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高?罚告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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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环高?罚告字〔2023〕1号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铜环高罚告字〔202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铜仁靓建 (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DJU1X1B

地址: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期园区A-22-05地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胜勇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2日贵州铜仁靓建 (略) (略)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贵州节能减排创新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节能减排创新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恶臭气体,气体覆盖厂界周边方圆一公里范围, (略) 生产车间,发现你公司未规范建设气体收集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略) 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抚摸着法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之规定。 (略) 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拟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黄 鑫

联系电话:0856-*

地址:铜仁高新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

邮编:*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铜环高罚告字〔202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铜仁靓建 (略)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DJU1X1B

地址: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期园区A-22-05地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胜勇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2日贵州铜仁靓建 (略) (略)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贵州节能减排创新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节能减排创新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恶臭气体,气体覆盖厂界周边方圆一公里范围, (略) 生产车间,发现你公司未规范建设气体收集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认定违法事实的证 (略) 生态环境局2023年5月12日《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抚摸着法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之规定。 (略) 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拟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万元整(¥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黄 鑫

联系电话:0856-*

地址:铜仁高新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

邮编:*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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