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批准公示]南通常安能源有限公司3#、4#锅炉燃煤耦合污泥处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拟批准公示]南通常安能源有限公司3#、4#锅炉燃煤耦合污泥处置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项目名称:3#、4#锅炉燃煤耦合污泥处置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姚池路(东)18号;
建设单位: (略) ;
环评机构:江苏环保产 (略) ;
项目概况:该项目拟对现有3#、4#锅炉实施燃煤耦合污泥处置技术改造,新建一套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其余依托现有公辅工程和环保设施,改造后3#、4#锅炉具备108t/d干污泥(含水率35%)处置能力,全厂具备156t/d干污泥(含水率35%)处置能力, (略) 固废处置中心工程一期项目干污泥处置需求。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锅炉烟气NH3排放参照执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3-2018)脱硝系统中SNCR-SCR联合脱硝氨逃逸浓度要求。H2S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氯化氢、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l计)、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 计)、二噁英类排放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表4限值要求(在基准氧含量11%条件下)。(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周边声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其中飞灰须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果出来前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做好转移、收储台帐。(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公示时间:2023年6月2日-2023年6月8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3#、4#锅炉燃煤耦合污泥处置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姚池路(东)18号;
建设单位: (略) ;
环评机构:江苏环保产 (略) ;
项目概况:该项目拟对现有3#、4#锅炉实施燃煤耦合污泥处置技术改造,新建一套烟气活性炭吸附装置,其余依托现有公辅工程和环保设施,改造后3#、4#锅炉具备108t/d干污泥(含水率35%)处置能力,全厂具备156t/d干污泥(含水率35%)处置能力, (略) 固废处置中心工程一期项目干污泥处置需求。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标准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锅炉烟气NH3排放参照执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3-2018)脱硝系统中SNCR-SCR联合脱硝氨逃逸浓度要求。H2S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氯化氢、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Tl计)、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Cu+Mn+Ni 计)、二噁英类排放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表4限值要求(在基准氧含量11%条件下)。(三)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周边声环境保护目标处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其中飞灰须进行危险特性鉴别,在鉴别结果出来前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做好转移、收储台帐。(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六)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公示时间:2023年6月2日-2023年6月8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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