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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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公示

索 引 号: *151/2021-01854 信息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7-22
2021年7月2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公示
日期:2021-07-22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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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7月22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7月22日-2021年7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芝罘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通讯地址: (略) (略) 街46号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烟台 (略) 项目

建设地点

芝罘区南大街261号附7号5层

建设单位

烟台 (略)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山东 (略)

项目概况

项目面积为3500m2,分设健康体检和健康医学全科两大中心,拟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科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医学检验科、中医科(门诊)、预防保健科(门诊)、功能科等20余个科室,共有20张床位,每日门诊人流量约20人次。项目总投资1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产生的生活和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10m3/d)处理后,须满足《 (略) 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表1二级标准的限值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套子湾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2、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采取减震、隔声、吸声处理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3、污水处理产生的恶臭气体采取密闭、定期喷洒除臭剂等措施,须满足《 (略) 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表2标准限值要求。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医疗废物在医疗废物暂存问暂存后,污水处理站污泥清掏前采取消毒措施后须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后予以无害化处置;一般固废回收处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规定,分别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及控制标准修改单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 (略) 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 596-2020) 等中相关要求。

索 引 号: *151/2021-01854 信息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芝罘分局 成文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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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1年7月22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7月22日-2021年7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芝罘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通讯地址: (略) (略) 街46号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烟台 (略) 项目

建设地点

芝罘区南大街261号附7号5层

建设单位

烟台 (略)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山东 (略)

项目概况

项目面积为3500m2,分设健康体检和健康医学全科两大中心,拟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科专业、CT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医学检验科、中医科(门诊)、预防保健科(门诊)、功能科等20余个科室,共有20张床位,每日门诊人流量约20人次。项目总投资1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产生的生活和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10m3/d)处理后,须满足《 (略) 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表1二级标准的限值 (略) 政污水管网,进入套子湾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2、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采取减震、隔声、吸声处理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3、污水处理产生的恶臭气体采取密闭、定期喷洒除臭剂等措施,须满足《 (略) 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596-2020)表2标准限值要求。

4、按照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医疗废物在医疗废物暂存问暂存后,污水处理站污泥清掏前采取消毒措施后须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后予以无害化处置;一般固废回收处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均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规定,分别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及控制标准修改单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 (略) 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7/ 596-2020) 等中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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