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含碱废液废固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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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含碱废液废固综合治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含碱废液废固综合治理项目

天津渤化 (略)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渤海十路3369号

(略) (略)

新建1套含碱废液和固体废物治理装置(主要设置化碱罐、碱液缓冲槽、反应釜、产品罐等装置)对现有重灰母液、小苏打母液、落地碱进行处理,项目建成后年处理重灰母液11563t、小苏打母液3000t、落地碱1000t和生成副产品醋酸钠溶液3500t。本项目环保投资为38万元,占总投资的7.8%,主要用于废气防治设施、噪声防治设施、防渗措施、环境风险防范以及排污口规范化治理等。

(一)项目运营过程中落地碱加料过程产生的废气和碱液与醋酸反应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通过“尾气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6米高的排气筒P55排放。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和TRVOC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

(二)本项目无新增废水产生。

(三)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本项目噪声源为输送泵、装料泵、增压泵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设备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东、北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西、南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不溶钙镁化合物属于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暂存后由物资部门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8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http://**.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含碱废液废固综合治理项目

天津渤化 (略)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渤海十路3369号

(略) (略)

新建1套含碱废液和固体废物治理装置(主要设置化碱罐、碱液缓冲槽、反应釜、产品罐等装置)对现有重灰母液、小苏打母液、落地碱进行处理,项目建成后年处理重灰母液11563t、小苏打母液3000t、落地碱1000t和生成副产品醋酸钠溶液3500t。本项目环保投资为38万元,占总投资的7.8%,主要用于废气防治设施、噪声防治设施、防渗措施、环境风险防范以及排污口规范化治理等。

(一)项目运营过程中落地碱加料过程产生的废气和碱液与醋酸反应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后,通过“尾气洗涤塔”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6米高的排气筒P55排放。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和TRVOC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中相关限值要求。

(二)本项目无新增废水产生。

(三)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本项目噪声源为输送泵、装料泵、增压泵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设备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东、北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限值要求,西、南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不溶钙镁化合物属于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暂存后由物资部门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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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8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注: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党建工作部是保税区政务网站(http://**.cn)主管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务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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