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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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实施方案的通知

(略) 交通运输厅

关 (略) 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交函〔2023〕9号

(略) 、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略) 港航管理局:

  现将《 (略) 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31日

(略) 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

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要求,省厅决定开展对客运船舶停靠港口码头、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和渡口的专项规范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全面提升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水路客运规范运营。

二、实施对象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纳入水路运输管理、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客运船舶及其停靠的港口客运站和其他停靠站点。

前款之外,省厅参照本通知精神,根据实际情况,组 (略) 县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管理的其他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规范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规范客运船舶停靠港口码头。各市县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取得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客运船舶在具有合法港口客运经营资质的港口客运码头停靠,并与拟停靠的港口客运码头(泊位)靠泊能力相匹配。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未取得港口客运经营资质的港口码头不得违规接靠客运船舶,港口客运码头经营人不得违规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客运船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调整客运航线停靠港口码头(泊位)、相关港口客运码头经营单位依法取得港口客运经营资质、港口客运码头经营人改扩建提升码头靠泊能力(船岸靠泊能力不匹配的)满足相关要求。

(二)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针对部分没有 (略) 之间的客运航线,以及 (略) 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航线的起始地、挂靠地、目的地在港口区域范围之外的实际情况,省厅加强指导,制定发布港口外停靠站点地方标准,支持鼓励 (略) 级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 (略) 级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 (略) 内客运航线的船舶在港口客运码头或符合上述制度性文件要求的停靠站点停靠,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不符合制度性文件要求的现有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限期整改。

(三)规范客运船舶靠泊渡口。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渡口应当按照批准设立时明确的渡运路线接靠渡船。渡口接靠渡运之外的旅游客运船舶(含兼营旅游客运的渡运船舶)时,按照本通知关于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规范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各级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客运航线、客运码头和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信息(包括航线、码头或站点资质情况及靠泊能力等)通报,强化监督管理,开展执法行动,督促水路客运企业、客运码头经营人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客运设施升级改造安全投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演安交通建设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明确责任人,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与综合交通执法部门的协同配合,狠抓任务落实。省厅、省交通中 (略) 县推进工作的跟踪指导,层层传导压力。

(二)加强政策支持。省交通中心制定关于港口外客运船 (略) 级地方标准,对停靠点选址、建设标准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修订《 (略) 水路交通管理办法》,明确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管方面具体要求;提供客运码头改造升级、办理港口经营和船舶营运手续业务指导。各市县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港航海事机构优化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的政务服务。

(三)加强资金保障。加大中央专项资金对客运安全保障能力,按规定用好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支持解决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客(渡)运船舶更新改造、码头(渡口)设施更新维护。 (略) 级资金支持,鼓励经营者、乡镇政府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水路客运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督促检查。省厅将定期调度,并将有 (略) 厅安全生产检查、市场监管的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推进工作 (略) 县进行约谈,并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交通运输领域平安建设考核评价重要参考。各市县定期总结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填写《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工作进度表》(附件)分别为2024年1月10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1月 (略) 交通中心。

联系人:省交通中心港航海事处 卢巧琳 韩 宁

  电 话:0371-*  *

  邮 箱:hnyg*@163.com 

附件: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工作进度表.doc


(略) 交通运输厅

关 (略) 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交函〔2023〕9号

(略) 、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交通运输局, (略) 港航管理局:

  现将《 (略) 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31日

(略) 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

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要求,省厅决定开展对客运船舶停靠港口码头、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点和渡口的专项规范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全面提升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水路客运规范运营。

二、实施对象

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纳入水路运输管理、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客运船舶及其停靠的港口客运站和其他停靠站点。

前款之外,省厅参照本通知精神,根据实际情况,组 (略) 县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管理的其他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规范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规范客运船舶停靠港口码头。各市县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取得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客运船舶在具有合法港口客运经营资质的港口客运码头停靠,并与拟停靠的港口客运码头(泊位)靠泊能力相匹配。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未取得港口客运经营资质的港口码头不得违规接靠客运船舶,港口客运码头经营人不得违规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客运船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调整客运航线停靠港口码头(泊位)、相关港口客运码头经营单位依法取得港口客运经营资质、港口客运码头经营人改扩建提升码头靠泊能力(船岸靠泊能力不匹配的)满足相关要求。

(二)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针对部分没有 (略) 之间的客运航线,以及 (略) 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航线的起始地、挂靠地、目的地在港口区域范围之外的实际情况,省厅加强指导,制定发布港口外停靠站点地方标准,支持鼓励 (略) 级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 (略) 级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 (略) 内客运航线的船舶在港口客运码头或符合上述制度性文件要求的停靠站点停靠,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不符合制度性文件要求的现有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限期整改。

(三)规范客运船舶靠泊渡口。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渡口应当按照批准设立时明确的渡运路线接靠渡船。渡口接靠渡运之外的旅游客运船舶(含兼营旅游客运的渡运船舶)时,按照本通知关于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规范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各级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客运航线、客运码头和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信息(包括航线、码头或站点资质情况及靠泊能力等)通报,强化监督管理,开展执法行动,督促水路客运企业、客运码头经营人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客运设施升级改造安全投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演安交通建设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明确责任人,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与综合交通执法部门的协同配合,狠抓任务落实。省厅、省交通中 (略) 县推进工作的跟踪指导,层层传导压力。

(二)加强政策支持。省交通中心制定关于港口外客运船 (略) 级地方标准,对停靠点选址、建设标准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修订《 (略) 水路交通管理办法》,明确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管方面具体要求;提供客运码头改造升级、办理港口经营和船舶营运手续业务指导。各市县交通运输(港航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港航海事机构优化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的政务服务。

(三)加强资金保障。加大中央专项资金对客运安全保障能力,按规定用好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支持解决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客(渡)运船舶更新改造、码头(渡口)设施更新维护。 (略) 级资金支持,鼓励经营者、乡镇政府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水路客运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督促检查。省厅将定期调度,并将有 (略) 厅安全生产检查、市场监管的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推进工作 (略) 县进行约谈,并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交通运输领域平安建设考核评价重要参考。各市县定期总结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并填写《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工作进度表》(附件)分别为2024年1月10日、2024年7月10日、2025年1月 (略) 交通中心。

联系人:省交通中心港航海事处 卢巧琳 韩 宁

  电 话:0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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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工作进度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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