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河县凉水镇槐深供热站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柳河县凉水镇槐深供热站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柳环审字〔2023〕12号
柳河县凉水镇槐深供热站:
你单位《柳河县凉水镇槐深供热站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 (略) 清山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报告表经公示和专家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柳河县凉水河子镇 (略) ,利用原有锅炉房、燃料场、渣场,拟建1台2.8MW的生物质锅炉,项目不涉及供热管线、换热站等工程。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乡镇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本项目不涉及土建工程建设,主要为设备安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内,定期清掏,不外排。
(三)新增1台2.8MW生物质热水锅炉,要采取除尘等措施,确保锅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排放标准要求后,经35m高烟筒排放;烟囱采样部位要设置永久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要采取封闭存储、洒水降尘等措施,确保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
(四)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选购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中1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锅炉灰渣、除尘灰统一收集,定期外卖综合利用;废布袋厂家回收处理。
(六)锅炉房、燃料库地面硬化,化粪池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经核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59吨/年,氮氧化物1.59吨/年。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认真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投入生产前,办理排污许可。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三年六月一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柳环审字〔2023〕12号
柳河县凉水镇槐深供热站:
你单位《柳河县凉水镇槐深供热站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 (略) 清山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报告表经公示和专家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本项目位于柳河县凉水河子镇 (略) ,利用原有锅炉房、燃料场、渣场,拟建1台2.8MW的生物质锅炉,项目不涉及供热管线、换热站等工程。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乡镇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本项目不涉及土建工程建设,主要为设备安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生活污水、锅炉排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内,定期清掏,不外排。
(三)新增1台2.8MW生物质热水锅炉,要采取除尘等措施,确保锅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煤锅炉排放标准要求后,经35m高烟筒排放;烟囱采样部位要设置永久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和排污口标志;要采取封闭存储、洒水降尘等措施,确保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
(四)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选购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348-2008)中1类标准。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锅炉灰渣、除尘灰统一收集,定期外卖综合利用;废布袋厂家回收处理。
(六)锅炉房、燃料库地面硬化,化粪池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经核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1.59吨/年,氮氧化物1.59吨/年。运行过程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认真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投入生产前,办理排污许可。
五、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请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项目各项环保措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柳河县分局
二○二三年六月一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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