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2022?9?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2022?9?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9月3日11时许,一辆重型载货专项作业 (略) 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坛区儒林镇五叶集镇晨风西街路口( (略) 道89公里200米)时,与正在等待红灯的两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和《 (略)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苏政办发〔2019〕73号)等规定,2023年5月10日, (略) 金坛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区应急管理局牵头,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和区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派员 (略) 金坛区儒林镇“2022·9·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 (略) 金坛区儒林镇“2022·9·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货运车辆超载行驶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货运经营者及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引发的道路运输事故(纳入生产事故统计)。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肇事车辆: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
登记注册情况:品牌:丹凌牌HLL5153GSS,出厂年月:2013年11月22日,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2月03日,车辆识别代码:LGAX2B132DL*,发动机号码:*,总质量:14900kg,整备质量6205kg,核定载质量8500kg,罐体有效容积:8.92立方米,机动车所有人:韩巧林,车辆登记住所: (略) 金城镇虹桥新邨129幢103室。经查,该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车辆保险情况:该车已向中国人民 (略) 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保单号:PDZA*314,保险有效期自2021年12月05日起至2022年12月04日;商业险保单号:PDAA*765,保险有效期自2021年12月05日起至2022年12月04日。
年审情况:该车于2021年12月3 (略) 金坛翔天汽车 (略) 进行检测,检验结果显示合格。
车辆违章情况:经查,该车存在7起交通违法行为(6起交通技术监控信息,1起现场查处违法信息),事发时该6起交通技术监控信息尚未处理完毕。
2.肇事车辆驾驶员情况
尹文荣,男,汉族,居民身份号码:*555,户籍地: (略) 金坛区金城镇城南村委朱庄505-14号。2003年8月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初次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1B2,于2005年3月24日取得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已于2020年6月12日失效并注销。2019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3日,尹文荣交通违法记录共计35条,均为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2018年11月27日满分清分,除本次事故外,无其他交通事故记录。经查,尹文荣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2021年4月起受韩巧林雇佣驾驶苏DG9588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工资由韩巧林按月结算。
(二)其他当事人情况
1.顾恺然,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833,苏DWT727号普通摩托车驾驶人,本起事故中的死者。经查,顾恺然于2009年08月2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初次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D。2019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3日,顾恺然交通违法记录共计1条,为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无清分记录,除本次事故外,无其他交通事故记录。
2.王瑾,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04,苏DWT727号普通摩托车乘坐人,本起事故中的伤者。
3.朱静逸,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05,苏DYK809号普通摩托车驾驶人,本起事故中未受伤。
(三)事故涉及的其他人员和单位情况
1.肇事车辆所有人情况
韩巧林,男,汉族,居民身份号码:*239,户籍地: (略) 金坛区金城镇虹桥新邨129幢103室。韩巧林名下共有3辆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苏DG9588、苏DG9027和苏DFF236) (略) (略) 运送热水, (略) 已合作多年, (略) 签订相关协议, (略) (略) 将送水信息告知韩巧林或者驾驶员后由驾驶员自行装载热水并送至客户处,经客户确 (略) (略) (略) 调度, (略) (略) 以实际运水吨位与韩巧林结算运费, (略) (略) 收到韩巧林以自己名义注册登记的金坛区东城巧林货运服务部抬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运费打给韩巧林个人银行卡账户,韩巧林每月根据与驾驶员之前约定工资标准向驾驶员支付报酬。经查,韩巧林以自己名义注册登记的金坛区东城巧林货运服务部并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韩巧林名下3辆车的保险费用也是韩巧 (略) 。韩巧 (略) (略) 的名义办理一张指定加油站的加油卡,驾驶员用车期间均使用该卡前往指定加油站加油,韩巧林定期将实际加油费 (略) (略) 。
2.货运源头单位情况
(略) (略) ,成立于2004年9月30日,类型: (略) (自然人独资),住所: (略) 金坛区电厂路9号,法定代表人:孔剑文,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食用盐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主要从事热水仓储和销售业务,公司厂区内建有货运车停车场用于停放为其提供货运服务的车辆,但公司没有自有货运车辆。
(四)肇事车辆及驾驶员日常安全管理、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及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肇事车辆及驾驶员日常安全管理情况
韩巧林名下的3辆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自己驾驶其中一辆,另外两辆分别雇佣尹文荣和王金祥驾驶,韩巧林仅与二人口头约定工资标准和具体工作内容,之后便由驾驶员自行进行车辆驾驶和运输工作,未对两名受雇的驾驶员开展相关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也未要求驾驶员进行出车前、中、后“三检”,同时对车辆的维修保养,也仅让驾驶员直接找其指定的金坛区西城振宇汽车维修厂处理。
经查,2022年以来,苏DG9588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金坛区西城振宇汽车修理厂共维修8次,其中在6月28日因刹车系统风泵漏气导致车辆抱死无法挂挡启动在路上抛锚,汽修厂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7月28日,车辆在保养时,汽修厂对刹车片、轴承拆卸检查,未发现异常,便重新安装并在连接部位涂抹润滑油。每次修理结束后,汽修厂出于结算需要填制车辆维护流程单,记录本次修理报修项目以及修理材料、修理工时费用。韩巧林及驾驶员未要求汽修厂全过程记录维修保养项目并出具相关维修保养合格证明。
2.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略) (略) 未组织开展对装载配载、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认真核查货物承运人及车辆相关证件,将运输业务委托给无相应运输从业资质的承运人及车辆,任由货车驾驶员自行装载热水,出车前未进行称重计重并签发货运单。
3.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 1 \* GB2 \* MERGEFORM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月1日至 2022 年12月31日期间,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履职,全年现场查处交通违法*起,非现场采集录入交通违法行为数*起,涉及货车交通违法行为43401起,其中超限超载1635起。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勤务情况:大队在编人员 127人,除去因病、抽调及特殊情况,实际在岗人员123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赋予的职责,在辖区范围开展各项交通管理工作。本次调查中,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有失责行为。
= 2 \* GB2 \* MERGEFORM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履职,全年共开展各类交通执法行动950余次,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899宗,其中针对道路货运行业领域,共处理群众投诉舆情9宗,查处各类案件286宗。联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路面超限超载746辆次,非现场处罚超限超载18起。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勤务情况:大队在编人员90人,除去因病、抽调及特殊情况,实际在岗人员76人,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交通执法工作。本次调查中,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失责行为。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3日5时许至7时许,尹文荣驾驶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分 (略) (略) 各装载6T热水,先后送至金坛区儒林镇五叶集镇两家浴室。工作完成后尹文荣驾 (略) (略) ,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后便自行回家休息。
当日9时许, (略) (略) 负责人孔剑文电话通知尹文荣运送一车 (略) 一浴室, (略) 将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厢储罐装满热水后,先至定点加油站加油,随后前往宜兴。11时许,尹文荣驾驶货 (略) 道金坛段由北向南行驶,在接近金坛区儒林镇五叶集镇晨风西街路口( (略) 道89公里200米)时,19辆摩托车从货车两侧超越并继续向前行驶至路口后停车等待红灯,尹文荣驾驶货车跟后行驶,快接近停止线时发现车前方车道均停有摩托车,踩刹车准备停车但车未能制动,随即往左打方向避让,车辆由于惯性继续向前滑行,滑行过程中车头与苏DWT7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部相撞并将驾车人顾恺然碾压在车轮下方,同车乘车人王瑾摔落受伤,同时车左侧与苏DYK8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相撞,导致车辆受损,驾车人未受伤。
事故发生后,尹文荣及与顾恺然等人同行的其他摩托车驾乘人员均拨打了110,110指挥中心接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出出警指令,同时通知119、120。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消防救援单位和120急救中心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将两名伤 (略) 金坛 (略) 抢救。顾恺然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瑾主要伤势为右侧第5前肋骨骨折,右腿膝盖破皮。
(六)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 (略) 道金坛段与晨风西街路口( (略) 道89公里200米), (略) 道为南北走向、双向六车道,北侧路口四条导向车道,过路口后改为三车道,路段为沥青路面,设计最高时速为100km/h。
2.事发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路段天气晴朗,路面干燥,能见度200米以上。
(七)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2022·9·3”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死者:顾恺然,男,汉族,32岁,江苏金坛人,苏DWT727号普通摩托车驾驶人。
伤者:王瑾,女,汉族,17岁,江苏金坛人,苏DWT727号普通摩托车乘坐人。
目前肇事方尚未与死者家属就事故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10。2022年9月3日11时04分,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区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消防部门、120急救中心等单位人员开展伤员救治、事故勘查、交通疏导、现场清理等工作。
120救护车赶到后将两名伤 (略) 金坛 (略) 抢救。
一名受伤人员因伤 (略) 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另一名受 (略) 检查主要伤势为右侧第5前肋骨骨折,右腿膝盖破皮,经治 (略) 。
综合对本次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响应、应急组织和现场救援处置等工作情况的评估,本次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略) 金坛聚 (略) 对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发现该车一轴空载制动率/不平衡率均不合格,二轴空载制动率不合格,二轴空载不平衡率合格,整车制动率、驻车制动率、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均不合格,检测结论:不合格。
经委托杭州华硕司鉴定中心对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间接视野装置、鸣号装置、前下部防护装置、侧面防护装置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作业车的间接视野装置、鸣号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规定要求;作业车的侧面防护装置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1567-2017)的规定要求;作业车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外侧呈方管型,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第9.4条的要求;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前下部防护装置下边缘离地高度为580mm,不符合《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GB 26511-2011)第5.1条的要求。
2.车辆超载、超速及超限情况
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DG9588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事发前的车速为34-38km/h(道路限速100km/h),无超速情况。事发时该苏DG9588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正运输热水,实载10035kg(行驶证核定载质量:8500kg,超载率18%),存在超载情况。
3.血检情况
= 1 \* GB2 \* MERGEFORMAT⑴ (略) 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事发时的驾驶员尹文荣静脉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的尹文荣的血样未检出*醇成份。
= 2 \* GB2 \* MERGEFORMAT⑵ (略) 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摩托车驾驶员顾恺然的尸血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的顾恺然的血样未检出*醇成份。
4.视频证据情况
= 1 \* GB2 \* MERGEFORMAT⑴事故发生时,S240与金坛区儒林镇晨风西街路口处6段路面监控录像证明,尹文荣驾驶苏DG9588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头与顾恺然驾驶的苏DWT7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
= 2 \* GB2 \* MERGEFORMAT⑵事故发生前,路面监控录像显示,顾恺然驾驶苏DWT7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苏DG9588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右侧机动车道内超车后驶入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所在车道。
= 3 \* GB2 \* MERGEFORMAT⑶事故发生前,路面监控录像显示,顾恺然驾驶苏DWT7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口处时,直行信号灯为红灯,其在停止线前停车等候放行时发生交通事故。
(二)直接原因分析
1.通行条件分析。经调查,事故发生于白天,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能见度较高。
2.尹文荣交通违法行为分析。事发时,尹文荣驾驶的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存在超载情况;尹文荣驾驶的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制动率、驻车制动率、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均不合格;尹文荣在即将抵达红灯路口时未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综上分析,尹文荣驾驶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8500kg,实载10035kg)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未能做到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
1.事故性质
= 1 \* GB2 \* MERGEFORMAT⑴从车辆性质分析,事发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货运”。
= 2 \* GB2 \* MERGEFORMAT⑵从运输行为分析,事发车辆正 (略) (略) 销售给其他单位的热水, (略) (略) 向车主支付运输费用,故认定该运输行为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2.事故责任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尹文荣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顾恺然不承担事故责任;王瑾不承担事故责任;朱静逸不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因涉及货运车辆营运,本起事故是一起纳入生产事故统计的道路运输事故。
四、事故暴露的问题
通过对事故的延伸调查,发现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的事发车辆存在超载违法行为,日常用车过程中未做到出车前、中、后“三检”,反映出驾驶员存在安全驾驶、安全行车意识淡薄的问题。
(二)经营者安全管理失位
韩巧林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聘用的驾驶人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对其名下的涉事车辆疏于管理,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对车辆检修保养。
(三)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缺陷
(略) (略) 未建立完善货物装载工作、货物运单制度,明确相关岗位工作职责,登记货物装载台账,填写货物运单;未核查货物车辆相关证件,登记货物车辆进出情况;企业相关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随意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载的车辆;未严格选择合法的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者,并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五、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集体讨论,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
1.尹文荣。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其驾驶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8500kg,实载10035kg)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未能做到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发生1人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定责任。
2.韩巧林。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个体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聘用无从业资格驾驶人员作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对其所有运输车辆疏于管理,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对车辆检修保养,建议由公安、交通运输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定责任。
3.孔剑文。 (略) (略) 法定代表人,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议由公安、交通运输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定责任。
(二)事故相关单位
(略) (略) ,未建立完善货物装载工作、货物运单制度,明确相关岗位工作职责,登记货物装载台账,填写货物运单;未核查货物车辆相关证件,登记货物车辆进出情况;企业相关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随意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载的车辆;未严格选择合法的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者,并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进一步强化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和管控措施,坚决遏制各类道路交通 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企业及车辆源头治理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整改源头监管过程中发现过的问题;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析研判,采取相应措施,严防货运企业及货运车辆长期“带病”运行。
(二)进一步加强货运源头管理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及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未取得运输许可、安全条件不齐全、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不得进行运输作业,确保道路运输的源头管控。
(三)进一步加强货运重点车辆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进一步优化勤务组织,合理配置安排路面执勤力量,及时发现制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明确职责分工,构建道路交通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坚决堵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常态化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道路货运车辆技术符合标准规范,坚决杜绝病车上路。
(四)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广泛开展警示教育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局要广泛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警示曝光,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通过文章、视频等形式全方位剖析事故成因,警示教育广大驾驶员。
2022年9月3日11时许,一辆重型载货专项作业 (略) 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坛区儒林镇五叶集镇晨风西街路口( (略) 道89公里200米)时,与正在等待红灯的两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和《 (略)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苏政办发〔2019〕73号)等规定,2023年5月10日, (略) 金坛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区应急管理局牵头,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总工会和区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派员 (略) 金坛区儒林镇“2022·9·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相关的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 (略) 金坛区儒林镇“2022·9·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货运车辆超载行驶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货运经营者及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驾驶员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引发的道路运输事故(纳入生产事故统计)。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肇事车辆: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
登记注册情况:品牌:丹凌牌HLL5153GSS,出厂年月:2013年11月22日,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2月03日,车辆识别代码:LGAX2B132DL*,发动机号码:*,总质量:14900kg,整备质量6205kg,核定载质量8500kg,罐体有效容积:8.92立方米,机动车所有人:韩巧林,车辆登记住所: (略) 金城镇虹桥新邨129幢103室。经查,该车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车辆保险情况:该车已向中国人民 (略) 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保单号:PDZA*314,保险有效期自2021年12月05日起至2022年12月04日;商业险保单号:PDAA*765,保险有效期自2021年12月05日起至2022年12月04日。
年审情况:该车于2021年12月3 (略) 金坛翔天汽车 (略) 进行检测,检验结果显示合格。
车辆违章情况:经查,该车存在7起交通违法行为(6起交通技术监控信息,1起现场查处违法信息),事发时该6起交通技术监控信息尚未处理完毕。
2.肇事车辆驾驶员情况
尹文荣,男,汉族,居民身份号码:*555,户籍地: (略) 金坛区金城镇城南村委朱庄505-14号。2003年8月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初次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B1B2,于2005年3月24日取得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已于2020年6月12日失效并注销。2019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3日,尹文荣交通违法记录共计35条,均为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2018年11月27日满分清分,除本次事故外,无其他交通事故记录。经查,尹文荣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2021年4月起受韩巧林雇佣驾驶苏DG9588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工资由韩巧林按月结算。
(二)其他当事人情况
1.顾恺然,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833,苏DWT727号普通摩托车驾驶人,本起事故中的死者。经查,顾恺然于2009年08月2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初次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D。2019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3日,顾恺然交通违法记录共计1条,为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且已处理完毕,无清分记录,除本次事故外,无其他交通事故记录。
2.王瑾,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04,苏DWT727号普通摩托车乘坐人,本起事故中的伤者。
3.朱静逸,女,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05,苏DYK809号普通摩托车驾驶人,本起事故中未受伤。
(三)事故涉及的其他人员和单位情况
1.肇事车辆所有人情况
韩巧林,男,汉族,居民身份号码:*239,户籍地: (略) 金坛区金城镇虹桥新邨129幢103室。韩巧林名下共有3辆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苏DG9588、苏DG9027和苏DFF236) (略) (略) 运送热水, (略) 已合作多年, (略) 签订相关协议, (略) (略) 将送水信息告知韩巧林或者驾驶员后由驾驶员自行装载热水并送至客户处,经客户确 (略) (略) (略) 调度, (略) (略) 以实际运水吨位与韩巧林结算运费, (略) (略) 收到韩巧林以自己名义注册登记的金坛区东城巧林货运服务部抬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运费打给韩巧林个人银行卡账户,韩巧林每月根据与驾驶员之前约定工资标准向驾驶员支付报酬。经查,韩巧林以自己名义注册登记的金坛区东城巧林货运服务部并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韩巧林名下3辆车的保险费用也是韩巧 (略) 。韩巧 (略) (略) 的名义办理一张指定加油站的加油卡,驾驶员用车期间均使用该卡前往指定加油站加油,韩巧林定期将实际加油费 (略) (略) 。
2.货运源头单位情况
(略) (略) ,成立于2004年9月30日,类型: (略) (自然人独资),住所: (略) 金坛区电厂路9号,法定代表人:孔剑文,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食用盐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主要从事热水仓储和销售业务,公司厂区内建有货运车停车场用于停放为其提供货运服务的车辆,但公司没有自有货运车辆。
(四)肇事车辆及驾驶员日常安全管理、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及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1.肇事车辆及驾驶员日常安全管理情况
韩巧林名下的3辆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自己驾驶其中一辆,另外两辆分别雇佣尹文荣和王金祥驾驶,韩巧林仅与二人口头约定工资标准和具体工作内容,之后便由驾驶员自行进行车辆驾驶和运输工作,未对两名受雇的驾驶员开展相关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也未要求驾驶员进行出车前、中、后“三检”,同时对车辆的维修保养,也仅让驾驶员直接找其指定的金坛区西城振宇汽车维修厂处理。
经查,2022年以来,苏DG9588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金坛区西城振宇汽车修理厂共维修8次,其中在6月28日因刹车系统风泵漏气导致车辆抱死无法挂挡启动在路上抛锚,汽修厂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7月28日,车辆在保养时,汽修厂对刹车片、轴承拆卸检查,未发现异常,便重新安装并在连接部位涂抹润滑油。每次修理结束后,汽修厂出于结算需要填制车辆维护流程单,记录本次修理报修项目以及修理材料、修理工时费用。韩巧林及驾驶员未要求汽修厂全过程记录维修保养项目并出具相关维修保养合格证明。
2.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略) (略) 未组织开展对装载配载、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认真核查货物承运人及车辆相关证件,将运输业务委托给无相应运输从业资质的承运人及车辆,任由货车驾驶员自行装载热水,出车前未进行称重计重并签发货运单。
3.相关监管部门履职情况
= 1 \* GB2 \* MERGEFORM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月1日至 2022 年12月31日期间,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履职,全年现场查处交通违法*起,非现场采集录入交通违法行为数*起,涉及货车交通违法行为43401起,其中超限超载1635起。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勤务情况:大队在编人员 127人,除去因病、抽调及特殊情况,实际在岗人员123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赋予的职责,在辖区范围开展各项交通管理工作。本次调查中,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有失责行为。
= 2 \* GB2 \* MERGEFORM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履职,全年共开展各类交通执法行动950余次,立案查处违法违规案件899宗,其中针对道路货运行业领域,共处理群众投诉舆情9宗,查处各类案件286宗。联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路面超限超载746辆次,非现场处罚超限超载18起。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勤务情况:大队在编人员90人,除去因病、抽调及特殊情况,实际在岗人员76人,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受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交通执法工作。本次调查中,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有失责行为。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9月3日5时许至7时许,尹文荣驾驶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分 (略) (略) 各装载6T热水,先后送至金坛区儒林镇五叶集镇两家浴室。工作完成后尹文荣驾 (略) (略) ,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后便自行回家休息。
当日9时许, (略) (略) 负责人孔剑文电话通知尹文荣运送一车 (略) 一浴室, (略) 将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厢储罐装满热水后,先至定点加油站加油,随后前往宜兴。11时许,尹文荣驾驶货 (略) 道金坛段由北向南行驶,在接近金坛区儒林镇五叶集镇晨风西街路口( (略) 道89公里200米)时,19辆摩托车从货车两侧超越并继续向前行驶至路口后停车等待红灯,尹文荣驾驶货车跟后行驶,快接近停止线时发现车前方车道均停有摩托车,踩刹车准备停车但车未能制动,随即往左打方向避让,车辆由于惯性继续向前滑行,滑行过程中车头与苏DWT7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部相撞并将驾车人顾恺然碾压在车轮下方,同车乘车人王瑾摔落受伤,同时车左侧与苏DYK80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右侧相撞,导致车辆受损,驾车人未受伤。
事故发生后,尹文荣及与顾恺然等人同行的其他摩托车驾乘人员均拨打了110,110指挥中心接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出出警指令,同时通知119、120。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消防救援单位和120急救中心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将两名伤 (略) 金坛 (略) 抢救。顾恺然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瑾主要伤势为右侧第5前肋骨骨折,右腿膝盖破皮。
(六)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 (略) 道金坛段与晨风西街路口( (略) 道89公里200米), (略) 道为南北走向、双向六车道,北侧路口四条导向车道,过路口后改为三车道,路段为沥青路面,设计最高时速为100km/h。
2.事发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路段天气晴朗,路面干燥,能见度200米以上。
(七)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情况
“2022·9·3”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死者:顾恺然,男,汉族,32岁,江苏金坛人,苏DWT727号普通摩托车驾驶人。
伤者:王瑾,女,汉族,17岁,江苏金坛人,苏DWT727号普通摩托车乘坐人。
目前肇事方尚未与死者家属就事故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10。2022年9月3日11时04分,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到区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消防部门、120急救中心等单位人员开展伤员救治、事故勘查、交通疏导、现场清理等工作。
120救护车赶到后将两名伤 (略) 金坛 (略) 抢救。
一名受伤人员因伤 (略) 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另一名受 (略) 检查主要伤势为右侧第5前肋骨骨折,右腿膝盖破皮,经治 (略) 。
综合对本次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响应、应急组织和现场救援处置等工作情况的评估,本次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序。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略) 金坛聚 (略) 对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发现该车一轴空载制动率/不平衡率均不合格,二轴空载制动率不合格,二轴空载不平衡率合格,整车制动率、驻车制动率、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均不合格,检测结论:不合格。
经委托杭州华硕司鉴定中心对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间接视野装置、鸣号装置、前下部防护装置、侧面防护装置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作业车的间接视野装置、鸣号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规定要求;作业车的侧面防护装置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1567-2017)的规定要求;作业车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外侧呈方管型,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第9.4条的要求;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前下部防护装置下边缘离地高度为580mm,不符合《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GB 26511-2011)第5.1条的要求。
2.车辆超载、超速及超限情况
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DG9588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事发前的车速为34-38km/h(道路限速100km/h),无超速情况。事发时该苏DG9588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正运输热水,实载10035kg(行驶证核定载质量:8500kg,超载率18%),存在超载情况。
3.血检情况
= 1 \* GB2 \* MERGEFORMAT⑴ (略) 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事发时的驾驶员尹文荣静脉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的尹文荣的血样未检出*醇成份。
= 2 \* GB2 \* MERGEFORMAT⑵ (略) 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摩托车驾驶员顾恺然的尸血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的顾恺然的血样未检出*醇成份。
4.视频证据情况
= 1 \* GB2 \* MERGEFORMAT⑴事故发生时,S240与金坛区儒林镇晨风西街路口处6段路面监控录像证明,尹文荣驾驶苏DG9588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头与顾恺然驾驶的苏DWT7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
= 2 \* GB2 \* MERGEFORMAT⑵事故发生前,路面监控录像显示,顾恺然驾驶苏DWT7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苏DG9588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右侧机动车道内超车后驶入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所在车道。
= 3 \* GB2 \* MERGEFORMAT⑶事故发生前,路面监控录像显示,顾恺然驾驶苏DWT72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口处时,直行信号灯为红灯,其在停止线前停车等候放行时发生交通事故。
(二)直接原因分析
1.通行条件分析。经调查,事故发生于白天,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能见度较高。
2.尹文荣交通违法行为分析。事发时,尹文荣驾驶的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存在超载情况;尹文荣驾驶的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制动率、驻车制动率、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均不合格;尹文荣在即将抵达红灯路口时未按照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综上分析,尹文荣驾驶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8500kg,实载10035kg)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未能做到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和责任认定
1.事故性质
= 1 \* GB2 \* MERGEFORMAT⑴从车辆性质分析,事发车辆登记使用性质为“货运”。
= 2 \* GB2 \* MERGEFORMAT⑵从运输行为分析,事发车辆正 (略) (略) 销售给其他单位的热水, (略) (略) 向车主支付运输费用,故认定该运输行为属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2.事故责任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尹文荣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顾恺然不承担事故责任;王瑾不承担事故责任;朱静逸不承担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因涉及货运车辆营运,本起事故是一起纳入生产事故统计的道路运输事故。
四、事故暴露的问题
通过对事故的延伸调查,发现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
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的事发车辆存在超载违法行为,日常用车过程中未做到出车前、中、后“三检”,反映出驾驶员存在安全驾驶、安全行车意识淡薄的问题。
(二)经营者安全管理失位
韩巧林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聘用的驾驶人员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对其名下的涉事车辆疏于管理,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对车辆检修保养。
(三)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缺陷
(略) (略) 未建立完善货物装载工作、货物运单制度,明确相关岗位工作职责,登记货物装载台账,填写货物运单;未核查货物车辆相关证件,登记货物车辆进出情况;企业相关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随意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载的车辆;未严格选择合法的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者,并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五、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集体讨论,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员
1.尹文荣。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其驾驶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8500kg,实载10035kg)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上道路行驶,未能做到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发生1人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定责任。
2.韩巧林。苏DG9588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个体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聘用无从业资格驾驶人员作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对其所有运输车辆疏于管理,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对车辆检修保养,建议由公安、交通运输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定责任。
3.孔剑文。 (略) (略) 法定代表人,未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议由公安、交通运输及其他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定责任。
(二)事故相关单位
(略) (略) ,未建立完善货物装载工作、货物运单制度,明确相关岗位工作职责,登记货物装载台账,填写货物运单;未核查货物车辆相关证件,登记货物车辆进出情况;企业相关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随意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载的车辆;未严格选择合法的道路运输企业及经营者,并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进一步强化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和管控措施,坚决遏制各类道路交通 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货运企业及车辆源头治理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整改源头监管过程中发现过的问题;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局要及时组织开展分析研判,采取相应措施,严防货运企业及货运车辆长期“带病”运行。
(二)进一步加强货运源头管理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及区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未取得运输许可、安全条件不齐全、存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不得进行运输作业,确保道路运输的源头管控。
(三)进一步加强货运重点车辆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进一步优化勤务组织,合理配置安排路面执勤力量,及时发现制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明确职责分工,构建道路交通安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坚决堵塞行业领域安全监管漏洞。常态化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道路货运车辆技术符合标准规范,坚决杜绝病车上路。
(四)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广泛开展警示教育
(略) 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略) 金坛区交通运输局要广泛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警示曝光,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通过文章、视频等形式全方位剖析事故成因,警示教育广大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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