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药招〔2023〕138号关于公示备案采购专区及国谈等产品申报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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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药招〔2023〕138号关于公示备案采购专区及国谈等产品申报信息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

根据《 (略) 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1〕9号)、《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5号)及《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以下简称:“一方案、两通知”)等文件要求和工作安排,为保证产品申报信息公平、透明,现将已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8日。

二、公示范围及内容

截至5月16日申报备案采购专区及国谈等产品信息(详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企业应按《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和“一方案、两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如违反承诺,存在以下行为的,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及裁量基准等配套文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约谈、披露失信行为、限制或终止挂网等分级处置措施。

1.未按照“一方案、两通知”“药品类别”申报规范如实填报的。

2.未提供最新、真实有效、完整、清晰资质证明材料,以虚假证明材料、选择性提供材料及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挂网的。

3.错误申报药品分类采购类别的。

4.在处罚期或调查期内尚不能澄清的。

5.未按照“一方案、两通知”“企业报价规则”如实填报价格信息的。

6.错报、漏报、瞒报价格信息的。

四、质疑要求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

线上质疑链接:http://**

企业若提出自我质疑,中心将不予修改关联产品相关信息,撤回企业参与下次申报;若质疑其他企业,中心将核实关联产品的质疑信息后按《关于对医药企业申报信息开展限期整改的通知》(川药招〔2021〕223号)处理。

五、其他事宜

(一)省药械采购平台采集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字段信息,如申报企业对上述信息有异议,请及时到国家医保药品数据库变更相关信息,省药械采购平台将根据申报企业在平台的变更信息报备同步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 (略) 挂网产品资质信息。

(二)中心将对公示期内受到质疑的产品开展核查,待核实处理完成后再另行通知。

(三)经计算机校验,药品申报信息不合格产品不予公示,相关企业可登录平台自行查询具体原因。

(四)本次公示信息并非最终执行结果,请相关医药机构以最终公布执行数据为准,提前做好产品调整准备。

咨询电话: 028-* 028-*

附件:申报备案采购专区及国谈等产品信息

(略) 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5月31日


普通附件:
申报备案采购专区及国谈等产品信息.xlsx
,四川,028-8

各医疗机构、各药品企业:

根据《 (略) 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1〕9号)、《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川药招〔2021〕65号)及《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以下简称:“一方案、两通知”)等文件要求和工作安排,为保证产品申报信息公平、透明,现将已申报的产品信息进行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8日。

二、公示范围及内容

截至5月16日申报备案采购专区及国谈等产品信息(详见附件)。

三、相关要求

企业应按《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和“一方案、两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如违反承诺,存在以下行为的,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及裁量基准等配套文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约谈、披露失信行为、限制或终止挂网等分级处置措施。

1.未按照“一方案、两通知”“药品类别”申报规范如实填报的。

2.未提供最新、真实有效、完整、清晰资质证明材料,以虚假证明材料、选择性提供材料及采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挂网的。

3.错误申报药品分类采购类别的。

4.在处罚期或调查期内尚不能澄清的。

5.未按照“一方案、两通知”“企业报价规则”如实填报价格信息的。

6.错报、漏报、瞒报价格信息的。

四、质疑要求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须由有利益关系的潜在供应商实名提出,按质疑函件规范模板线上提交(模板见系统内质疑投诉模块)。不满足质疑函件规范形式要件、证明材料无相关佐证资料等情况不予受理。线上质疑相关操作程序详见系统内帮助文档。

线上质疑链接:http://**

企业若提出自我质疑,中心将不予修改关联产品相关信息,撤回企业参与下次申报;若质疑其他企业,中心将核实关联产品的质疑信息后按《关于对医药企业申报信息开展限期整改的通知》(川药招〔2021〕223号)处理。

五、其他事宜

(一)省药械采购平台采集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字段信息,如申报企业对上述信息有异议,请及时到国家医保药品数据库变更相关信息,省药械采购平台将根据申报企业在平台的变更信息报备同步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 (略) 挂网产品资质信息。

(二)中心将对公示期内受到质疑的产品开展核查,待核实处理完成后再另行通知。

(三)经计算机校验,药品申报信息不合格产品不予公示,相关企业可登录平台自行查询具体原因。

(四)本次公示信息并非最终执行结果,请相关医药机构以最终公布执行数据为准,提前做好产品调整准备。

咨询电话: 028-* 028-*

附件:申报备案采购专区及国谈等产品信息

(略) 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5月31日


普通附件:
申报备案采购专区及国谈等产品信息.xlsx
,四川,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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