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mg.bidcenter.com.cn/m/images/tupian/wei574.png)
关于印发《淮安市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安市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
机构准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促进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略) 科学技术厅、 (略) 科学技术协会印发《 (略)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人指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2〕1号), (略) 科技局《关于推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淮科〔2022〕49号),结合我区实际,印发《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双减”工作的总体要求,实现全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建设标准化、监管体系全流程、监管范围全覆盖,科技类校外培训全面规范,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执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需经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在登记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从事科技类培训。
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 (略)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
3.培训师资应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二)规范审核登记程序和退出机制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须按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业务流程的规范程序进行审核登记。
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中明确培训服务内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能核准从事科技类培训,其他业务均不予核准。
3.建立退出机制。培训机构如终止培训服务,应在终止服务前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并按规定组织清算,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三)落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职责
1.信息公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审核意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公示培训的名称、教师、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内容。
2.合同约束。应当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推荐使用教育 (略) 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服务的项目与内容、收退费的标准与程序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3.定期报告。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按时完成年审年检年报,向科技行政部门报送年度培训情况、人员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有关经营情况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级科技行政部门成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一般工作人员任成员统筹开展校外培训管理工作,具体业务负责人负责推进具体工作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同
具体业务人员要按照“双减”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与教育体育、市场监管、民政、文广旅、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加强协调,对于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联络、协商解决,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进一步做好“双减”工作网络舆情的实时监测和应急处置,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对家长和学生的宣传引导,引导家长理性、慎重选择培训机构,远离“无证无照”机构;提醒家长在缴纳费用时通过监管平台缴费,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
(四)压实工作责任
进一步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或民办非企业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守牢安全底线。强化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的自治能力,加强师资队*的业务轮训,不断提升教师的业务素养。
附件: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流程(试行)
(略) 清江浦区科学技术局
**日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流程
(试行)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略) 法》《 (略) 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申报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登记机关申报名称,营利性培训机构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或名称变更预留,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
二、准入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申报后,向科技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登记机关提供);
3.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4.举办者资质证明: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信用证明、无犯罪证明等材料。如委托办理,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书(需双方签字);举办者是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信用证明、无犯罪证明等材料。如委托办理,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书(需双方签字)。
5.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备案表》;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6.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7.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8.与办学规模和办学项目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填报《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备案表》;
9.《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
10.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11.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12.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或合格意见书;
13.有化学、生物实验室的,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14.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5.办学场地的房屋质量合格情况;
16.与银行签订的资金监管托管协议;
17.准入标准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受理审核
1.申请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如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补交材料。如现场审核不通过的,现场说明理由。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由科技行政管 (略) 科技局,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4.审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批结论,同意设立的出具《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核准书》,不同意设立的给出理由。
四、法人登记
举办者于办学审批通过后20日内,持《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登记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五、办结登记
举办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至原审批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办结登记。
六、变更、注销和复审
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机构名称、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注册资金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跨县区迁入培训机构,需重新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机关办理准入手续。
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已设立的培训机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并每满三年须申请复审,在《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核准书》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提供材料目录:
1.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表
2.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3.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备案表
4.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5.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备案表
6.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
7.受理通知书
8.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核准书
9. (略) 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监管协议
编 号: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准入申请登记表
机 构 名 称:
申办单位(个人):
培 训 点 地 址:
填 表 日 期:
(略) 清江浦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制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 营利 □ 非营利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 | 手机号码 | |||||
机构负责人 | 身份证 | 手机号码 | |||||
举办者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邮 箱 | |||||
登记注册 地址 | |||||||
培训点地址 | |||||||
从业人数 | (人) | 教学教研 人数 | (人) | ||||
场所性质 | □ 自有 □租赁 | ||||||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 |||||||
场所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教学 面积 | (平方米) | ||||
培训对象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 ||||||
年培训规模 | (人次) | 同一时间段 最大培训量 | (人) | ||||
办学投入(开办资金) | |||||||
股东(法人、自然人) | 投入方式 | 出资额 (万元) |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
培训项目 | |||||||
£ 人工智能(含编程) £ 机器人 £ 科学实验 £ 其它: | |||||||
机构基本情况简介(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及师资队*等,字数不超过500字) | |||||||
材料审核 | 是否已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打√) ?申办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 ?联合办学协议(如需); ?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双方签字的委托书原件(如需); ?办学经费证明材料; ?场地产权资料或租赁合同; ?房屋质量鉴定合格材料(如需);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或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 ?行政负责人(校长、经理等)的资格证明材料; ?专兼职教师相应资质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符合法律、法规的机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自评估报告(如需); ?与办学规模和办学项目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表; ?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 ?与银行签订的资金监管托管协议。 | ||||||
?审核通过,符合设置标准。 ?审核不通过(说明原因: )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现场审核 | 现场核验是否满足以下条件(打√) □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80%; □办学用房所在楼层未超过三层(招收14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机构); □办学用房不属于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中小学校舍; □监控设施运行良好能满足大于三十天的数据储存; □具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项目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 □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应包含但不限于消毒、包扎药物器材等; □专兼职教师信息(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学历等)在前厅醒目位置公示; □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 □同一场地同时开展两个或两个以上培训班配备连续性隔离带; □具有所开展培训项目的培训教材或教案; □无出售香烟(电子烟)、含酒精饮料及危害青少年健康的食品、饮料。 | ||||||
?审核通过,符合设置标准。 □审核不通过(说明原因: )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审核通过,符合设置标准。 □审核不通过(说明原因: )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一寸免 冠近照 |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邮 编 | 电 话 | ||||||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 电 话 | |||||||
主要简历 |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和单位 | 任(兼)何职 | ||||||
本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
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举办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岗位 | 学历/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资质证书 | 备注 |
说明: 1.兼职教师应在“备注”栏注明
2.此表需填写培训机构全部人员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
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举办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序号 | 教材名称 | 图书出版号 | 备注 |
说明:自编教材应在“备注”栏注明。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演示
及实操设施设备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举办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设施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用途 | 备注 |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
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运营管理,本机构郑重承诺: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学,热爱教育事业,积极奉献社会。
2.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正能量,不开设有悖公序良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荣辱观等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培训内容,努力做校外培训行业的典范。
3.严 (略)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要求,不擅自降低标准,不以科技类校外培训之名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类课程培训。
4.努力践行办学宗旨,关心爱护学生,严格教职员工日常管理,经常检查教学场所、仪器设备安全状态,努力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
5.对培训场所公共安全和学生人身安全积极负责,认真履行安全职能,配齐安全设施,加强应急演练,承担培训期间第一监护责任。
6.不搞乱收费、变相收费、超前收费,履行资金监管要求。
7.不搞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过度宣传,充分发挥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促进作用。
8.随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配合做好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整改并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培训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许可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 个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反馈办理意见。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卷备查。)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核准书
编号:
机构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手机号码 | ||
机构地址 |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 ||
从业人数 | 专职教师人数 | ||
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教学面积 | (平方米) |
注册资金 | (万元) | 年培训规模 | (人) |
培训对象 |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 ||
核 准 培 训 项 目 | 审核意见 | ||
£ 编程 £ 机器人 £ 科学实验 £ 其它 | 审核通过,符合准入要求。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此核准书有效期3年。
2.此文件一式三份,举办者、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机关各一份。
(略) 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监管协议
合同号:
*方(培训机构):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方(银行):
地址: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方(县区主管部门): (略) 清江浦区科学技术局
地址: (略) 北京北路103号
负责人:王锋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0517-* 传真:
风险提示及共同声明条款:
1. 本协议为独立协议,*方与其他方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2. *方清楚地知悉*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3. *方承诺所从事的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将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方对*方专项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方仅对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的授权指令作形式性审查。
5. *方资金在被*方保管期间,若因国家政策的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其他情况,致使*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有权视情况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6. 非因*方过错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方将根据*方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退还所监管的交易资金。
7. *方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在监管期间不予办理挂失,如遇存单(折)丢失或密码遗忘的情况,在解除封存支付时,办理挂失。
8. *方与资金接收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 *方在与其他方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与*方无关,*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因*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 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外,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三方书面同意。
12.*、*、*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方为*方提供专项资金监管服务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为了便于*方履行相关要求,实现培训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安全支付,*方授权*方监管相应资金,协助完成培训资金的划转。*方按*方指定和本协议相关约定,向*方提供资金收付、监管、核算及信息报告等服务。
*方有权对被监管资金的收付、监管、核算及信息报告等服务内容实施行政监督,并在*、*双方出现违约行为时组织调解和处理。
第二条 账户设置
*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为*方开设专项培训资金的监管专户,监管专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第三条 监督标准及划付规则
按教育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简称教育部全国平台)具体要求为准。
第四条 期限及终止
本监管协议期限及终止适用下述第 种方式:
一、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有效期满前双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协议自动延续*年,延续期满前30日内双方无异议的,继续延续*年,如此循环。
二、若本协议签订时无法确定到期日,可约定满足以下第 情形时本协议终止:
1.监管资金全部划转完毕;
2.达到*方与其他方签订支付合同的终止条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一、*方权利和义务
(一)*方同意委托*方为本机构教育培训资金监管机构,承诺将全部预收费资金全部委托*方进行资金监管,*方预收费资金全额进入*方为*方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并同意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方对教育培训资金的支付监督。
(二)*方承诺配合*方账户开立、资金支付要求提供*方开户证明资料,配合*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等工作,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
(三)*方已知晓并同意教育培训资金监督标准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方依据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督标准监督支付。*方对监督标准有异议的,应与教育主管部门沟通。
(四)*方同意接受主管部门对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授权*方根据*方主管部门、教育部全国平台要求,将*方保管并监督的教育培训资金余额及支付明细推送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同意接受教育部全国平台指令进行监管账户查询、动账、冻结等操作。
资金接收方信息: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五)*方承诺在资金监管期间内,不在监管资金及账户上设置任何妨碍*方履行本协议的事实或法律障碍。
二、*方权利义务
(一)*方接受*方委托提供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服务,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为*方开设资金监管子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二)*方根据教育部全国平台的指令,履行对*方委托资金的监督和支付。
(三)*方仅对划入资金监管子账户的资金承担资金监督职责,根据约定规则将资金划出子账户后,对该笔资金监督职责终止。
(四)*方应履行监管义务,确保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收付符合本协议及教育部全国平台监管规定。
三、*方权利和义务
(一)*方需督导被监管培训机构预收教育培训资金全部通过教育部全国平台进行收缴并划入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培训机构未通过教育部国家平台收缴且未进入对应资金监管账户的费用,不属于*方监督范围,*方不保证该部分资金安全且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二)若*方未按协议约定将培训资金缴入培训资金监管专户或借故少缴的,*方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作出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认定有失信行为,载入执业信 (略) 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直至责令停止招生。
(三)对*方违规收取培训资金的,*方有权书面通知*方暂停拨付培训资金监管专户内的资金,并协调相关部门监督其基本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对*方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监管义务的,*方可暂停其监管资格,并要求*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方所 (略) 起诉。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为自然人仅须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三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须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若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八条 附 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方、*方、*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签字/单位公章): *方(签字/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方(签字/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
机构准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促进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略) 科学技术厅、 (略) 科学技术协会印发《 (略)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人指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2〕1号), (略) 科技局《关于推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淮科〔2022〕49号),结合我区实际,印发《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双减”工作的总体要求,实现全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建设标准化、监管体系全流程、监管范围全覆盖,科技类校外培训全面规范,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执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制度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需经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在登记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从事科技类培训。
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 (略)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的要求。
3.培训师资应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二)规范审核登记程序和退出机制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登记须按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业务流程的规范程序进行审核登记。
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中明确培训服务内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只能核准从事科技类培训,其他业务均不予核准。
3.建立退出机制。培训机构如终止培训服务,应在终止服务前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并按规定组织清算,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三)落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职责
1.信息公开。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审核意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公示培训的名称、教师、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内容。
2.合同约束。应当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推荐使用教育 (略) 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服务的项目与内容、收退费的标准与程序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3.定期报告。培训机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按时完成年审年检年报,向科技行政部门报送年度培训情况、人员机构变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有关经营情况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级科技行政部门成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一般工作人员任成员统筹开展校外培训管理工作,具体业务负责人负责推进具体工作实施。
(二)加强部门协同
具体业务人员要按照“双减”工作部署和相关要求,与教育体育、市场监管、民政、文广旅、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加强协调,对于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联络、协商解决,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进一步做好“双减”工作网络舆情的实时监测和应急处置,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对家长和学生的宣传引导,引导家长理性、慎重选择培训机构,远离“无证无照”机构;提醒家长在缴纳费用时通过监管平台缴费,维护和保障自身权益。
(四)压实工作责任
进一步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或民办非企业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守牢安全底线。强化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的自治能力,加强师资队*的业务轮训,不断提升教师的业务素养。
附件: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流程(试行)
(略) 清江浦区科学技术局
**日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流程
(试行)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略) 法》《 (略) 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
一、名称申报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登记机关申报名称,营利性培训机构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或名称变更预留,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
二、准入申请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申报后,向科技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登记表》;
2.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登记机关提供);
3.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4.举办者资质证明: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人有效身份证、信用证明、无犯罪证明等材料。如委托办理,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书(需双方签字);举办者是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信用证明、无犯罪证明等材料。如委托办理,还需提供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书(需双方签字)。
5.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备案表》;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6.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7.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8.与办学规模和办学项目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清单,填报《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备案表》;
9.《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
10.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交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
11.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12.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或合格意见书;
13.有化学、生物实验室的,提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14.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5.办学场地的房屋质量合格情况;
16.与银行签订的资金监管托管协议;
17.准入标准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受理审核
1.申请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如申请材料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补交材料。如现场审核不通过的,现场说明理由。
3.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由科技行政管 (略) 科技局,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4.审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批结论,同意设立的出具《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核准书》,不同意设立的给出理由。
四、法人登记
举办者于办学审批通过后20日内,持《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登记机关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五、办结登记
举办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至原审批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办结登记。
六、变更、注销和复审
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机构名称、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注册资金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跨县区迁入培训机构,需重新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机关办理准入手续。
不再从事科技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应主动到审批部门提出注销申请,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已设立的培训机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并每满三年须申请复审,在《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核准书》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提供材料目录:
1.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申请表
2.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3.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备案表
4.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5.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备案表
6.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
7.受理通知书
8.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核准书
9. (略) 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监管协议
编 号: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准入申请登记表
机 构 名 称:
申办单位(个人):
培 训 点 地 址:
填 表 日 期:
(略) 清江浦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制
机构名称 | 机构性质 | □ 营利 □ 非营利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 | 手机号码 | |||||
机构负责人 | 身份证 | 手机号码 | |||||
举办者 联系人 | 手机号码 | 邮 箱 | |||||
登记注册 地址 | |||||||
培训点地址 | |||||||
从业人数 | (人) | 教学教研 人数 | (人) | ||||
场所性质 | □ 自有 □租赁 | ||||||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 |||||||
场所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教学 面积 | (平方米) | ||||
培训对象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 ||||||
年培训规模 | (人次) | 同一时间段 最大培训量 | (人) | ||||
办学投入(开办资金) | |||||||
股东(法人、自然人) | 投入方式 | 出资额 (万元) |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
培训项目 | |||||||
£ 人工智能(含编程) £ 机器人 £ 科学实验 £ 其它: | |||||||
机构基本情况简介(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及师资队*等,字数不超过500字) | |||||||
材料审核 | 是否已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打√) ?申办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 ?联合办学协议(如需); ?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及双方签字的委托书原件(如需); ?办学经费证明材料; ?场地产权资料或租赁合同; ?房屋质量鉴定合格材料(如需);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或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 ?行政负责人(校长、经理等)的资格证明材料; ?专兼职教师相应资质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符合法律、法规的机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自评估报告(如需); ?与办学规模和办学项目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清单; ?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表; ?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 ?与银行签订的资金监管托管协议。 | ||||||
?审核通过,符合设置标准。 ?审核不通过(说明原因: )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现场审核 | 现场核验是否满足以下条件(打√) □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80%; □办学用房所在楼层未超过三层(招收14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机构); □办学用房不属于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中小学校舍; □监控设施运行良好能满足大于三十天的数据储存; □具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项目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 □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应包含但不限于消毒、包扎药物器材等; □专兼职教师信息(姓名、照片、职业资格证书、学历等)在前厅醒目位置公示; □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 □同一场地同时开展两个或两个以上培训班配备连续性隔离带; □具有所开展培训项目的培训教材或教案; □无出售香烟(电子烟)、含酒精饮料及危害青少年健康的食品、饮料。 | ||||||
?审核通过,符合设置标准。 □审核不通过(说明原因: )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审核通过,符合设置标准。 □审核不通过(说明原因: )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字: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一寸免 冠近照 | |||||
政治面貌 | 文化程度 |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邮 编 | 电 话 | ||||||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 电 话 | |||||||
主要简历 |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和单位 | 任(兼)何职 | ||||||
本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
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举办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岗位 | 学历/职称 | 身份证号码 | 资质证书 | 备注 |
说明: 1.兼职教师应在“备注”栏注明
2.此表需填写培训机构全部人员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
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举办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序号 | 教材名称 | 图书出版号 | 备注 |
说明:自编教材应在“备注”栏注明。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演示
及实操设施设备备案表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法人(签字):
举办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设施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用途 | 备注 |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书
为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运营管理,本机构郑重承诺: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学,热爱教育事业,积极奉献社会。
2.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正能量,不开设有悖公序良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荣辱观等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培训内容,努力做校外培训行业的典范。
3.严 (略)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要求,不擅自降低标准,不以科技类校外培训之名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类课程培训。
4.努力践行办学宗旨,关心爱护学生,严格教职员工日常管理,经常检查教学场所、仪器设备安全状态,努力营造优良的教学环境。
5.对培训场所公共安全和学生人身安全积极负责,认真履行安全职能,配齐安全设施,加强应急演练,承担培训期间第一监护责任。
6.不搞乱收费、变相收费、超前收费,履行资金监管要求。
7.不搞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过度宣传,充分发挥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促进作用。
8.随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配合做好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整改并愿意接受相应处罚。
培训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受理通知书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许可事项,已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本办件于 年 月 日受理,承诺办理时限 个工作日,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反馈办理意见。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接收人(签字):
(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卷备查。)
(略) 清江浦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核准书
编号:
机构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手机号码 | ||
主要负责人 | 手机号码 | ||
机构地址 | 教学用房 所在楼层 | ||
从业人数 | 专职教师人数 | ||
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教学面积 | (平方米) |
注册资金 | (万元) | 年培训规模 | (人) |
培训对象 |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 ||
核 准 培 训 项 目 | 审核意见 | ||
£ 编程 £ 机器人 £ 科学实验 £ 其它 | 审核通过,符合准入要求。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此核准书有效期3年。
2.此文件一式三份,举办者、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机关各一份。
(略) 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监管协议
合同号:
*方(培训机构):
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方(银行):
地址: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方(县区主管部门): (略) 清江浦区科学技术局
地址: (略) 北京北路103号
负责人:王锋
授权代理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0517-* 传真:
风险提示及共同声明条款:
1. 本协议为独立协议,*方与其他方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2. *方清楚地知悉*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3. *方承诺所从事的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方造成任何损失的,将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方对*方专项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方付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方仅对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的授权指令作形式性审查。
5. *方资金在被*方保管期间,若因国家政策的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或者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等其他情况,致使*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方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有权视情况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6. 非因*方过错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方将根据*方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要求退还所监管的交易资金。
7. *方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在监管期间不予办理挂失,如遇存单(折)丢失或密码遗忘的情况,在解除封存支付时,办理挂失。
8. *方与资金接收方之间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 *方在与其他方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与*方无关,*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0. 因*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 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外,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三方书面同意。
12.*、*、*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方为*方提供专项资金监管服务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为了便于*方履行相关要求,实现培训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安全支付,*方授权*方监管相应资金,协助完成培训资金的划转。*方按*方指定和本协议相关约定,向*方提供资金收付、监管、核算及信息报告等服务。
*方有权对被监管资金的收付、监管、核算及信息报告等服务内容实施行政监督,并在*、*双方出现违约行为时组织调解和处理。
第二条 账户设置
*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为*方开设专项培训资金的监管专户,监管专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户 名:
帐 号:
第三条 监督标准及划付规则
按教育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简称教育部全国平台)具体要求为准。
第四条 期限及终止
本监管协议期限及终止适用下述第 种方式:
一、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有效期满前双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协议自动延续*年,延续期满前30日内双方无异议的,继续延续*年,如此循环。
二、若本协议签订时无法确定到期日,可约定满足以下第 情形时本协议终止:
1.监管资金全部划转完毕;
2.达到*方与其他方签订支付合同的终止条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一、*方权利和义务
(一)*方同意委托*方为本机构教育培训资金监管机构,承诺将全部预收费资金全部委托*方进行资金监管,*方预收费资金全额进入*方为*方开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并同意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方对教育培训资金的支付监督。
(二)*方承诺配合*方账户开立、资金支付要求提供*方开户证明资料,配合*方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等工作,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
(三)*方已知晓并同意教育培训资金监督标准由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方依据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监督标准监督支付。*方对监督标准有异议的,应与教育主管部门沟通。
(四)*方同意接受主管部门对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授权*方根据*方主管部门、教育部全国平台要求,将*方保管并监督的教育培训资金余额及支付明细推送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同意接受教育部全国平台指令进行监管账户查询、动账、冻结等操作。
资金接收方信息:
开户银行:
户 名:
账 号:
(五)*方承诺在资金监管期间内,不在监管资金及账户上设置任何妨碍*方履行本协议的事实或法律障碍。
二、*方权利义务
(一)*方接受*方委托提供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服务,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为*方开设资金监管子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二)*方根据教育部全国平台的指令,履行对*方委托资金的监督和支付。
(三)*方仅对划入资金监管子账户的资金承担资金监督职责,根据约定规则将资金划出子账户后,对该笔资金监督职责终止。
(四)*方应履行监管义务,确保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收付符合本协议及教育部全国平台监管规定。
三、*方权利和义务
(一)*方需督导被监管培训机构预收教育培训资金全部通过教育部全国平台进行收缴并划入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培训机构未通过教育部国家平台收缴且未进入对应资金监管账户的费用,不属于*方监督范围,*方不保证该部分资金安全且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二)若*方未按协议约定将培训资金缴入培训资金监管专户或借故少缴的,*方有权责令限期整改,并作出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认定有失信行为,载入执业信 (略) 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直至责令停止招生。
(三)对*方违规收取培训资金的,*方有权书面通知*方暂停拨付培训资金监管专户内的资金,并协调相关部门监督其基本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对*方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监管义务的,*方可暂停其监管资格,并要求*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当事各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方所 (略) 起诉。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为自然人仅须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三方可约定其他条款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须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若附件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八条 附 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方、*方、*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签字/单位公章): *方(签字/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方(签字/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