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3〕51号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南环罚〔2023〕51号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光 (略) :
统一信用代码:*MA34DT022K
法人代表:何志晨
地 址:光泽县李坊乡管蜜村管蜜265号
光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案审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3年3月17日, (略) 进行执法检查。你公司建有干湿分离、沼气池、曝气池等环保设施处理养殖粪污,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回用。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养殖,处理粪污的沼气膜塌陷,曝气设施损坏,经现场负责人调试后仍无法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陪同下进行拍照取证。2023年3月20日,我局对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
1.《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7日,1份);
2.《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0日,1份);
3.现场照片(2023年3月17日);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5.该养猪场环评登记表(备案号:*052)复印件;
6.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有关情况说明;
7.《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南环罚字[2021]114号)(两年内环境处罚2次);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9.《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送达了《南平生态环境局﹝光泽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光)环罚告〔2023〕3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确定处罚额度。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仟*佰元(¥3500.0)罚款。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 (略) 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延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光 (略) :
统一信用代码:*MA34DT022K
法人代表:何志晨
地 址:光泽县李坊乡管蜜村管蜜265号
光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案审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3年3月17日, (略) 进行执法检查。你公司建有干湿分离、沼气池、曝气池等环保设施处理养殖粪污,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回用。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养殖,处理粪污的沼气膜塌陷,曝气设施损坏,经现场负责人调试后仍无法正常运行。执法人员在现场负责人陪同下进行拍照取证。2023年3月20日,我局对现场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现场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
1.《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7日,1份);
2.《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0日,1份);
3.现场照片(2023年3月17日);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5.该养猪场环评登记表(备案号:*052)复印件;
6.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有关情况说明;
7.《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南环罚字[2021]114号)(两年内环境处罚2次);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9.《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送达了《南平生态环境局﹝光泽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光)环罚告〔2023〕3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确定处罚额度。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仟*佰元(¥3500.0)罚款。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 (略) 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延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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