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泰宁县新达食品罐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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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泰宁县新达食品罐头厂

(略) 泰宁县新达食品罐头厂(法定代表人:吴忠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地址:泰宁县新桥水源伐木场):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调查核实,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2023年4 (略) 泰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收集调节池南侧下方设置一白色PVC管排口,废水可通过该白色PVC管外排;2.污水处理站南侧PVC进水管道脱落,导致废水未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厂上述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相关规定。

2023年5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3〕1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至2023年5月30日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实事,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

2.2023年4月12日该厂管理人员吴顺辉调查询问笔录;

3. (略) 泰宁县新达食品罐头厂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函;

4. (略) 泰宁县新达食品罐头厂《年产清水笋罐头260t项目环境影响备案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

5.2023年5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管理类”第1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2.266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九类“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第4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2.15万元)。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泰宁)

2023年5月30日

(略) 泰宁县新达食品罐头厂(法定代表人:吴忠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地址:泰宁县新桥水源伐木场):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调查核实,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2023年4 (略) 泰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收集调节池南侧下方设置一白色PVC管排口,废水可通过该白色PVC管外排;2.污水处理站南侧PVC进水管道脱落,导致废水未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厂上述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相关规定。

2023年5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3〕1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至2023年5月30日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实事,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

2.2023年4月12日该厂管理人员吴顺辉调查询问笔录;

3. (略) 泰宁县新达食品罐头厂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函;

4. (略) 泰宁县新达食品罐头厂《年产清水笋罐头260t项目环境影响备案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

5.2023年5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管理类”第1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2.266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九类“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第4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2.15万元)。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泰宁)

2023年5月30日

(略) 泰宁县新达食品罐头厂(法定代表人:吴忠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地址:泰宁县新桥水源伐木场):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调查核实,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2023年4 (略) 泰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收集调节池南侧下方设置一白色PVC管排口,废水可通过该白色PVC管外排;2.污水处理站南侧PVC进水管道脱落,导致废水未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厂上述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相关规定。

2023年5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3〕1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至2023年5月30日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实事,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

2.2023年4月12日该厂管理人员吴顺辉调查询问笔录;

3. (略) 泰宁县新达食品罐头厂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函;

4. (略) 泰宁县新达食品罐头厂《年产清水笋罐头260t项目环境影响备案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

5.2023年5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管理类”第1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2.266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九类“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第4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2.15万元)。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泰宁)

2023年5月30日

(略) 泰宁县新达食品罐头厂(法定代表人:吴忠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1;地址:泰宁县新桥水源伐木场):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经调查核实,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2023年4 (略) 泰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收集调节池南侧下方设置一白色PVC管排口,废水可通过该白色PVC管外排;2.污水处理站南侧PVC进水管道脱落,导致废水未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厂上述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相关规定。

2023年5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3〕1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厂收到我局告知书后,至2023年5月30日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实事,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3年4月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

2.2023年4月12日该厂管理人员吴顺辉调查询问笔录;

3. (略) 泰宁县新达食品罐头厂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函;

4. (略) 泰宁县新达食品罐头厂《年产清水笋罐头260t项目环境影响备案表》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

5.2023年5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泰环罚告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四类“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管理类”第16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2.266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九类“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第4点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2.15万元)。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我局提供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缴款渠道或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执法专用章(泰宁)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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