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三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规范烟 (略) 场经营秩序,保护卷烟零售户、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略) 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三原县烟 (略) 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在三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所指合理布局是指在 (略) 场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对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尊重历史、逐步调整、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公民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场所条件
1.“与居住场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1)“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
(2)“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店中店、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3)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4)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2.经营面积需达到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按距离+区域单元格规划布局
(一) (略) 场(东至G65西铜高速、西至G65W西延高速、北至关中环线、南至冶金大道):城区主要街道按照总量+距离模式规划零售点布局(详见附件1);城区其他背街小巷出入口面向街道的,由街道向内延伸300米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城中村(如申家村、龙桥村)按照户籍人口每300人设1个零售点,相互间距不少于80米;居民小区内有独立的商业区且具备经营烟草制品条件的,每300户住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但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划执行。
(二)乡镇街道:采取总量+距离控制模式布局规划(详见附件2)。
(三) (略) 场:行政村(自然村)5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相互间距不少于80米;无零售点且人口在300人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可设1个零售点。
(四)过境公路沿线,按照其所属的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规划设置,距离不得小于50米;属住宅小区的按照小区户数每300户设1个零售点,距离不得小于40米。
(五)集贸(综合、专业)市场零售点的设置,按50间门面设置1个零售点,所设零售点相互距离不小于50米, (略) 场内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5个, (略) 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划执行;过境公路沿线形成的集中商贸区、餐饮区,每50间门面设置1个零售点,距离不得少于80米。
(六)特殊布局
1.经营场所在一层12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仓储)的专营烟酒店、营业面积在500平方 (略) 、商场、购物中心,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数量和距离限制。
2.乡镇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连锁店、超市、购物中心等,农村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以开架自选方式经营的,按照所属区域规划总户数110%、距离标准50%执行。
3.新建居民小区无独立商业区且小区商铺面向街道的,在街道布局已满情况下,按小区已交房户数每4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4.部队营区、500人以上商业园区(厂区)内且只对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5.高速公路服务区(含服务区内加油、加气站),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每个服务区设置1个零售点。
6.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周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自愿搬迁(原址不再经营)到其 (略) 场且经营规模不低于现规模的,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数量和距离限制。
7.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的持证卷烟零售户,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需继续经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数量和距离限制。
(七)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且实际经营人为本人的(不含合伙经营、雇佣经营等),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伤残军警、军警烈属、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特困户、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50%、规划总户数130%执行。
2.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70%、规划总户数120%执行。
3.听力残疾三级、言语残疾三级、肢体残疾三级,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90%、规划总户数110%执行。
第三章 不予许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8.依据《 (略) 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 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主体。
9.申请人属于烟草系统干部、职工的;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营销、专卖、内管、物流部门的干部、职工近亲属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围内申请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不相独立的。
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化工、农药、油漆、香精、建材、药品、化妆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游乐场所等。
5.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传真打印、美容美*、按摩推拿、化妆洗涤、医药卫生、医疗器材、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停车修车、汽车服务、修理修配、物流快递、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摄影摄像、药妆器械、通信器材、农机农具、农畜养殖、废品回收、图书报刊、游戏厅网吧、剧院、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专营茶叶店、蛋糕店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等业态,或生产加工厂、修理店以及公厕附近等有异味、污染不洁的场所。
6.危险建筑、简易建筑、临时建筑或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以及季节性经营等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及出入口(括供教职工、学生等出入的所有进出口,不含消防通道,下同)周边100米范围内;乡镇及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及出入口周边50米范围内;
2.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区域;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第四章 参照物及测量
第八条 本规划中的距离为从申请经营店铺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央的可行间距,沿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
(一)零售点间距必须使用测量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百度地图软件等工具),误差不得超过1米,测量必须在申请人、专卖管理人员共同在场时完成,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实际测量距离不足1米的,按四舍五入法进行计算。
(二)居民小区住户、商铺户数由申请人和专管员共同在场核查确定;行政村、自然村人口以官方公布最新数据确定。
(三)参照物为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最近零售点。
第九条 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
(一)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可通行距离。申请人经营场所或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点。
(二)可通行距离测量时,应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近间距进行测量。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测量指从学校大门任一进出通道口中央,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可通行距离。
第十条 核查要求
(一)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勘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并在申请人在场时完成勘查,申请人对零售点距离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重新测量,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 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仓储、车库等面积。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划》规定的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原则,三原县烟草专卖局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依照尊重历史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属于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到期不予延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三原县烟草专卖局在实施本《规划》时应定期评价,根据社会情形变化,及时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划》由三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划》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三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1:
城区主要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序号 | 街道名称 | 地址 | 规划户数 | 现有户数 | 距离限制 |
1 | 丰原街西段 | 东三路十字至政府十字 | 18 | 20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2 | 丰原街东段 | 东三路十字至高速路 | 9 | 9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3 | 池阳大街东段 | 医院十字至高速路口 | 30 | 38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4 | 池阳大街中段 | 医院十字至西十字 | 22 | 27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5 | 池阳大街西段 | 西十字至池阳西街南口 | 27 | 27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6 | 临履大街北段 | 政府十字至临履桥口 | 13 | 22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7 | 临履大街中段 | 医院十字至政府街十字 | 8 | 8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8 | 临履大街南段 | (略) 十字 | 9 | 9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9 | 南关正街 | 西十字至南环路 | 13 | 16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10 | 明林路 | 东三路至福汇佳园小区 | 9 | 9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11 | 东四路 | 东四路全段 | 5 | 8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12 | 东三路 | 南环路至铁王村西口 | 26 | 29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13 | 东一路 | 南环路至丰原街 | 8 | 9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14 | 兴隆路 | 临履大街中段至兴隆路东延伸段 | 15 | 14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15 | 东五路南段 | 池阳大街东段至丰原街 | 5 | 1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16 | 东五路北段 | 丰原街至铁王村口 | 6 | 6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17 | 政府街 | 政府十字至步行街南口(含健康路) | 9 | 11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18 | 油坊道 | 医院街 (略) | 8 | 11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序号 | 街道名称 | 地址 | 规划户数 | 现有户数 | 距离限制 |
19 | 盐店街 | 步行街南口至盐店街*字口 | 3 | 3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20 | 南大街 | 西十字至北十字 | 8 | 12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21 | 北大街 | 北十字至龙桥南口 | 3 | 3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22 | 西大街 | 北十字至西关村西口 | 6 | 7 | 同侧100米异侧150米 |
23 | 东大街 | 北十字至体育场口 | 3 | 3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24 | 百司巷 | 大庆路至南环路 | 10 | 10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25 | 仓南路 | 大庆路至南环路 | 10 | 10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26 | 西一路 | 西一路全段 | 6 | 6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27 | 裕原路 | 临履桥北口至关中环线 | 16 | 15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28 | 南环路东 | 高速路至至苍南路口 | 24 | 28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29 | 南环路西 | 苍南路至咸宋路口 | 7 | 11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30 | 西闸口 | 南环路至河槽村口 | 7 | 7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附件2:
乡镇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序号 | 街道名称 | 地址(范围)、人口 | 规划户数 | 现有户数 | 距离限制 |
1 | 安乐街道 | 安乐村(一至十一组) | 11 | 12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2 | 陂西街道 | 陂西村(六组、七组、九组)、南尧、北尧 | 15 | 17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3 | 独李街道 | 刘官村(闸口以东)、刘官魏以西 | 12 | 14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4 | 大程街道 | 南王、朱段、文北、文南、韩家、芬李、北郊、屯王(西王组) | 12 | 14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5 | 西阳街道 | 西南村、西北村、马张村、大梁村 | 30 | 35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6 | 鲁桥街道 | 峪口村(不含峪口组、第*村)、桥头村、东街村 | 24 | 27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7 | 红原街道 | 杨杜村、张岳村、第*村、红原厂区 | 30 | 34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8 | 洪水街道 | 洪水村 | 7 | 9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9 | 新兴街道 | 新兴村、秦家村 | 19 | 24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10 | 陵前街道 | 陵前村、石马道村 | 23 | 30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11 | 马额街道 | 马东村、马西村、郝家村 | 20 | 23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12 | 徐木街道 | 永合村(一组至十组) | 9 | 11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合理配置行政许可资源,规范烟 (略) 场经营秩序,保护卷烟零售户、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略) 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三原县烟 (略) 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在三原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所指合理布局是指在 (略) 场范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对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开、公平、公正、方便消费、先后有序、尊重历史、逐步调整、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五条 申请人、经营场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公民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营场所条件
1.“与居住场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认定标准:
(1)“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
(2)“固定的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经营设施、条件的场所,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店中店、报刊亭、违章建筑、活动板房、临时建筑物、危房、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
(3)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4)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2.经营面积需达到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按距离+区域单元格规划布局
(一) (略) 场(东至G65西铜高速、西至G65W西延高速、北至关中环线、南至冶金大道):城区主要街道按照总量+距离模式规划零售点布局(详见附件1);城区其他背街小巷出入口面向街道的,由街道向内延伸300米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米可增设1个零售点;城中村(如申家村、龙桥村)按照户籍人口每300人设1个零售点,相互间距不少于80米;居民小区内有独立的商业区且具备经营烟草制品条件的,每300户住户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户可增设1个,但最多不超过3个;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划执行。
(二)乡镇街道:采取总量+距离控制模式布局规划(详见附件2)。
(三) (略) 场:行政村(自然村)500人口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口增设1个零售点,相互间距不少于80米;无零售点且人口在300人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可设1个零售点。
(四)过境公路沿线,按照其所属的行政村(自然村)零售点规划设置,距离不得小于50米;属住宅小区的按照小区户数每300户设1个零售点,距离不得小于40米。
(五)集贸(综合、专业)市场零售点的设置,按50间门面设置1个零售点,所设零售点相互距离不小于50米, (略) 场内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5个, (略) 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划执行;过境公路沿线形成的集中商贸区、餐饮区,每50间门面设置1个零售点,距离不得少于80米。
(六)特殊布局
1.经营场所在一层12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仓储)的专营烟酒店、营业面积在500平方 (略) 、商场、购物中心,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数量和距离限制。
2.乡镇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连锁店、超市、购物中心等,农村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以开架自选方式经营的,按照所属区域规划总户数110%、距离标准50%执行。
3.新建居民小区无独立商业区且小区商铺面向街道的,在街道布局已满情况下,按小区已交房户数每4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4.部队营区、500人以上商业园区(厂区)内且只对内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5.高速公路服务区(含服务区内加油、加气站),需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每个服务区设置1个零售点。
6.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周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自愿搬迁(原址不再经营)到其 (略) 场且经营规模不低于现规模的,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数量和距离限制。
7.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的持证卷烟零售户,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需继续经营,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区域单元规划的数量和距离限制。
(七)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弱势群体,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且实际经营人为本人的(不含合伙经营、雇佣经营等),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伤残军警、军警烈属、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特困户、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50%、规划总户数130%执行。
2.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70%、规划总户数120%执行。
3.听力残疾三级、言语残疾三级、肢体残疾三级,按申请区域零售点距离标准90%、规划总户数110%执行。
第三章 不予许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未满18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8.依据《 (略) 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 被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主体。
9.申请人属于烟草系统干部、职工的;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营销、专卖、内管、物流部门的干部、职工近亲属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围内申请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不相独立的。
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化工、农药、油漆、香精、建材、药品、化妆品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经营场所不具有卷烟陈列、展示和仓储条件的,拒不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经营场所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游乐场所等。
5.经营场所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传真打印、美容美*、按摩推拿、化妆洗涤、医药卫生、医疗器材、足疗保健、五金建材、装修装饰、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电子音像、服饰鞋帽、金银珠宝、汽车销售、停车修车、汽车服务、修理修配、物流快递、中介劳服、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仪器仪表、摄影摄像、药妆器械、通信器材、农机农具、农畜养殖、废品回收、图书报刊、游戏厅网吧、剧院、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小吃店、专营茶叶店、蛋糕店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等业态,或生产加工厂、修理店以及公厕附近等有异味、污染不洁的场所。
6.危险建筑、简易建筑、临时建筑或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以及季节性经营等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及出入口(括供教职工、学生等出入的所有进出口,不含消防通道,下同)周边100米范围内;乡镇及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及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机构内部及出入口周边50米范围内;
2.位于党政机关、医院内部的区域;
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第四章 参照物及测量
第八条 本规划中的距离为从申请经营店铺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央的可行间距,沿行人所走的最近道路进行测量。
(一)零售点间距必须使用测量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百度地图软件等工具),误差不得超过1米,测量必须在申请人、专卖管理人员共同在场时完成,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实际测量距离不足1米的,按四舍五入法进行计算。
(二)居民小区住户、商铺户数由申请人和专管员共同在场核查确定;行政村、自然村人口以官方公布最新数据确定。
(三)参照物为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最近零售点。
第九条 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
(一)从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的可通行距离。申请人经营场所或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有一个以上出入口的,选择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点。
(二)可通行距离测量时,应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行人行走的最近间距进行测量。
(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测量指从学校大门任一进出通道口中央,到申请人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的可通行距离。
第十条 核查要求
(一)零售点合理化布局的经营场所勘查必须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专卖管理人员进行,并在申请人在场时完成勘查,申请人对零售点距离有异议的,必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重新测量,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 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仓储、车库等面积。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划》规定的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受理在先原则,三原县烟草专卖局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本《规划》生效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不符合本规划规定的,依照尊重历史原则,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属于第三章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到期不予延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三原县烟草专卖局在实施本《规划》时应定期评价,根据社会情形变化,及时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划》由三原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划》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三原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1:
城区主要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序号 | 街道名称 | 地址 | 规划户数 | 现有户数 | 距离限制 |
1 | 丰原街西段 | 东三路十字至政府十字 | 18 | 20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2 | 丰原街东段 | 东三路十字至高速路 | 9 | 9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3 | 池阳大街东段 | 医院十字至高速路口 | 30 | 38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4 | 池阳大街中段 | 医院十字至西十字 | 22 | 27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5 | 池阳大街西段 | 西十字至池阳西街南口 | 27 | 27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6 | 临履大街北段 | 政府十字至临履桥口 | 13 | 22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7 | 临履大街中段 | 医院十字至政府街十字 | 8 | 8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8 | 临履大街南段 | (略) 十字 | 9 | 9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9 | 南关正街 | 西十字至南环路 | 13 | 16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10 | 明林路 | 东三路至福汇佳园小区 | 9 | 9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11 | 东四路 | 东四路全段 | 5 | 8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12 | 东三路 | 南环路至铁王村西口 | 26 | 29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13 | 东一路 | 南环路至丰原街 | 8 | 9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14 | 兴隆路 | 临履大街中段至兴隆路东延伸段 | 15 | 14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15 | 东五路南段 | 池阳大街东段至丰原街 | 5 | 1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16 | 东五路北段 | 丰原街至铁王村口 | 6 | 6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17 | 政府街 | 政府十字至步行街南口(含健康路) | 9 | 11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18 | 油坊道 | 医院街 (略) | 8 | 11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序号 | 街道名称 | 地址 | 规划户数 | 现有户数 | 距离限制 |
19 | 盐店街 | 步行街南口至盐店街*字口 | 3 | 3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20 | 南大街 | 西十字至北十字 | 8 | 12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21 | 北大街 | 北十字至龙桥南口 | 3 | 3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22 | 西大街 | 北十字至西关村西口 | 6 | 7 | 同侧100米异侧150米 |
23 | 东大街 | 北十字至体育场口 | 3 | 3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24 | 百司巷 | 大庆路至南环路 | 10 | 10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25 | 仓南路 | 大庆路至南环路 | 10 | 10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26 | 西一路 | 西一路全段 | 6 | 6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27 | 裕原路 | 临履桥北口至关中环线 | 16 | 15 | 同侧50米异侧100米 |
28 | 南环路东 | 高速路至至苍南路口 | 24 | 28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29 | 南环路西 | 苍南路至咸宋路口 | 7 | 11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30 | 西闸口 | 南环路至河槽村口 | 7 | 7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附件2:
乡镇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
序号 | 街道名称 | 地址(范围)、人口 | 规划户数 | 现有户数 | 距离限制 |
1 | 安乐街道 | 安乐村(一至十一组) | 11 | 12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2 | 陂西街道 | 陂西村(六组、七组、九组)、南尧、北尧 | 15 | 17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3 | 独李街道 | 刘官村(闸口以东)、刘官魏以西 | 12 | 14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4 | 大程街道 | 南王、朱段、文北、文南、韩家、芬李、北郊、屯王(西王组) | 12 | 14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5 | 西阳街道 | 西南村、西北村、马张村、大梁村 | 30 | 35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6 | 鲁桥街道 | 峪口村(不含峪口组、第*村)、桥头村、东街村 | 24 | 27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7 | 红原街道 | 杨杜村、张岳村、第*村、红原厂区 | 30 | 34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8 | 洪水街道 | 洪水村 | 7 | 9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9 | 新兴街道 | 新兴村、秦家村 | 19 | 24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10 | 陵前街道 | 陵前村、石马道村 | 23 | 30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11 | 马额街道 | 马东村、马西村、郝家村 | 20 | 23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12 | 徐木街道 | 永合村(一组至十组) | 9 | 11 | 同侧40米异侧8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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