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2日环保城管类许可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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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关于2023年5月26日至2023年6月2日环保城管类许可决定的公告


一、 (略)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略) (略)

(略) 七星区漓江路19号客世界广场

(略)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市审批临时广告许可﹝2023﹞29号

同意

2023年5月

26日

2023年5月27日-2023年6月4日

二、作出的自来水停水审批单批复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略)

停水范围:西起兴临路,东至金山路龙谷公租房小区,北起金山路铁路立交桥,南至金山路花语倾城小区等道路周边用户。金山路,兴临路,临政路及道路两侧住户。

停水影响主要单位:临桂区第一中学,临桂区实验小学, (略) 首附实验中学,临桂区政府,临桂区生态环境局,临桂区应急管理局,临桂区科学技术协会, (略) 政工程管理所,临桂区环境卫生管理站, (略) 公安局临桂区分局,临桂 (略) ,临桂区拘留所,临桂区群众信访服务中心, (略) 公安局临桂区分局二塘派出所,金茂小区,蚕种场小区,袭汇果岭春天小区,彰泰滟澜山小区,临桂金山路龙谷公租房小区,金山龙谷别墅区,橄榄树庄园小区,金源居民区,花语倾城小区,鑫府家园小区,方元盛景小区,瀚浩君临华庭小区,学府*号小区等及附近单位和居民停水。

(略) 自来水停水审批单

市审批自来水停水﹝2023﹞12号

同意

2023年5月29日

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2日

三、 (略)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

桂林泉鑫 (略)

(略) 秀峰区中隐路128号

(略)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车辆用)

市建筑垃圾运(车)〔2023〕0123号

同意

2023年5月

30日

2023年5月

30日-2024年12月31日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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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略)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审批

(略) (略)

(略) 七星区漓江路19号客世界广场

(略)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市审批临时广告许可﹝2023﹞29号

同意

2023年5月

26日

2023年5月27日-2023年6月4日

二、作出的自来水停水审批单批复决定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略)

停水范围:西起兴临路,东至金山路龙谷公租房小区,北起金山路铁路立交桥,南至金山路花语倾城小区等道路周边用户。金山路,兴临路,临政路及道路两侧住户。

停水影响主要单位:临桂区第一中学,临桂区实验小学, (略) 首附实验中学,临桂区政府,临桂区生态环境局,临桂区应急管理局,临桂区科学技术协会, (略) 政工程管理所,临桂区环境卫生管理站, (略) 公安局临桂区分局,临桂 (略) ,临桂区拘留所,临桂区群众信访服务中心, (略) 公安局临桂区分局二塘派出所,金茂小区,蚕种场小区,袭汇果岭春天小区,彰泰滟澜山小区,临桂金山路龙谷公租房小区,金山龙谷别墅区,橄榄树庄园小区,金源居民区,花语倾城小区,鑫府家园小区,方元盛景小区,瀚浩君临华庭小区,学府*号小区等及附近单位和居民停水。

(略) 自来水停水审批单

市审批自来水停水﹝2023﹞12号

同意

2023年5月29日

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2日

三、 (略)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

序号

事项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地址

决定文书名称

证书编号

审批

结果

审批时间

有效期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

桂林泉鑫 (略)

(略) 秀峰区中隐路128号

(略) 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车辆用)

市建筑垃圾运(车)〔2023〕0123号

同意

2023年5月

30日

2023年5月

30日-2024年12月31日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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