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加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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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加工项目

2023 (略) 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反馈意见的

联系方式

1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加工项目

(略) 滨湖区胡埭工业园研微路1号

无锡微 (略)

(略) (略)

无锡微 (略) (略) 滨湖区胡埭工业园研微路1号。本项目拟租赁 (略) 的厂房,增加生产设备,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加工项目。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并送 (略) 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在生产车间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目标。

3、噪声、振动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振动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振动排放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排放限值,即昼间≤75dB,夜间≤72dB。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金属块统一处置或回收综合利用;金属废料(沾染乳化液)、金属废料(沾染油)属于危险固废,利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废乳化液、废包装材料、磨渣、废油、废油桶、含油抹布手套、废残液(含油)、废活性炭、废滤芯、废过滤材料、废胶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0510-*

*@*63.com

公开时间: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2023 (略) 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滨湖区)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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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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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加工项目

(略) 滨湖区胡埭工业园研微路1号

无锡微 (略)

(略) (略)

无锡微 (略) (略) 滨湖区胡埭工业园研微路1号。本项目拟租赁 (略) 的厂房,增加生产设备,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加工项目。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磷化、电镀、喷漆等表面处理的生产,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并送 (略) 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本项目须对各工段产生的废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分别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在生产车间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环境敏感目标。

3、噪声、振动部分:本项目生产设备须合理布置,落实报告表中减轻、避免营运期间噪声、振动影响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振动排放达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排放限值,即昼间≤75dB,夜间≤72dB。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金属块统一处置或回收综合利用;金属废料(沾染乳化液)、金属废料(沾染油)属于危险固废,利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废乳化液、废包装材料、磨渣、废油、废油桶、含油抹布手套、废残液(含油)、废活性炭、废滤芯、废过滤材料、废胶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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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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