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5月1日—2023年5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关于2023年5月1日—2023年5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1日—2023年5月31日我局对6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 (略) (略) 年产3000吨膨化食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界环行审〔2023〕61号 | 2023/5/18 |
2 | 关于《 (略) 鑫兴 (略) 年产水稳20万吨、再生骨料2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界环行审〔2023〕62号 | 2023/5/19 |
3 | 关于《 (略) (略) 年产12000套塑料机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界环行审〔2023〕63号 | 2023/5/19 |
4 | 关于《安徽 (略) 年产13万吨金属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界环行审〔2023〕64号 | 2023/5/19 |
5 | 关于《 (略) (略) 年拆解10000吨锂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 界环行审〔2023〕65号 | 2023/5/19 |
6 | 关于《安徽元梦生 (略) 功能性聚乳酸纤维面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界环行审〔2023〕66号 | 2023/5/26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注:以上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1日—2023年5月31日我局对6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 (略) (略) 年产3000吨膨化食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界环行审〔2023〕61号 | 2023/5/18 |
2 | 关于《 (略) 鑫兴 (略) 年产水稳20万吨、再生骨料2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界环行审〔2023〕62号 | 2023/5/19 |
3 | 关于《 (略) (略) 年产12000套塑料机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界环行审〔2023〕63号 | 2023/5/19 |
4 | 关于《安徽 (略) 年产13万吨金属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界环行审〔2023〕64号 | 2023/5/19 |
5 | 关于《 (略) (略) 年拆解10000吨锂电池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 界环行审〔2023〕65号 | 2023/5/19 |
6 | 关于《安徽元梦生 (略) 功能性聚乳酸纤维面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界环行审〔2023〕66号 | 2023/5/26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注:以上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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