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扬睿电子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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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扬睿电子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扬睿电子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长安镇新安恒泰路5号1栋301室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略) 长安镇新安恒泰路5号1栋301室(北纬22°49′25.860″ ,东经113°47′08.430″),主要从事连接器的加工生产。 (略) (略) 于2019年1月委托重庆丰达 (略) 编制了《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2月1日 (略) 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审批编号为:东环建【2019】1803号;项目于2019年7月10 (略) 环境保护局验收同意,审批编号为:东环建【2019】11582。 现由于经营需要,建设单位需进行迁改扩建,内容如下: ①建设 (略) 长安镇宵边社区德政中路64号 (略) (略) 长安镇新安恒泰路5号1栋301室。 ②项目迁改扩建后占地面积为7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580平方米。 ③项目增加了注塑机、碎料机和自动组装机的数量,并增加了产能。 ④项目新增冲压成型工序,并新增了冲床。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磨床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25米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收集的到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浓度厂界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满足《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 (略) 政管网, (略) 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金属碎屑及边 (略) 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 2023-06-02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初步审查意见 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 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项目基本情况不完善; 三、工程分析不全; 四、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不完善; 五、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完善。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扬睿电子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长安镇新安恒泰路5号1栋301室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略) 长安镇新安恒泰路5号1栋301室(北纬22°49′25.860″ ,东经113°47′08.430″),主要从事连接器的加工生产。 (略) (略) 于2019年1月委托重庆丰达 (略) 编制了《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2月1日 (略) 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审批编号为:东环建【2019】1803号;项目于2019年7月10 (略) 环境保护局验收同意,审批编号为:东环建【2019】11582。 现由于经营需要,建设单位需进行迁改扩建,内容如下: ①建设 (略) 长安镇宵边社区德政中路64号 (略) (略) 长安镇新安恒泰路5号1栋301室。 ②项目迁改扩建后占地面积为7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2580平方米。 ③项目增加了注塑机、碎料机和自动组装机的数量,并增加了产能。 ④项目新增冲压成型工序,并新增了冲床。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磨床加工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周界外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25米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收集的到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浓度厂界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满足《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 (略) 政管网, (略) 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金属碎屑及边 (略) 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 2023-06-02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初步审查意见 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 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项目基本情况不完善; 三、工程分析不全; 四、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不完善; 五、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完善。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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