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回收拆解1.5万辆报废机动车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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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回收拆解1.5万辆报废机动车建设项目拟审批公示

  经审议,2023年4月20日我局拟批准《年回收拆解1.5万辆报废机动车建设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730-*

项目名称

年回收拆解1.5万辆报废机动车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湘阴县湖南 (略) 闲置厂房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租赁湖南 (略) 闲置厂房(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12°55′31.847″,北纬28°31′44.184″),拟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7万元)建设年回收拆解1.5万辆报废机动车项目(项目不涉及槽罐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特殊装备机动车的回收拆解),项目总用地180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报废机动车拆解区、预处理区、报废机动车存放区、固体废物仓库、危废暂存间、办公综合楼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详见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在设计、施工及营运过程中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专家意见及批复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措施。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外排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好雨污分流系统;项目产生的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后进入湘阴县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后最终排入湘江。生活污水依托湖南 (略) 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后进入湘阴县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后最终排入湘江。

(二)废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项目废气的污染,采用密闭生产装置,加强日常监管,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区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切割烟气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废制冷剂应用专用工具拆除并收集在密闭容器中,不得向大气排放;应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在单独的操作间引爆气囊。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无组织排放限值;废油液抽取及油箱拆解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高空排放;食堂油烟废气须通过油烟净化器有效收集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要求后由专用管道引至室外排放。

(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工序进行合理布局,并做好基础减振、隔音、屏障和降噪等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日常环境管理,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规范建设好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四防措施。报废机动车不得露天堆放;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废电线电缆、废塑料、废玻璃等经收集后综合利用;废安全气囊经收集后交由有能力处置的单位处置;不可利用的一般固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废蓄电池、废尾气净化装置(含催化剂)、废线路板、废油液、废油类滤清器、废废冷却液、废空调制冷剂、废液化气罐、含铅部件、含汞开关、废含油抹布、隔油池废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储存间,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储存及生产各工序环节的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帐,设专门的环保机构,配备专人负责环保工作,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2t/a。

  经审议,2023年4月20日我局拟批准《年回收拆解1.5万辆报废机动车建设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地址: (略) 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 邮编:*

  联系电话:0730-*

项目名称

年回收拆解1.5万辆报废机动车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湘阴县湖南 (略) 闲置厂房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租赁湖南 (略) 闲置厂房(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12°55′31.847″,北纬28°31′44.184″),拟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7万元)建设年回收拆解1.5万辆报废机动车项目(项目不涉及槽罐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等特殊装备机动车的回收拆解),项目总用地18000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报废机动车拆解区、预处理区、报废机动车存放区、固体废物仓库、危废暂存间、办公综合楼及配套的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详见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在设计、施工及营运过程中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评报告表、专家意见及批复意见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措施。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加强环境管理,确保外排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建设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好雨污分流系统;项目产生的地面冲洗水、初期雨水经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后进入湘阴县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后最终排入湘江。生活污水依托湖南 (略) 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并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后进入湘阴县第三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后最终排入湘江。

(二)废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项目废气的污染,采用密闭生产装置,加强日常监管,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区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切割烟气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废制冷剂应用专用工具拆除并收集在密闭容器中,不得向大气排放;应用安全气囊引爆装置在单独的操作间引爆气囊。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无组织排放限值;废油液抽取及油箱拆解等工序产生的废气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高空排放;食堂油烟废气须通过油烟净化器有效收集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要求后由专用管道引至室外排放。

(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工序进行合理布局,并做好基础减振、隔音、屏障和降噪等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日常环境管理,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规范建设好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做好“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四防措施。报废机动车不得露天堆放;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废电线电缆、废塑料、废玻璃等经收集后综合利用;废安全气囊经收集后交由有能力处置的单位处置;不可利用的一般固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废蓄电池、废尾气净化装置(含催化剂)、废线路板、废油液、废油类滤清器、废废冷却液、废空调制冷剂、废液化气罐、含铅部件、含汞开关、废含油抹布、隔油池废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储存间,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储存及生产各工序环节的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生产,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帐,设专门的环保机构,配备专人负责环保工作,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杜绝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六)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0.2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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