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通港天生港区横港沙作业区10万吨级粮油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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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南通港天生港区横港沙作业区10万吨级粮油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23〕42号

南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南通港天生港区横港沙作业区10万吨级粮油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长江澄通河段如皋沙群汊道段下游横港沙南缘的南通港如皋港区横港沙作业区,拟建设“F”型码头1座,共布置1个10万吨级泊位,1个3万吨级泊位和7个5千吨级泊位,并建设相应引桥;布设2根DN200和2根DN300食用油装、卸船管线,食用油油罐不在本次工程建设范围内;后方*域布置筒仓区、平房仓区、生产辅助区和预留场地,共布置混凝土浅圆仓48座、平房仓2座。工程配套建设供电照明、码头道路、给排水、消防、通信等公辅设施,以及密闭通风除尘系统、油污水处理站等环保设施。工程依托上游新世界3#~4#泊位*域生产废水处理站、油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环保设施。工程建成后,形成年吞吐散粮、豆粕、砂石等货物1150万吨能力。

工程属于《南通港总体规划(2035年)》确定建设的码头,总体符合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工程占用长江( (略) ) (略) 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目前,正在开展调整工作。工程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和运营期管理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采用环境友好施工方式,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期避开鱼类繁殖季节,施工船舶垃圾和废水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期固体废物不得向水域排放或在水域附近堆放,设置施工物料堆存围挡。疏浚等施工结束后,应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人工放流等生态恢复和生态补偿工作。运营期,应做好*域绿化和维护工作,对恢复地块应落实常态化监测和巡护等生态保护措施。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施工场地设置围挡,覆盖堆放物料,硬化施工场地路面,清洗出入车辆,加强施工机械、车辆、船舶维护保养,实施扬尘在线监测等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装卸、运输、储存等各类废气治理措施,按有关要求建设岸电系统和接口,转运站、筒仓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达标排放。项目采取皮带机设置密闭罩,在物料转运处设置导料槽、密闭罩和防尘帘,定期清扫和冲洗路面,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减少装卸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32/4437-2022)表1限值,运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和表3中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给排水系统。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拖运至通州区 (略) 处理,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和其它施工废水一起进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机械冲洗等,施工船舶油污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港池疏浚设置挡水围堰,禁止将污水、垃圾和其它施工机械的废油等污染物抛入水体,淤泥干化场尾水严禁排入长江。运营期,生活污水采用生活污水提升池收集后接管至通州区 (略) 。含油生产废水依托新世界码头3#~4#泊位油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通州区 (略) 。一线泊位粮油装卸区产生的冲洗废水、初期雨水收集后输送至后方油污水处理站,一线泊位除粮油装卸区外码头面、二线泊位码头面及引桥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依托新世界码头3#~4#泊位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均回用于港区*域绿化、道路洒水等。到港内河船舶生活污水上岸接收后最终接管通州区 (略) ,到港海轮生活污水和所有到港船舶油污水交由口岸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均不在本码头水域排放。

施工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通州区 (略) 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施工期废水回用水质,以及运营期码头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回用水质执行《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 (略) 绿化、道路清扫标准。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加强机械保养维护、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等噪声控制措施。运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靠港船舶关闭主机、夜间控制装卸作业等噪声控制措施,确保码头前沿和*域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和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排放限值。

(六)严格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沉淀池废油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疏浚底泥经干化后回用于*域绿化用土、回填等。运营期维护性疏浚底泥应按照有关规定,由维护性疏浚施工单位编制底泥疏浚处置方案,交由水利部门审批并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七)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落实工程防渗要求,做好管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堆场等区域防渗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上下游水厂的区域联动应急反应体系,加强日常应急管理演练,形成监测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九)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台账备查。视跟踪监测情况适时调整、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三、你公司 (略) 人民政府承诺函内容,占用的长江( (略) ) (略) 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四、工程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460/3460吨,化学需氧量≤1.01/0.173吨,悬浮物≤1.05/0.035吨,氨氮≤0.09/0.017吨,总氮≤0.12/0.051吨,总磷≤0.01/0.002吨,石油类≤0.011/0.003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1.0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43.5吨,一氧化碳≤0.215吨,二氧化硫≤0.026吨,氮氧化物≤0.35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你公司应当在工程投产(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略) 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12-*-89-01-*)



苏环审〔2023〕42号

南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南通港天生港区横港沙作业区10万吨级粮油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位于长江澄通河段如皋沙群汊道段下游横港沙南缘的南通港如皋港区横港沙作业区,拟建设“F”型码头1座,共布置1个10万吨级泊位,1个3万吨级泊位和7个5千吨级泊位,并建设相应引桥;布设2根DN200和2根DN300食用油装、卸船管线,食用油油罐不在本次工程建设范围内;后方*域布置筒仓区、平房仓区、生产辅助区和预留场地,共布置混凝土浅圆仓48座、平房仓2座。工程配套建设供电照明、码头道路、给排水、消防、通信等公辅设施,以及密闭通风除尘系统、油污水处理站等环保设施。工程依托上游新世界3#~4#泊位*域生产废水处理站、油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环保设施。工程建成后,形成年吞吐散粮、豆粕、砂石等货物1150万吨能力。

工程属于《南通港总体规划(2035年)》确定建设的码头,总体符合规划环评相关要求。工程占用长江( (略) ) (略) 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目前,正在开展调整工作。工程实施将对生态、水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措施,并在工程建设和运营期管理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理念,采用先进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采用环境友好施工方式,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科学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期避开鱼类繁殖季节,施工船舶垃圾和废水不得随意排放,施工期固体废物不得向水域排放或在水域附近堆放,设置施工物料堆存围挡。疏浚等施工结束后,应按相关要求及时开展人工放流等生态恢复和生态补偿工作。运营期,应做好*域绿化和维护工作,对恢复地块应落实常态化监测和巡护等生态保护措施。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施工场地设置围挡,覆盖堆放物料,硬化施工场地路面,清洗出入车辆,加强施工机械、车辆、船舶维护保养,实施扬尘在线监测等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营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装卸、运输、储存等各类废气治理措施,按有关要求建设岸电系统和接口,转运站、筒仓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有组织达标排放。项目采取皮带机设置密闭罩,在物料转运处设置导料槽、密闭罩和防尘帘,定期清扫和冲洗路面,洒水降尘等有效措施减少装卸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32/4437-2022)表1限值,运营期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和表3中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给排水系统。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拖运至通州区 (略) 处理,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和其它施工废水一起进入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机械冲洗等,施工船舶油污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港池疏浚设置挡水围堰,禁止将污水、垃圾和其它施工机械的废油等污染物抛入水体,淤泥干化场尾水严禁排入长江。运营期,生活污水采用生活污水提升池收集后接管至通州区 (略) 。含油生产废水依托新世界码头3#~4#泊位油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通州区 (略) 。一线泊位粮油装卸区产生的冲洗废水、初期雨水收集后输送至后方油污水处理站,一线泊位除粮油装卸区外码头面、二线泊位码头面及引桥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依托新世界码头3#~4#泊位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均回用于港区*域绿化、道路洒水等。到港内河船舶生活污水上岸接收后最终接管通州区 (略) ,到港海轮生活污水和所有到港船舶油污水交由口岸部门认可的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均不在本码头水域排放。

施工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通州区 (略) 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一级A标准;施工期废水回用水质,以及运营期码头面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回用水质执行《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 (略) 绿化、道路清扫标准。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加强机械保养维护、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等噪声控制措施。运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机械、靠港船舶关闭主机、夜间控制装卸作业等噪声控制措施,确保码头前沿和*域厂界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和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排放限值。

(六)严格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场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沉淀池废油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疏浚底泥经干化后回用于*域绿化用土、回填等。运营期维护性疏浚底泥应按照有关规定,由维护性疏浚施工单位编制底泥疏浚处置方案,交由水利部门审批并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施工。

(七)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落实工程防渗要求,做好管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堆场等区域防渗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管理。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上下游水厂的区域联动应急反应体系,加强日常应急管理演练,形成监测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九)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台账备查。视跟踪监测情况适时调整、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三、你公司 (略) 人民政府承诺函内容,占用的长江( (略) ) (略) 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四、工程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3460/3460吨,化学需氧量≤1.01/0.173吨,悬浮物≤1.05/0.035吨,氨氮≤0.09/0.017吨,总氮≤0.12/0.051吨,总磷≤0.01/0.002吨,石油类≤0.011/0.003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21.05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43.5吨,一氧化碳≤0.215吨,二氧化硫≤0.026吨,氮氧化物≤0.35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施设备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设备,确保环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你公司应当在工程投产(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略) 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12-*-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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