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昆仑能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罗源昆仑能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 (略) | ||
地理位置 | (略) 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金港工业区宝钢德盛厂区东南角 | ||
联系人 | 陈梦英 | ||
项目名称 | 罗源昆仑能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略) ,成立于2019-07-18,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同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3325GD8X,注册地址为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风情商业街D区4#楼05号,主要经营范围: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现场调查人员 | 郑志钦、廖美玲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年2月15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陈梦英 |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 黄晓亮、沈家勋 | ||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 2023年2月17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陈梦英 |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结果表明,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噪声的强度《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规定的接触限值。 | |||
评价结论和建议 | |||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一般。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对功率衰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设施要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不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2)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如下: ①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②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③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3)建设单位每年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密闭空间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4)建议用人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做好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所有接害的员工都应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做好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归档 (5)建议用人单位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督促相应岗位员工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宜在日常培训过程中,加强对防护用品知识的教育。 (6)建议用人单位从正规渠道采购个体防护用品,向供货商索取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确保配置的防护用品类别与参数与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和浓度/强度匹配 (7)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进行2023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8)建议用人单位在高温季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作场所高温进行检测; (9)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
用人单位 | (略) | ||
地理位置 | (略) 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金港工业区宝钢德盛厂区东南角 | ||
联系人 | 陈梦英 | ||
项目名称 | 罗源昆仑能源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项目简介 | (略) ,成立于2019-07-18,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同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3325GD8X,注册地址为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风情商业街D区4#楼05号,主要经营范围: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对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现场调查人员 | 郑志钦、廖美玲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年2月15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陈梦英 |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 黄晓亮、沈家勋 | ||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 2023年2月17日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陈梦英 |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职业病危害因素: 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本次检测结果表明,用人单位各岗位接触噪声的强度《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中规定的接触限值。 | |||
评价结论和建议 | |||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一般。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对功率衰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设施要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不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2)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如下: ①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②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③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3)建设单位每年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密闭空间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4)建议用人单位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做好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所有接害的员工都应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做好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归档 (5)建议用人单位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督促相应岗位员工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宜在日常培训过程中,加强对防护用品知识的教育。 (6)建议用人单位从正规渠道采购个体防护用品,向供货商索取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确保配置的防护用品类别与参数与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和浓度/强度匹配 (7)建议用人单位及时进行2023年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8)建议用人单位在高温季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工作场所高温进行检测; (9)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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