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临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衔接推进乡镇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略)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略)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省、市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我县和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安排及分配
第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四条 分配衔接资金时,应统筹兼顾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可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事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由乡村振兴局牵头汇总,在县人代会批准县级预算后,及时提出县级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按照县政府同意的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下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县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 (略) 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 (略) 委、 (略) 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偿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在安排衔接资金时要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和 (略) 市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县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在选择具体项目时,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十条 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一从衔接资金中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使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 (略) 县财政局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的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谁支出、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临政办秘〔2019〕27号)、《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临政办秘〔2019〕28号)、《临泉县财政局 临泉县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临泉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临财〔2019〕44号)、《临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泉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程〉的通知》(临财〔2019〕51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衔接推进乡镇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略)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略)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省、市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我县和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安排及分配
第三条 县财政局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四条 分配衔接资金时,应统筹兼顾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可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五条 县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事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由乡村振兴局牵头汇总,在县人代会批准县级预算后,及时提出县级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按照县政府同意的衔接资金分配方案,将衔接资金下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衔接资金应当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县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 (略) 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 (略) 委、 (略) 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要求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易地扶贫搬迁债务偿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在安排衔接资金时要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脱贫群体和其他农村人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和 (略) 市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继续按规定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资金使用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县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在选择具体项目时,优先支持可通过土地流转、务工就业、收益分享等方式,有效带动村集体、农户稳定增收的项目。
第十条 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一从衔接资金中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衔接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衔接资金使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 (略) 县财政局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的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谁支出、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县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县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临政办秘〔2019〕27号)、《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临政办秘〔2019〕28号)、《临泉县财政局 临泉县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临泉县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临财〔2019〕44号)、《临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泉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程〉的通知》(临财〔2019〕51号)同时废止。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