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环罚〔2023〕52号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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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环罚〔2023〕52号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光泽县 (略) :

统一信用代码:*7X5

法人代表:姜金龙

地   址:光泽县止马镇杉关村九里桥

光泽县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案审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3年3月17日, (略) 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等, (略) 废水总排口采集水样一瓶。经监测(监测报告(光环监2023(水)字第32号),你公司总排口水样氨氮浓度174mg/L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80mg/L的标准限值(超标1.175倍),总磷浓度14.5mg/L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8mg/L的标准限值(超标0.813倍)。2023年3月24日, (略) 负责人送达监测报告(光环监2023(水)字第32号),并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你公司负责人对废水超标行为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

1.《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7日,1份);

2.《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4日,1份);

3.现场照片(2023年3月17日);

4. (略) 光泽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光环监2023(水)字第32号,1份)及采样取证登记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监测报告送达回证;

5.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法人代表姜金龙身份证复印件、聂福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员身份),委托书;

6.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位执法人员身份);

7.《光泽县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光环评表审[2014]017号);

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56-2001);

9.污染源在线监控流量数据;

10.同意生态损害赔偿承诺书;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证明企业规模)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送达了《南平生态环境局﹝光泽县﹞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光)环罚告〔2023〕4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进行处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确定处罚额度。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万*仟*佰元(¥*.0)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 (略) 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延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光泽县 (略) :

统一信用代码:*7X5

法人代表:姜金龙

地   址:光泽县止马镇杉关村九里桥

光泽县 (略) (以下简称“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案审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23年3月17日, (略) 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取证等, (略) 废水总排口采集水样一瓶。经监测(监测报告(光环监2023(水)字第32号),你公司总排口水样氨氮浓度174mg/L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80mg/L的标准限值(超标1.175倍),总磷浓度14.5mg/L超出《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8mg/L的标准限值(超标0.813倍)。2023年3月24日, (略) 负责人送达监测报告(光环监2023(水)字第32号),并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你公司负责人对废水超标行为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

1.《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17日,1份);

2.《 (略) 光泽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4日,1份);

3.现场照片(2023年3月17日);

4. (略) 光泽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光环监2023(水)字第32号,1份)及采样取证登记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监测报告送达回证;

5.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法人代表姜金龙身份证复印件、聂福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员身份),委托书;

6. (略) 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位执法人员身份);

7.《光泽县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光环评表审[2014]017号);

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56-2001);

9.污染源在线监控流量数据;

10.同意生态损害赔偿承诺书;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证明企业规模)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 (略) 送达了《南平生态环境局﹝光泽县﹞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光)环罚告〔2023〕4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或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进行处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确定处罚额度。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万*仟*佰元(¥*.0)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按照《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要求, (略) 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略) 延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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