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国圣食品产业园区厂房迁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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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国圣食品产业园区厂房迁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略) :

你公司报来《国圣食品产业园区厂房迁建项目节能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4号)令和《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国圣食品产业园区厂房迁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13-03-*)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及消费量为年消耗电1519.77万kWh、天然气237.63万Nm3、柴油376.20千克、自产自用1.25MPa/193℃蒸汽27948.00吨、新鲜水72.74万吨、循环冷却水33.00吨、压缩空气773.14万Nm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4753.90tce(当量值)、7309.24tce(等价值)。

三、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 (略) 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四、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报告申报内容,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能源消费总量10%及以上,须向我局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局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我局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略) 涵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2日

(略) (略) :

你公司报来《国圣食品产业园区厂房迁建项目节能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44号)令和《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国圣食品产业园区厂房迁建项目(项目代码:2019-*-13-03-*)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及消费量为年消耗电1519.77万kWh、天然气237.63万Nm3、柴油376.20千克、自产自用1.25MPa/193℃蒸汽27948.00吨、新鲜水72.74万吨、循环冷却水33.00吨、压缩空气773.14万Nm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4753.90tce(当量值)、7309.24tce(等价值)。

三、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 (略) 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四、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报告申报内容,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能源消费总量10%及以上,须向我局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五、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局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我局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略) 涵江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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