滤液、冲洗废水等经预处理+UASB+MBR+STRO+RO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初期雨水依托现有初期雨水池及渗滤液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膜处理浓水等经软化+超滤+STRO+喷雾热风干燥工艺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干燥废气冷凝水经RO处理后的浓液再送入STRO系统循环处理;锅炉软水制备浓水、锅炉排水回用于石灰浆制浆等环节;一体化净水器反冲洗废水回用于厂区道路冲洗及绿化浇灌,回用 (略) 政污水管网;循环冷却水系统弃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化验室废 (略) 政污水管网送至纳溪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各项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按照相关规范做好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的分区防渗措施,对污水处理站、垃圾池、渗滤液收集池、飞灰固化车间、危废暂存库、飞灰暂存库、废水收集装置及运送管线等区域严格进行重点防渗,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各类污染隐患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你单位应持续开展区域地下水跟踪监测,及时掌握地下水环境状况,针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有效防范对区域地下水产生的不利影响,确保周边村庄居民的饮水安全。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控制运输车辆车速,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房、绿化带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加强对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规范化环境管控。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经水泥螯合固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有关要求后送至配套应急填埋场规范填埋,后续如有更加成熟稳定的飞灰处理新技术,按照新的标准要求落实飞灰处置去向;焚烧炉渣进行综合利用;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污泥、废活性炭、废盐、化水系统废膜、生活垃圾送焚烧炉焚烧处理;废布袋、废RO膜、废矿物油、化验室及在线监测废液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八)加强垃圾收集、运输、贮存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合理设置垃圾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行车记录仪、采取全封闭式并配套防止垃圾及渗滤液抛洒、滴漏的相关措施。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医疗废物,放射性废料及其他危险固废进入垃圾焚烧厂。

(九)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厂外垃圾运输过程中涉桥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路段运输管理,以及厂内垃圾焚烧、渗滤液等高浓度废水处理及应急填埋场填埋作业等的管理,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厂内须设置有效容积不少于800m3的事故应急池、有效容积不少于1980m3的渗滤液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有效容积不少于2532m3的餐厨沼液处理系统调节池、有效容积不少于4500m3的应急填埋场调节池,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渗滤液等废水的贮存需要。

(十)加强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按照有关规范设置废气监测采样孔、标志牌及相关设施,安装烟气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实现监测、监控数据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控系统的联网,主动公开项目运行、管理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岗位环保责任制。加强其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应配备足够的备用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避免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污染事故和纠纷。

三、报告书核定本项目建成后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80t/a,氮氧化物272.93t/a,颗粒物26.08t/a;废 (略) 纳溪污水处理厂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23.21t/a、氨氮5.335t/a; (略) 纳溪污水处理厂处理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22.694t/a、氨氮2.269t/a。

报告书核定全厂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306.68t/a,氮氧化物707.339t/a,颗粒物66.69t/a; (略) 纳溪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全厂水污染物排放量为:30.486t/a、氨氮4.17t/a。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在排污许可证发放时予以确认。

四、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 (略) 纳溪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3日

许可决定日期

2023/5/23

有效期自

2023/5/23

有效期至

2099/12/31(长期)

许可机关

(略) 生态环境局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当前状态

1

数据来源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A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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