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明光市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5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滁州市明光市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5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略) 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5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2023年5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安徽威尔 (略) 年产15000吨高压电缆绝缘料及工程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32号 | 2023/5/9 |
2 | 关于滁州 (略) 年产5000套环保设备,机电设备、环保设备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33号 | 2023/5/9 |
3 | 关于滁州金 (略) 年产260万套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34号 | 2023/5/11 |
4 | (略) (略) 混凝土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35号 | 2023/5/11 |
5 | (略) (略) 年产5000吨改性塑料及色母粒能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36号 | 2023/5/12 |
6 | 关于安徽 (略) 年产2GW高效光伏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37号 | 2023/5/12 |
7 | 关于安徽 (略) 年产100万套电动车配件及1500万件铁托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38号 | 2023/5/18 |
8 | 关于安 (略) 年产10000吨食品干燥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39号 | 2023/5/26 |
9 | 关于明 (略) (略) 沈军如采石厂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40号 | 2023/5/31 |
10 | 关于滁州信 (略) 年产1万吨聚烯烃功能母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41号 | 2023/5/31 |
11 | 关于安 (略) 年产200吨新一代防弹陶瓷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42号 | 2023/5/31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工作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联系电话:0550-* 0550-*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明光大道人防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略) 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5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2023年5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安徽威尔 (略) 年产15000吨高压电缆绝缘料及工程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32号 | 2023/5/9 |
2 | 关于滁州 (略) 年产5000套环保设备,机电设备、环保设备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33号 | 2023/5/9 |
3 | 关于滁州金 (略) 年产260万套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34号 | 2023/5/11 |
4 | (略) (略) 混凝土拌合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35号 | 2023/5/11 |
5 | (略) (略) 年产5000吨改性塑料及色母粒能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36号 | 2023/5/12 |
6 | 关于安徽 (略) 年产2GW高效光伏组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37号 | 2023/5/12 |
7 | 关于安徽 (略) 年产100万套电动车配件及1500万件铁托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38号 | 2023/5/18 |
8 | 关于安 (略) 年产10000吨食品干燥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39号 | 2023/5/26 |
9 | 关于明 (略) (略) 沈军如采石厂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40号 | 2023/5/31 |
10 | 关于滁州信 (略) 年产1万吨聚烯烃功能母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41号 | 2023/5/31 |
11 | 关于安 (略) 年产200吨新一代防弹陶瓷新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明环评[2023]42号 | 2023/5/31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工作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联系电话:0550-* 0550-*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明光大道人防大 (略) 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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