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浙铝科技有限公司高值化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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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浙铝科技有限公司高值化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 (略) 高值化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日起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行政许可窗口申请听证或书面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兼传真)

地址: (略) 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C21号窗口

项目名称: (略) 高值化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租用智能制造产业园二期厂房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安徽 (略)

项目概况:拟建项目租用两间厂房,建筑面积约10000m2,建设2条再生铝生产线,年产铝合金锭5万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熔炼、精炼废气及环境集烟废气及环境集烟废气:采用SCR脱硝+旋风除尘+活性炭喷粉+布袋除尘+碱喷淋,通过DA001排气筒排放。铝灰分离系统废气及环境集烟废气及环境集烟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碱喷淋,DA002排气筒排放。

(2)废水:碱喷淋废水和初期雨水进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采取pH调节+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补水;生活污水经厂区一套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取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工艺)+砂滤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补水。废水不外排。

(3)噪声:拟建项目主要噪声设备有引风机、各类泵类、空压机、生产设备等,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声级从70~90dB(A)不等。

本项目应通过生产车间厂房的优化设计,有效降低生产噪声影响,使生产噪声达标排放。为了有效降低生产车间的噪声影响,要求车间采取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综合治理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3类区排放限值。

(4)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破碎收尘灰、杂质废料、制氮系统玻璃纤维、制氮分子筛和保温砖,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综合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设置一座200m2,危废暂存库,危废交由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本项目环评编制过程在环评爱好者网站进行了二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权力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 (略) 高值化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日起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行政许可窗口申请听证或书面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兼传真)

地址: (略) 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C21号窗口

项目名称: (略) 高值化废旧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租用智能制造产业园二期厂房

建设单位: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安徽 (略)

项目概况:拟建项目租用两间厂房,建筑面积约10000m2,建设2条再生铝生产线,年产铝合金锭5万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熔炼、精炼废气及环境集烟废气及环境集烟废气:采用SCR脱硝+旋风除尘+活性炭喷粉+布袋除尘+碱喷淋,通过DA001排气筒排放。铝灰分离系统废气及环境集烟废气及环境集烟废气:采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碱喷淋,DA002排气筒排放。

(2)废水:碱喷淋废水和初期雨水进入厂区综合污水处理站(采取pH调节+絮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补水;生活污水经厂区一套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采取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工艺)+砂滤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补水。废水不外排。

(3)噪声:拟建项目主要噪声设备有引风机、各类泵类、空压机、生产设备等,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声级从70~90dB(A)不等。

本项目应通过生产车间厂房的优化设计,有效降低生产噪声影响,使生产噪声达标排放。为了有效降低生产车间的噪声影响,要求车间采取减振、隔声、吸声、消声等综合治理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3类区排放限值。

(4)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破碎收尘灰、杂质废料、制氮系统玻璃纤维、制氮分子筛和保温砖,具有一定回收价值,综合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设置一座200m2,危废暂存库,危废交由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本项目环评编制过程在环评爱好者网站进行了二次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权力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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