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宜审〔2023〕5号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0万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环宜审〔2023〕5号河池市宜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10万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环宜审〔2023〕5号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年产10万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远 (略) :
你公司提交的《年产10万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工程概况
年产10万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位于广西壮族 (略) 宜州区城西工业园内(现河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属新建项目。项目占地约16亩(10667m2),建设规模为新建1条沥青搅拌站生产线以及配套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搅拌机组、冷骨料斗及输送系统、骨料烘干加热系统、热骨料提升系统、热骨料筛分及储存系统、粉料储存及供给系统、沥青加热系统、称重计量系统、微机控制室等;辅助工程包括原料区、碎石场、石粉场、停车场、沥青储罐、油罐、生活办公区、地磅区,危废暂存间等。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3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3%。
项目已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302-*-04-01-*。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可行,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按要求做好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有物料输送工序粉尘、矿粉仓呼吸孔粉尘、干燥滚筒废气(包括重油燃烧废气和碎石烘干废气、筛分废气)、搅拌缸废气、沥青加热烟气、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扬尘(车辆扬尘、装卸扬尘、原料堆场扬尘)等。其中物料输送工序粉尘采取对输送机设置密闭罩、车间封闭、洒水降尘措施减少粉尘外排;矿粉仓呼吸孔粉尘通过仓顶加装的除尘风帽(为袋式除尘)处理后从仓顶呼吸孔无组织排放;沥青加热废气经烘干筒燃烧器燃烧,再与烘干筒废气、振动筛分粉尘一同经重力沉降式+布袋除尘器系统+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业主应定期维护环保设施,使其正常运行,确保外排废气污染物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标准限值后方可外排;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后通过一根8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污染物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项目原料卸料、堆放应采取设置围挡及适当洒水除尘等措施;物料运输过程中车辆应加盖篷布,车辆运输进出厂区时应降低车速,减少扬尘的产生,同时在厂区内适时洒水降尘,确保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排放限值。
(三)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用于周边旱地施肥,远期待污水管网修至厂区后,排入广西宜州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纳入宜州区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置;场地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厂区道路洒水降尘;沉淀池应做好防渗措施,严禁泄露造成环境污染。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处置。其中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定期清理回用于生产,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清理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包含废活性炭,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处理,项目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收集、储存及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五)项目应尽可能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各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安装消声、隔声、减震装置,卸料时做到轻卸缓放,生产区设置禁鸣标识,严禁随意鸣笛,对在高噪声机械设施旁作业的操作工人应配备耳塞等,项目应做好上述降噪措施以降低噪声对本厂职工及附近敏感点的影响,并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州执法大队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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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环宜审〔2023〕5号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关于年产10万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西远 (略) :
你公司提交的《年产10万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工程概况
年产10万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位于广西壮族 (略) 宜州区城西工业园内(现河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属新建项目。项目占地约16亩(10667m2),建设规模为新建1条沥青搅拌站生产线以及配套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10万吨沥青混凝土;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搅拌机组、冷骨料斗及输送系统、骨料烘干加热系统、热骨料提升系统、热骨料筛分及储存系统、粉料储存及供给系统、沥青加热系统、称重计量系统、微机控制室等;辅助工程包括原料区、碎石场、石粉场、停车场、沥青储罐、油罐、生活办公区、地磅区,危废暂存间等。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3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3%。
项目已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2302-*-04-01-*。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可行,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营运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如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按要求做好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有物料输送工序粉尘、矿粉仓呼吸孔粉尘、干燥滚筒废气(包括重油燃烧废气和碎石烘干废气、筛分废气)、搅拌缸废气、沥青加热烟气、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扬尘(车辆扬尘、装卸扬尘、原料堆场扬尘)等。其中物料输送工序粉尘采取对输送机设置密闭罩、车间封闭、洒水降尘措施减少粉尘外排;矿粉仓呼吸孔粉尘通过仓顶加装的除尘风帽(为袋式除尘)处理后从仓顶呼吸孔无组织排放;沥青加热废气经烘干筒燃烧器燃烧,再与烘干筒废气、振动筛分粉尘一同经重力沉降式+布袋除尘器系统+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业主应定期维护环保设施,使其正常运行,确保外排废气污染物稳定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标准限值后方可外排;导热油炉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后通过一根8米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污染物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项目原料卸料、堆放应采取设置围挡及适当洒水除尘等措施;物料运输过程中车辆应加盖篷布,车辆运输进出厂区时应降低车速,减少扬尘的产生,同时在厂区内适时洒水降尘,确保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排放限值。
(三)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用于周边旱地施肥,远期待污水管网修至厂区后,排入广西宜州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纳入宜州区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置;场地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厂区道路洒水降尘;沉淀池应做好防渗措施,严禁泄露造成环境污染。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处置。其中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定期清理回用于生产,滴漏沥青及拌和残渣清理后回用于生产。危险废物包含废活性炭,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处理,项目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收集、储存及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五)项目应尽可能选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各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应安装消声、隔声、减震装置,卸料时做到轻卸缓放,生产区设置禁鸣标识,严禁随意鸣笛,对在高噪声机械设施旁作业的操作工人应配备耳塞等,项目应做好上述降噪措施以降低噪声对本厂职工及附近敏感点的影响,并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组织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州执法大队按照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略) 宜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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