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钧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项目
海南钧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项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海南钧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传真:无
通讯地址:屯昌县屯城镇昌盛北路257号政务服务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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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钧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项目 | |
海南 (略) " | |
(略) 屯昌县坡心镇高朗村委会高朗村路口(海榆中线91公里处) | |
海南 (略) | |
厂界范围内已有办公楼、食堂、加工车间、烘干车间、成品车间,无锅炉房,需在现有空置厂房内新建锅炉房。本项目新建10t/h的生物质专用锅炉 | |
项目建设与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基本相符。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行;项目建设不会导致区域环境质量的明显降低。建设单位在建设中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本环评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的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 |
经核查,项目不在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项目的建设是符合国家、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允许类。因此,项目建设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符。根据《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琼发改产业〔2019〕1043号),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产业,所以项目 (略) 产业政策的。 | |
根据《 (略) 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开发边界外的建 (略) 县总体规划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见附件)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职责按照《 (略) 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作出规划许可。 根据《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二、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及海岸带200米范围外的已依法出让土地项目,(一)已依法出让的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且在已有工业项目基础上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续建或扩建的。” (略) 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本项目选址位于生态保护红线1.5km外(详见附图6),根据2023年3月14日核发的不动产权登记,本项目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本项目符合《 (略) 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选址是可行的。 | |
无 | |
营运期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期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东、南、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西厂界靠近海榆中线,执行GB12348中的4类;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经核算,建议氮氧化物总量控制为7.64t/a。 | |
本项目利用原厂房改建锅炉房。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 |
1、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项目区域 2、声环境质量良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 |
本项目不存在重大危险源,生产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潜在事故风险。企业要从建设、生产、贮运等多方面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加强风险管理,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并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可以使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将事故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因此,只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本项目完工后,正常生产情况下其环境风险程度属于可接受水平。 | |
无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海南钧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木材加工厂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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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屯昌县坡心镇高朗村委会高朗村路口(海榆中线91公里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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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范围内已有办公楼、食堂、加工车间、烘干车间、成品车间,无锅炉房,需在现有空置厂房内新建锅炉房。本项目新建10t/h的生物质专用锅炉 | |
项目建设与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基本相符。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行;项目建设不会导致区域环境质量的明显降低。建设单位在建设中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本环评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的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 |
经核查,项目不在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列,项目的建设是符合国家、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允许类。因此,项目建设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符。根据《 (略) 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琼发改产业〔2019〕1043号),不属于禁止类、限制类产业,所以项目 (略) 产业政策的。 | |
根据《 (略) 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开发边界外的建 (略) 县总体规划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见附件)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职责按照《 (略) 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作出规划许可。 根据《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二、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及海岸带200米范围外的已依法出让土地项目,(一)已依法出让的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且在已有工业项目基础上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续建或扩建的。” (略) 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发布的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本项目选址位于生态保护红线1.5km外(详见附图6),根据2023年3月14日核发的不动产权登记,本项目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本项目符合《 (略) 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选址是可行的。 | |
无 | |
营运期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木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施工期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东、南、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西厂界靠近海榆中线,执行GB12348中的4类;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经核算,建议氮氧化物总量控制为7.64t/a。 | |
本项目利用原厂房改建锅炉房。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 |
1、项目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项目区域 2、声环境质量良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 |
本项目不存在重大危险源,生产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潜在事故风险。企业要从建设、生产、贮运等多方面积极采取防护措施,加强风险管理,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并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可以使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将事故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因此,只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本项目完工后,正常生产情况下其环境风险程度属于可接受水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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