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发改委关于宿州顺通轴承配件及相关制品生产项目(二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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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发改委关于宿州顺通轴承配件及相关制品生产项目(二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宿州顺通 (略) :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宿州顺通轴承配件及相关制品生产项目(二期)节能报告批复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节能报告已由安徽 (略) 予以评审(皖晟碳科〔2023〕11号),并出具评审报告。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审查报告,该项目代码:2111-*-04-01-*。

二、项目位于灵璧县灵城镇北部开发区机械电子产业园9#厂房,项目总投资为0.8亿元,项目建成后实现年产3万吨盘圆的生产能力,购置生产所需的工艺设备,主要包括盘圆球化炉、拉丝机、冰墩机、挖沟倒角、制氮机、蒸汽发生器、空压机、磨床等主要生产及辅助设备,厂区环保、照明、插座、空调及通风系统依托一期现有设备。

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折当量值标煤1407.37吨,等价值标煤1724.65吨。其中:年消费电186.82万千瓦时,天然气92.81万立方米,柴油34.85吨。

三、项目节能要求:

(一)在项目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项目单位应认真落实节能评估报告提出的节能措施,采用合理的总平面布置和单体平面设计,使用节能高效的电器、设备、材料,不得采用国家禁止或淘汰的电器、设备、材料,并加强用能管理。

(二)完善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加强节能管理和宣传,不断提高项目节能管理水平。

四、注意事项:

(一)下阶段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的要求和专家组审查意见进行工程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二)项目用能工艺及能源品种的选择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灵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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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顺通 (略) :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宿州顺通轴承配件及相关制品生产项目(二期)节能报告批复的请示》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节能报告已由安徽 (略) 予以评审(皖晟碳科〔2023〕11号),并出具评审报告。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审查报告,该项目代码:2111-*-04-01-*。

二、项目位于灵璧县灵城镇北部开发区机械电子产业园9#厂房,项目总投资为0.8亿元,项目建成后实现年产3万吨盘圆的生产能力,购置生产所需的工艺设备,主要包括盘圆球化炉、拉丝机、冰墩机、挖沟倒角、制氮机、蒸汽发生器、空压机、磨床等主要生产及辅助设备,厂区环保、照明、插座、空调及通风系统依托一期现有设备。

项目综合能源消费量折当量值标煤1407.37吨,等价值标煤1724.65吨。其中:年消费电186.82万千瓦时,天然气92.81万立方米,柴油34.85吨。

三、项目节能要求:

(一)在项目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项目单位应认真落实节能评估报告提出的节能措施,采用合理的总平面布置和单体平面设计,使用节能高效的电器、设备、材料,不得采用国家禁止或淘汰的电器、设备、材料,并加强用能管理。

(二)完善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加强节能管理和宣传,不断提高项目节能管理水平。

四、注意事项:

(一)下阶段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的要求和专家组审查意见进行工程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

(二)项目用能工艺及能源品种的选择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灵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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