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口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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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口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 (略)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和市发改委《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23〕14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具体内容如下:

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78元/立方米,下浮不限。

二、燃气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年度供气合同(或协议)外购进的液化天然气(LNG),根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68号)规定,实行“购进价+相应配气价”销售,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燃气经营企业要与终端用户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协议,按协议量组织液化天然气(LNG)购销,做到季清月结;要严格按照液化天然气(LNG)购进量组织顺价销售,购销数量必须相符,并留存购销票据等资料,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15日前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校核。

三、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执行各项燃气价格政策,严禁将低价气转高价销售,严 (略) 场高价气,切实 (略) 场正常经营秩序;要做好价格政策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河口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东河发改发〔2022〕41 号)同时废止。

(略) 河口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31日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 (略)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和市发改委《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23〕14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具体内容如下:

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78元/立方米,下浮不限。

二、燃气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年度供气合同(或协议)外购进的液化天然气(LNG),根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68号)规定,实行“购进价+相应配气价”销售,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燃气经营企业要与终端用户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协议,按协议量组织液化天然气(LNG)购销,做到季清月结;要严格按照液化天然气(LNG)购进量组织顺价销售,购销数量必须相符,并留存购销票据等资料,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15日前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校核。

三、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执行各项燃气价格政策,严禁将低价气转高价销售,严 (略) 场高价气,切实 (略) 场正常经营秩序;要做好价格政策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河口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东河发改发〔2022〕41 号)同时废止。

(略) 河口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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