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齐环罚〔2023〕080003号)-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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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齐环罚〔2023〕080003号)-2023-05-29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齐环罚〔2023〕*号
富裕县 (略)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60
地址:富裕县富裕镇六社区
2022年6月29日, (略) 富裕生态环境局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细砂。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执法录像、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齐环罚[2022]*号),你单位不服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我局于2023年3月9日签收 (略) 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齐政复决[2023]28号),尊重《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齐环罚[2022]*号)的撤销决定,重新对你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细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年5月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齐环罚告字〔202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齐环罚告字〔20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违法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43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后应 (略) 生态环境局821室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通过龙江银行将应缴款项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齐齐哈尔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9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齐环罚〔2023〕*号
富裕县 (略)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60
地址:富裕县富裕镇六社区
2022年6月29日, (略) 富裕生态环境局开展自然资源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细砂。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执法录像、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齐环罚[2022]*号),你单位不服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我局于2023年3月9日签收 (略) 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齐政复决[2023]28号),尊重《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齐环罚[2022]*号)的撤销决定,重新对你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细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3年5月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齐环罚告字〔202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齐环罚告字〔20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听证、陈述和申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违法情节。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43000.00元)。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后应 (略) 生态环境局821室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通过龙江银行将应缴款项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齐齐哈尔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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