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ET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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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ET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PET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略) 蒲坊工业园老虎墩路151号,总投资300万元,总占地面积2094.35m2,主要建设内容为租赁 (略) 已建成的4栋厂房,设置3条再生塑料颗粒熔融挤出造粒生产线,购置生产设备及环保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投入运营后,可达年产6000吨PET再生塑料颗粒的生产规模。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专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1、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软水制备废水、湿法破碎清洗废水和设施清洗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进入厂区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中软水制备废水和湿法破碎清洗废水经厂区絮凝气浮沉淀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生产废水中的设施清洗废水经厂区絮凝气浮沉淀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起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略) 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接管标准限值后, (略) 政污水管 (略) 城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项目所在 (略) 政管网设施整改,整改过渡期项目外排废水预处理达标后由罐车拖运至项目附近 (略) 城市污 (略) 政污水管网排放。

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造粒工序的熔融挤出有机废气。

造粒工序熔融挤出有机废气VOCs(以非*烷总烃计)通过集气罩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标准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烷总烃(NMHC)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生产设备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加强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为废ABS筒芯、扒膜废杂物、废滤网、筛分不合格品、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原料包装物等。废ABS筒芯和扒膜废杂物集中收集交由相应的物资单位回收利用;废滤网集中收集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筛分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原料包装物集中收集交由原厂家回收;废水处理物化污泥浓缩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置。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片碱废包装袋、污水处理油泥、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废油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落实联单制度,严禁随意倾倒,直接排放。未分类收集的废含油抹布可按生活垃圾处理。

5、总量指标

项目建成后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41t/a、氨氮:0.0041t/a,VOCs(以非*烷总烃计):0.621t/a;颗粒物:0.143t/a。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设置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按照《报告表》要求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建设的,《报告表》需重新报批。

六、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2023年5月24日

附件: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PET再生资源回收、加工、销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 (略) (略) 蒲坊工业园老虎墩路151号,总投资300万元,总占地面积2094.35m2,主要建设内容为租赁 (略) 已建成的4栋厂房,设置3条再生塑料颗粒熔融挤出造粒生产线,购置生产设备及环保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投入运营后,可达年产6000吨PET再生塑料颗粒的生产规模。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略) 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专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 (略)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须着重落实以下工作:

1、废水

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其中生产废水包括软水制备废水、湿法破碎清洗废水和设施清洗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进入厂区化粪池处理;生产废水中软水制备废水和湿法破碎清洗废水经厂区絮凝气浮沉淀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生产废水中的设施清洗废水经厂区絮凝气浮沉淀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起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略) 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接管标准限值后, (略) 政污水管 (略) 城市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项目所在 (略) 政管网设施整改,整改过渡期项目外排废水预处理达标后由罐车拖运至项目附近 (略) 城市污 (略) 政污水管网排放。

2、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造粒工序的熔融挤出有机废气。

造粒工序熔融挤出有机废气VOCs(以非*烷总烃计)通过集气罩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标准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烷总烃(NMHC)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或《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噪声

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生产设备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加强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为废ABS筒芯、扒膜废杂物、废滤网、筛分不合格品、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原料包装物等。废ABS筒芯和扒膜废杂物集中收集交由相应的物资单位回收利用;废滤网集中收集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筛分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离子交换树脂、废原料包装物集中收集交由原厂家回收;废水处理物化污泥浓缩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外运处置。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片碱废包装袋、污水处理油泥、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及废油桶、废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落实联单制度,严禁随意倾倒,直接排放。未分类收集的废含油抹布可按生活垃圾处理。

5、总量指标

项目建成后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41t/a、氨氮:0.0041t/a,VOCs(以非*烷总烃计):0.621t/a;颗粒物:0.143t/a。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设置永久性监测取样口。按照《报告表》要求委托环境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并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投产后按规定完成自主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建设的,《报告表》需重新报批。

六、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工作。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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