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广信三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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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信(三明) (略)
地址: (略) 三元区红印山1号A区1层1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KW3Y8Y
法定代表人:林雪松
公民身份号码:3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2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3年2月22日, (略) 沙县生态环 (略) 沙县区 (略) (马铺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检查时马铺污水处理厂未运行,现场由中广信(三明) (略) 运维管理,废水总排放口无废水排放。现场检查发现马铺污水处理厂进水COD在线设备于2022年12月21日故障、出水COD在线设备于2023年2月20日故障均未修复。经查阅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期间COD无数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3年5月12日, (略) 生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3〕16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2月22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2023年3月10日、3月16日员工鲍立滨和厂长詹清良的询问笔录的调查询问笔录;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3〕20号);
5. 2023年3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3〕16号);
7.2023年5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3月17日, (略) (略) 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3〕20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对进水、出水COD在线设备进行检查、修复,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3年5月25日
中广信(三明)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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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3年2月22日, (略) 沙县生态环 (略) 沙县区 (略) (马铺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检查时马铺污水处理厂未运行,现场由中广信(三明) (略) 运维管理,废水总排放口无废水排放。现场检查发现马铺污水处理厂进水COD在线设备于2022年12月21日故障、出水COD在线设备于2023年2月20日故障均未修复。经查阅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期间COD无数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3年5月12日, (略) 生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3〕16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2月22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2023年3月10日、3月16日员工鲍立滨和厂长詹清良的询问笔录的调查询问笔录;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3〕20号);
5. 2023年3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3〕16号);
7.2023年5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3月17日, (略) (略) 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3〕20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对进水、出水COD在线设备进行检查、修复,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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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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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3年2月22日, (略) 沙县生态环 (略) 沙县区 (略) (马铺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检查时马铺污水处理厂未运行,现场由中广信(三明) (略) 运维管理,废水总排放口无废水排放。现场检查发现马铺污水处理厂进水COD在线设备于2022年12月21日故障、出水COD在线设备于2023年2月20日故障均未修复。经查阅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期间COD无数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3年5月12日, (略) 生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3〕16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2月22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2023年3月10日、3月16日员工鲍立滨和厂长詹清良的询问笔录的调查询问笔录;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3〕20号);
5. 2023年3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3〕16号);
7.2023年5月12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3月17日, (略) (略) 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3〕20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对进水、出水COD在线设备进行检查、修复,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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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3年5月25日
中广信(三明)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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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2023年2月22日, (略) 沙县生态环 (略) 沙县区 (略) (马铺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检查时马铺污水处理厂未运行,现场由中广信(三明) (略) 运维管理,废水总排放口无废水排放。现场检查发现马铺污水处理厂进水COD在线设备于2022年12月21日故障、出水COD在线设备于2023年2月20日故障均未修复。经查阅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期间COD无数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3年5月12日, (略) 生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3〕16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2月22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2023年3月10日、3月16日员工鲍立滨和厂长詹清良的询问笔录的调查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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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3年3月17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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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3月17日, (略) (略) 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3〕20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对进水、出水COD在线设备进行检查、修复,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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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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