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对你厂昼间和夜间厂界噪声开展了监测。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3)013号),你厂厂界两个点位昼间噪声分别为66.6dB、66.2dB,夜间噪声分别为63.2dB、61.0dB,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3〕3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2023年4月5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噪音整改报告》,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处罚:企业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处罚告知书后,立即投入资金15万,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同时建造隔音房一个,除尘系统一套,更换静音设备一套,并在厂房外国新建高 5.5米,长60多米的隔音彩钢瓦挡墙,为了更好达到隔音效果,还在彩钢瓦内侧安装了吸音棉,对设备进行改造。
我局认为:你厂实施的相关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因此对你厂提出的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但考虑到你厂有及时进行整改并降低环境影响,同意调整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的“补救措施”和“改正态度”裁量取值,减轻对你厂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3)013号)1份;
4.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1份(5张);
5.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法定代表人陈书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厂长黄绍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机修负责人陈威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委托书》1份;
10.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
11.噪声采样记录1份;
1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部分节选1份;
1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部分节选1份为证。
14.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陈述申辩意见书噪音整改报告》1份。
1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3〕3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五类“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将乐)
2023年5月19日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对你厂昼间和夜间厂界噪声开展了监测。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3)013号),你厂厂界两个点位昼间噪声分别为66.6dB、66.2dB,夜间噪声分别为63.2dB、61.0dB,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3〕3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2023年4月5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噪音整改报告》,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处罚:企业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处罚告知书后,立即投入资金15万,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同时建造隔音房一个,除尘系统一套,更换静音设备一套,并在厂房外国新建高 5.5米,长60多米的隔音彩钢瓦挡墙,为了更好达到隔音效果,还在彩钢瓦内侧安装了吸音棉,对设备进行改造。
我局认为:你厂实施的相关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因此对你厂提出的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但考虑到你厂有及时进行整改并降低环境影响,同意调整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的“补救措施”和“改正态度”裁量取值,减轻对你厂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3)013号)1份;
4.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1份(5张);
5.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法定代表人陈书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厂长黄绍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机修负责人陈威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委托书》1份;
10.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
11.噪声采样记录1份;
1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部分节选1份;
1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部分节选1份为证。
14.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陈述申辩意见书噪音整改报告》1份。
1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3〕3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五类“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将乐)
2023年5月19日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对你厂昼间和夜间厂界噪声开展了监测。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3)013号),你厂厂界两个点位昼间噪声分别为66.6dB、66.2dB,夜间噪声分别为63.2dB、61.0dB,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3〕3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2023年4月5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噪音整改报告》,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处罚:企业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处罚告知书后,立即投入资金15万,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同时建造隔音房一个,除尘系统一套,更换静音设备一套,并在厂房外国新建高 5.5米,长60多米的隔音彩钢瓦挡墙,为了更好达到隔音效果,还在彩钢瓦内侧安装了吸音棉,对设备进行改造。
我局认为:你厂实施的相关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因此对你厂提出的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但考虑到你厂有及时进行整改并降低环境影响,同意调整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的“补救措施”和“改正态度”裁量取值,减轻对你厂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3)013号)1份;
4.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1份(5张);
5.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法定代表人陈书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厂长黄绍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机修负责人陈威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委托书》1份;
10.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
11.噪声采样记录1份;
1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部分节选1份;
1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部分节选1份为证。
14.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陈述申辩意见书噪音整改报告》1份。
1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3〕3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五类“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将乐)
2023年5月19日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了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对你厂昼间和夜间厂界噪声开展了监测。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结果《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3)013号),你厂厂界两个点位昼间噪声分别为66.6dB、66.2dB,夜间噪声分别为63.2dB、61.0dB,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限值。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3〕3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在2023年4月5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噪音整改报告》,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处罚:企业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处罚告知书后,立即投入资金15万,对现有设备进行改造,同时建造隔音房一个,除尘系统一套,更换静音设备一套,并在厂房外国新建高 5.5米,长60多米的隔音彩钢瓦挡墙,为了更好达到隔音效果,还在彩钢瓦内侧安装了吸音棉,对设备进行改造。
我局认为:你厂实施的相关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因此对你厂提出的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但考虑到你厂有及时进行整改并降低环境影响,同意调整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的“补救措施”和“改正态度”裁量取值,减轻对你厂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3. (略) 将乐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将测报字(2023)013号)1份;
4.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照片1份(5张);
5.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法定代表人陈书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厂长黄绍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
8.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机修负责人陈威松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委托书》1份;
10.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
11.噪声采样记录1份;
1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部分节选1份;
1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部分节选1份为证。
14.将乐县白莲宏业矿粉厂《陈述申辩意见书噪音整改报告》1份。
15.《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环罚告字〔2023〕3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 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五类“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将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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