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宜审〔2023〕1号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河池市宜州新区沥青混凝土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环宜审〔2023〕1号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河池市宜州新区沥青混凝土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环宜审〔2023〕1号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略) 宜州新区沥青混凝土暨水稳料
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提交的《 (略) 宜州新区沥青混凝土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工程概况
(略) 宜州新区沥青混凝土暨水稳料搅拌站项 (略) 宜州区六坡村峡口第七地质队宜州基地旁,属宜州新区范围,项目 (略) 宜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建设的证明。项目曾于2021年7月21日获得我局出具的文号为“宜环审〔2021〕12号”的环评批复,现由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申请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要变更内容为:骨料烘干加热废气处理措施变更为“布袋除尘器+20m排气筒排放;沥青烟气处理措施变更为“集气罩+UV光解+活性炭吸附+20m排气筒排放;水稳混合料搅拌工序粉尘处理措施变更为“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排放”,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新增危废暂存间。其余建设内容不变: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2409.74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设置1条沥青生产线和1条水稳混合料生产线,年产50万吨沥青混凝土和100万吨水稳混合料;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安装沥青生产线的各种设备(含搅拌机组、冷骨料及输送系统、热骨料烘干加热系统、热骨料烘干提升系统、热骨料筛分机储存系统、沥青加热系统、称量计量系统等)以及水稳混合料生产线混凝土搅拌设备1套;辅助工程包括料场、沥青储罐、重油储罐等。项目变更后,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4万元,占总投资额的3.8%。
项目已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020-*-30-03-*。
待本批复发布之日起,原“宜环审〔2021〕12号”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可行,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按要求做好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有骨料烘干加热废气、沥青烟气以及水稳混合料的进料、搅拌粉尘,项目原料卸料、堆放粉尘等。项目骨料烘干加热废气包括重油燃烧废气和干燥筒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一同由设备排气口引出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沥青烟气主要污染物沥青烟、苯并[a]芘、非*烷总烃等,项目采用负压排风集气罩收集,由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业主应定期维护环保设施,使其正常运行,确保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稳定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标准限值后方可外排;水稳混合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采取负压排风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粉尘(颗粒物)及少量未能收集处理的沥青烟气(包括沥青烟、苯并[a]芘、非*烷总烃),其中原料卸料、堆放应采取设置围挡及适当洒水除尘等措施;物料运输过程中车辆应加盖篷布,车辆运输进出厂区时应降低车速,减少扬尘的产生,同时在厂区内适时洒水降尘;未收集沥青烟气产生量较小,采用自然通风扩散方式处理,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确保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排放限值。
(三)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生产废水主要来自脱硫废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沉淀池应做好防渗措施,严禁泄露造成环境污染。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处置。其中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水稳混合料搅拌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骨料烘干加热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烟尘定期清理供给周边村民作为种地肥料。危险废物包含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废UV灯管、废活性炭等,其中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其余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废UV灯管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活性炭交由厂家回收处理,项目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收集、储存及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五)项目应尽可能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各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安装消声、隔声、减震装置,卸料时做到轻卸缓放,生产区设置禁鸣标识,严禁随意鸣笛,对在高噪声机械设施旁作业的操作工人应配备耳塞等,项目应做好上述降噪措施以降低噪声对本厂职工及附近敏感点的影响,并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州执法大队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印发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河环宜审〔2023〕1号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略) 宜州新区沥青混凝土暨水稳料
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提交的《 (略) 宜州新区沥青混凝土暨水稳料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工程概况
(略) 宜州新区沥青混凝土暨水稳料搅拌站项 (略) 宜州区六坡村峡口第七地质队宜州基地旁,属宜州新区范围,项目 (略) 宜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建设的证明。项目曾于2021年7月21日获得我局出具的文号为“宜环审〔2021〕12号”的环评批复,现由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申请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主要变更内容为:骨料烘干加热废气处理措施变更为“布袋除尘器+20m排气筒排放;沥青烟气处理措施变更为“集气罩+UV光解+活性炭吸附+20m排气筒排放;水稳混合料搅拌工序粉尘处理措施变更为“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排放”,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新增危废暂存间。其余建设内容不变: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2409.74平方米,建设规模为设置1条沥青生产线和1条水稳混合料生产线,年产50万吨沥青混凝土和100万吨水稳混合料;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安装沥青生产线的各种设备(含搅拌机组、冷骨料及输送系统、热骨料烘干加热系统、热骨料烘干提升系统、热骨料筛分机储存系统、沥青加热系统、称量计量系统等)以及水稳混合料生产线混凝土搅拌设备1套;辅助工程包括料场、沥青储罐、重油储罐等。项目变更后,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4万元,占总投资额的3.8%。
项目已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020-*-30-03-*。
待本批复发布之日起,原“宜环审〔2021〕12号”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可行,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按要求做好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有骨料烘干加热废气、沥青烟气以及水稳混合料的进料、搅拌粉尘,项目原料卸料、堆放粉尘等。项目骨料烘干加热废气包括重油燃烧废气和干燥筒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SO2、NOX,一同由设备排气口引出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沥青烟气主要污染物沥青烟、苯并[a]芘、非*烷总烃等,项目采用负压排风集气罩收集,由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业主应定期维护环保设施,使其正常运行,确保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稳定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标准限值后方可外排;水稳混合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采取负压排风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粉尘(颗粒物)及少量未能收集处理的沥青烟气(包括沥青烟、苯并[a]芘、非*烷总烃),其中原料卸料、堆放应采取设置围挡及适当洒水除尘等措施;物料运输过程中车辆应加盖篷布,车辆运输进出厂区时应降低车速,减少扬尘的产生,同时在厂区内适时洒水降尘;未收集沥青烟气产生量较小,采用自然通风扩散方式处理,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确保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排放限值。
(三)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生产废水主要来自脱硫废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沉淀池应做好防渗措施,严禁泄露造成环境污染。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处置。其中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水稳混合料搅拌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骨料烘干加热工序布袋除尘器收集烟尘定期清理供给周边村民作为种地肥料。危险废物包含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废UV灯管、废活性炭等,其中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其余危险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废UV灯管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活性炭交由厂家回收处理,项目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收集、储存及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五)项目应尽可能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各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安装消声、隔声、减震装置,卸料时做到轻卸缓放,生产区设置禁鸣标识,严禁随意鸣笛,对在高噪声机械设施旁作业的操作工人应配备耳塞等,项目应做好上述降噪措施以降低噪声对本厂职工及附近敏感点的影响,并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州执法大队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8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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