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锦瑞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锦瑞不锈钢深加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福建锦瑞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锦瑞不锈钢深加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单位 | 福建 (略) |
项目地理位置 | (略) 周宁县李墩镇李墩工业园区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章瑜 139 2171 6343 |
项目名称 | 福建锦瑞不锈钢深加工项目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福建锦瑞不锈钢深加工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福建 (略) 建设地点: (略) 周宁县李墩镇李墩工业园区 项目投资:2100万元 生产规模:年产不锈钢管5000吨、管件100吨。 辐射源:拟建项目无电离辐射源项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 | 韩旭、苏标志、魏强、蔡尊基 |
现场勘查时间 | 2023.2.20 |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粉尘(铁及其无机化合物)、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矽尘、石灰石粉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氟化氢、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酮(2-*酮)、*酸*酯、*烯酸、氯化氢及盐酸、噪声、高温、电焊弧光。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评价结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第1号修改单(GB/T 4754-2017/XG1-2019)可知,拟建项目属于第C大类“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钢压延加工”。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建议: 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建议 (1)针对类比企业噪声超标岗位车间,建议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相对应岗位车间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2)拟建项目提供的资料中未提及酸洗槽设置槽边侧吸罩或吹吸式罩,未提及油雾收集方式及处理设施,在下一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进行补充及细化; (3)拟建项目应定期对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除尘装置管道及配套除尘设施、酸雾通风排毒设施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确保作业过程防护设施运行时能够满足工作位合理控制风速; (4)拟建项目在下一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对产生高噪声的锯切机、抛光机、喷砂等设备细化采取隔振、隔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5)建设单位应对拟采取的防尘、防毒设施,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除尘装置和通风排毒装置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下一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进行细化。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补充建议 (1)拟建项目在下一步设计中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进一步完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明确配置的各种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岗位(工种)、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及其参数。 (2)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同时应加强职业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防护用品的选用应考虑以下情况 ①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面具的滤毒盒选择可以过滤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有毒物质,应选用防酸性气体和蒸汽。购买前向供应商索要相关资质后再进行选型,满足工作、应急逃生时使用,其更换周期按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拟建项目正常运行后现场检测浓度经计算后获得,每人配备1个,过滤元件应定期更换。 ②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不能选用一次性口罩,可选用面罩+滤棉形式,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定期更换滤棉。 ③耳塞:更换周期为半个月,适用于进入噪声大于80分贝的区域时佩戴,每人配备1副。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为85-95分贝的应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分贝的耳塞或耳罩;LEX,8h大于等于95分贝,应选用护听器SNR为大于等于34分贝的耳塞或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或耳罩。 ④生产管理、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⑤拟建项目委外工(如委外设备检修)中接触有害作业人员应与正式职工一并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在签署外委合同时,须对外委商职业病个体防护内容提出要求。 应急救援措施补充建议 (1)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的相关要求,制定包括《职业中毒应急救援预案》、《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应急救援预案》、《职业性氮氧化物中毒应急救援预案》、《职业性氟化氢中毒应急救援预案》、《密闭空间作业窒息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预案中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由建设单位安全、消防、保卫及合作医疗机构等部门参加,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好总结和记录。 (2)可能存在急性职业损伤的生产区域应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包括:冲淋设施、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担架、急救药箱等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 (3)拟建项目应在药箱内配备齐全药品,并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防止药品超过使用期限。 (4)在下一步设计阶段,应对有毒物质作业场所设置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监测报警设施种类、具体设置位置、数量、设置报警值等情况进行细化。 (5)在下一步设计阶段,应对拟建项目的应急医疗卫生资源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有毒化学物救治的人员的能力建设、装置现场医疗救治和厂区级的相互协作关系及对临近的有救治能力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关系进行说明。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本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的信息,如MSDS等,告知建立了业务关 (略) ,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时开展应急救援,开辟绿色通道。 (6)对于各类设备的检修应针对各类设备的特性分别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对密闭设备进行清理维修时,应对密闭空间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培训,应根据《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 205-2007)的要求,制订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要求维修工进行密闭空间作业时须携带便携式报警装置,佩戴防毒面具,进入生产设备、管道等密闭空间前,需对其进行通风处理,并进行内部氧含量的测定,当内部氧含量19.5-23.5%时,方可进入,且现场需配备监护人员,确保现场所有作业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辅助用室补充建议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规定,拟建项目的车间卫生等级可判断为3级。 (1)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3级的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为9人。 (2)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接触油污的车间,应供给热水。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每个盥洗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为31~40人。 (3)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4)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厕所,厕所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除有特殊需要,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 厕所:男厕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女厕所可按15人设1个~2个蹲位。 (5)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生活用室,生活用室的配置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采光与照明补充建议 拟建项目应采取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相结合的采光方式,根据各场所照明要求和环境特征,选用相应型号的灯具,光源可选节能型荧光灯等,以满足照度要求。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中的表5.4.1和表5.5.1照明标准。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补充建议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措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1)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预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2)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三类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闽卫职健函〔2020〕21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③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④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4)建设单位应明确其具体的职业卫生专项防治经费,费用应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费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费用、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费用、职业健康监护费用、职业病人诊疗费用、警示标识费用等。 (5)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建成投产后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防护设施“三同时”资料、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内容;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表、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7)建设单位应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定期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8)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现场检测,在取得检测报告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并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申报。 (9)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根据作业人员分别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有离岗人员,应安排做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针对各岗位、各工种接触的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粉尘、噪声、高温等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10)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需要补充完善劳动者的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将检查结果存入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内。 (11)建设单位在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12)建设单位建成投产后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13)建设单位若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委外作业时,应当选择具有职业病危害管理的外协机构,要求外协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相关职业卫生信息,并严格督促外协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专家组对《预评报告》的审查意见: 评审组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按评审意见对《预评价报告》修改完善后,存档、备查。同时建设单位需要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 |
建设单位 | 福建 (略) |
项目地理位置 | (略) 周宁县李墩镇李墩工业园区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章瑜 139 2171 6343 |
项目名称 | 福建锦瑞不锈钢深加工项目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福建锦瑞不锈钢深加工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福建 (略) 建设地点: (略) 周宁县李墩镇李墩工业园区 项目投资:2100万元 生产规模:年产不锈钢管5000吨、管件100吨。 辐射源:拟建项目无电离辐射源项 |
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 | 韩旭、苏标志、魏强、蔡尊基 |
现场勘查时间 | 2023.2.20 |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粉尘(铁及其无机化合物)、砂轮磨尘、电焊烟尘、矽尘、石灰石粉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氟化氢、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酮(2-*酮)、*酸*酯、*烯酸、氯化氢及盐酸、噪声、高温、电焊弧光。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评价结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第1号修改单(GB/T 4754-2017/XG1-2019)可知,拟建项目属于第C大类“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钢压延加工”。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建议: 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建议 (1)针对类比企业噪声超标岗位车间,建议建设单位在拟建项目相对应岗位车间设置休息室,休息室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2)拟建项目提供的资料中未提及酸洗槽设置槽边侧吸罩或吹吸式罩,未提及油雾收集方式及处理设施,在下一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进行补充及细化; (3)拟建项目应定期对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除尘装置管道及配套除尘设施、酸雾通风排毒设施等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确保作业过程防护设施运行时能够满足工作位合理控制风速; (4)拟建项目在下一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对产生高噪声的锯切机、抛光机、喷砂等设备细化采取隔振、隔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5)建设单位应对拟采取的防尘、防毒设施,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除尘装置和通风排毒装置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下一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进行细化。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补充建议 (1)拟建项目在下一步设计中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进一步完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应明确配置的各种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置岗位(工种)、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及其参数。 (2)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要有专人管理和发放,定期维护、更换,同时应加强职业卫生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操作者充分了解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目的和意义,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3)防护用品的选用应考虑以下情况 ①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毒面具的滤毒盒选择可以过滤拟建项目存在的主要有毒物质,应选用防酸性气体和蒸汽。购买前向供应商索要相关资质后再进行选型,满足工作、应急逃生时使用,其更换周期按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拟建项目正常运行后现场检测浓度经计算后获得,每人配备1个,过滤元件应定期更换。 ②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不能选用一次性口罩,可选用面罩+滤棉形式,KN95级别的防颗粒物呼吸器,定期更换滤棉。 ③耳塞:更换周期为半个月,适用于进入噪声大于80分贝的区域时佩戴,每人配备1副。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为85-95分贝的应选用护听器SNR为17-34分贝的耳塞或耳罩;LEX,8h大于等于95分贝,应选用护听器SNR为大于等于34分贝的耳塞或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或耳罩。 ④生产管理、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⑤拟建项目委外工(如委外设备检修)中接触有害作业人员应与正式职工一并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在签署外委合同时,须对外委商职业病个体防护内容提出要求。 应急救援措施补充建议 (1)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的相关要求,制定包括《职业中毒应急救援预案》、《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应急救援预案》、《职业性氮氧化物中毒应急救援预案》、《职业性氟化氢中毒应急救援预案》、《密闭空间作业窒息中毒应急救援预案》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预案中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由建设单位安全、消防、保卫及合作医疗机构等部门参加,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好总结和记录。 (2)可能存在急性职业损伤的生产区域应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包括:冲淋设施、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担架、急救药箱等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 (3)拟建项目应在药箱内配备齐全药品,并设置明显标识,并定期维护与检查防止药品超过使用期限。 (4)在下一步设计阶段,应对有毒物质作业场所设置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监测报警设施种类、具体设置位置、数量、设置报警值等情况进行细化。 (5)在下一步设计阶段,应对拟建项目的应急医疗卫生资源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有毒化学物救治的人员的能力建设、装置现场医疗救治和厂区级的相互协作关系及对临近的有救治能力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关系进行说明。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本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的信息,如MSDS等,告知建立了业务关 (略) ,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时开展应急救援,开辟绿色通道。 (6)对于各类设备的检修应针对各类设备的特性分别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对密闭设备进行清理维修时,应对密闭空间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培训,应根据《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Z/T 205-2007)的要求,制订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要求维修工进行密闭空间作业时须携带便携式报警装置,佩戴防毒面具,进入生产设备、管道等密闭空间前,需对其进行通风处理,并进行内部氧含量的测定,当内部氧含量19.5-23.5%时,方可进入,且现场需配备监护人员,确保现场所有作业人员能够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辅助用室补充建议 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规定,拟建项目的车间卫生等级可判断为3级。 (1)生产车间卫生特征为3级的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浴室可由更衣间、洗浴间和管理间组成。浴室内一般按4-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上限为9人。 (2)车间内应设盥洗室或盥洗设备。接触油污的车间,应供给热水。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每个盥洗水龙头的使用人数为31~40人。 (3)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休息室或休息区,休息室内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 (4)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厕所,厕所应有排臭、防蝇措施。车间内的厕所,一般为水冲式,同时应设洗手池、洗污池。除有特殊需要,厕所的蹲位数应按使用人数设计。 厕所:男厕所可按25人设1个蹲位。女厕所可按15人设1个~2个蹲位。 (5)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车间附近设置生活用室,生活用室的配置应与产生有害物质或有特殊要求的车间隔开,应尽量布置在生产劳动者相对集中、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采光与照明补充建议 拟建项目应采取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相结合的采光方式,根据各场所照明要求和环境特征,选用相应型号的灯具,光源可选节能型荧光灯等,以满足照度要求。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中的表5.4.1和表5.5.1照明标准。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补充建议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具体设置措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5-2010)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1)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预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2)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三类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闽卫职健函〔2020〕213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应按时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劳动者上岗前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上岗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之后每年接受一次在岗培训,在岗培训不得少于4学时。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③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④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4)建设单位应明确其具体的职业卫生专项防治经费,费用应包括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费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费用、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费用、职业健康监护费用、职业病人诊疗费用、警示标识费用等。 (5)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6)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建成投产后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作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防护设施“三同时”资料、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内容;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表、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7)建设单位应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定期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8)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现场检测,在取得检测报告后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并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变更申报。 (9)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根据作业人员分别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有离岗人员,应安排做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针对各岗位、各工种接触的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粉尘、噪声、高温等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 (10)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需要补充完善劳动者的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需要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将检查结果存入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内。 (11)建设单位在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12)建设单位建成投产后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13)建设单位若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委外作业时,应当选择具有职业病危害管理的外协机构,要求外协机构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及相关职业卫生信息,并严格督促外协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专家组对《预评报告》的审查意见: 评审组同意通过该《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应按评审意见对《预评价报告》修改完善后,存档、备查。同时建设单位需要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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