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环审〔2023〕17号关于贺州市赛琦粉体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大理石超细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贺平环审〔2023〕17号关于贺州市赛琦粉体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大理石超细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年产40万吨大理石超细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略) 年产40万吨大理石超细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根据《 (略) 石材碳酸钙企业生产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整治要求, (略) (略) 为就地整改类企业。2022年3月,项目经平桂区经济贸易局同意备案(项目代码:2203-*-07-01-*),建设性质为扩建。
原有项目于2007年10月 (略) 环境保护局《 (略) 赛琦粉体厂年产400目至3000目大理石超细粉2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环管〔2007〕103号),于2009年4月 (略) 环境保护局《 (略) 赛琦粉体厂年产400目至3000目大理石超细粉20万吨项目一期工程(4条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的批复》(贺环验〔2009〕31号);2020年9月,原有项目二期工程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项 (略) 平桂区黄田镇东水村207国道旁(旺高工业园(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9′24.905″,北纬24°29′28.766″,本次扩建在原有厂区内进行,不新增用地。项目在原有超细粉车间扩建2条环辊磨机生产线,生产规模为年产20万吨超细粉,扩建完成后形成年产40万吨大理石超细粉的生产能力。
主要生产设备为:洗石机1台、颚式破碎机1台、锤式破碎机2台、超细粉机3台、悬辊式磨粉机4台、环辊磨机2台、中间料仓10个、提升机1套、包装机9台;项目配套1台压滤机。主要工艺流程为:大理石或边角料→洗石机→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中间料仓→研磨→包装→产品。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37.5万元,占总投资的45.8%。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颚式破碎工段入口三面封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锤式破碎工段需整体密闭,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环辊磨机研磨、包装工序一体,产生的粉尘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悬辊磨机和超细粉机研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厂房外排放;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后,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厂房外排放。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需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需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4.运营期碳酸钙粉体生产线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碳酸钙原料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场地冲洗废水经过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不设露天堆场,厂区道路四周需设置雨水沟,初期雨水流入沉砂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近期用于周边旱地施肥,待西湾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后,排入西湾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设备、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建设隔声屏障、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等多种措施,确保厂界东南面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其他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暂存于场内,后期用作厂区的绿化用土,建筑垃圾等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放置。
2.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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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略) (略) 年产40万吨大理石超细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 (略) (略) 年产40万吨大理石超细粉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根据《 (略) 石材碳酸钙企业生产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整治要求, (略) (略) 为就地整改类企业。2022年3月,项目经平桂区经济贸易局同意备案(项目代码:2203-*-07-01-*),建设性质为扩建。
原有项目于2007年10月 (略) 环境保护局《 (略) 赛琦粉体厂年产400目至3000目大理石超细粉2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环管〔2007〕103号),于2009年4月 (略) 环境保护局《 (略) 赛琦粉体厂年产400目至3000目大理石超细粉20万吨项目一期工程(4条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的批复》(贺环验〔2009〕31号);2020年9月,原有项目二期工程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项 (略) 平桂区黄田镇东水村207国道旁(旺高工业园(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9′24.905″,北纬24°29′28.766″,本次扩建在原有厂区内进行,不新增用地。项目在原有超细粉车间扩建2条环辊磨机生产线,生产规模为年产20万吨超细粉,扩建完成后形成年产40万吨大理石超细粉的生产能力。
主要生产设备为:洗石机1台、颚式破碎机1台、锤式破碎机2台、超细粉机3台、悬辊式磨粉机4台、环辊磨机2台、中间料仓10个、提升机1套、包装机9台;项目配套1台压滤机。主要工艺流程为:大理石或边角料→洗石机→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中间料仓→研磨→包装→产品。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37.5万元,占总投资的45.8%。
由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贺州旺高工业区(碳酸钙千亿元产业示范基地)总体规划(2015-2030)》,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规划环评要求。项目用地性质为二类工业用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须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颚式破碎工段入口三面封闭,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锤式破碎工段需整体密闭,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环辊磨机研磨、包装工序一体,产生的粉尘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厂房外排放;悬辊磨机和超细粉机研磨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厂房外排放;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负压收集后,引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厂房外排放。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需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需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4.运营期碳酸钙粉体生产线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碳酸钙原料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场地冲洗废水经过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不设露天堆场,厂区道路四周需设置雨水沟,初期雨水流入沉砂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近期用于周边旱地施肥,待西湾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后,排入西湾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设备、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建设隔声屏障、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等多种措施,确保厂界东南面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其他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暂存于场内,后期用作厂区的绿化用土,建筑垃圾等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放置。
2.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 (略) 。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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