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铭筑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酉众和西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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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铭筑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酉众和西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乌环评(经)审〔2023〕4号

新疆铭筑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众智 (略) 编制的《新疆铭筑 (略) 酉众和西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1万元),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泉街1495号酉众和西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内,中心地理坐标:N43°47′21.866″,E87°25′39.765″,总占地面积350.44m2。新建3台2.8MW燃气热水锅炉(两备一用),配套建设土建工程、配置附属设备及燃气设备,供热面积80000m2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运营中,燃气锅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等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达 (略) 《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 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14)相应要求。

(二)项目运营中,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中,软化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 (略) 政管网。

(四)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089t/a,NOX:0.78t/a,烟尘:0.534t/a,该总量指标从经开区204户散煤治理工程中消减替代。

二、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 (略) 生态环境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106窗口


乌环评(经)审〔2023〕4号

新疆铭筑 (略) :

你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送的由新疆众智 (略) 编制的《新疆铭筑 (略) 酉众和西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1万元),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泉街1495号酉众和西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内,中心地理坐标:N43°47′21.866″,E87°25′39.765″,总占地面积350.44m2。新建3台2.8MW燃气热水锅炉(两备一用),配套建设土建工程、配置附属设备及燃气设备,供热面积80000m2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切实履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认真作好污染防治工作:

(一)项目运营中,燃气锅炉配套安装低氮燃烧器等技术,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达 (略) 《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01/T001-2018) 表1中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2014)相应要求。

(二)项目运营中,对各类机械设备采取必要的建筑隔声、基础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中,软化水处理系统排水、锅炉排污 (略) 政管网。

(四)经核算,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SO2:0.089t/a,NOX:0.78t/a,烟尘:0.534t/a,该总量指标从经开区204户散煤治理工程中消减替代。

二、如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 (略) 生态环境开发区分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项目完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2B106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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