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厨余垃圾再生处理项目调整设计方案批前公示
临夏市厨余垃圾再生处理项目调整设计方案批前公示
(略) (略) 向我局 (略) 厨余垃圾再生处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变更,我局按程序组织临夏州空间规划专家咨询委 (略) 厨余垃圾再生处理项目调整方案进行了论证审查,会后设计单位按专家意见已修改完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 (略)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规划许可之前,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一、项目拟选位置
项 (略) 南龙镇王闵家村,东至南龙山、南至农路、 (略) 医疗垃圾处理厂、北至耕地。
二、调整内容
该项目由于“兰州至永靖至临夏高速公路工程(兰永临高速)”路线临时调整发生占压,原项目占地面积由11.35亩调整为18.29亩,建、构筑物占地面积4.63亩保持不变,总建筑面积由5210.23平方米调整为5526.12平方米,(其中:雨污水收集池面积由40平方米调整为50平方米,综合办公楼由2层建筑面积326.38平方米调整为3层建筑面积938.27平方米)。
三、调整方案的规划符合性
容积率由0.77调整为0.5,建筑密度由39.63%调整为24.58%,绿地率由20.03%调整为26.62%,建筑主体高度由13.5米调整为14.25米。该项目本次方案调整内容符合规划条件通知书(LX规建条[2023]24号)的控制指标要求(容积率≤1.0,建筑密度≤40% ,绿地率≥20%,建筑主体高度≤24米)。
四、公示时间:7天,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6月13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行政许可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到临夏州自然资源局403室(单位需盖公章,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申请听证的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方案及放弃听证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相关行政许可。
联系地址: (略) 北滨河东路临夏州自然资源局403室
联系电话(传真):0930-*(0930-*)
邮编:* 临夏州自然资源局
(略) (略) 向我局 (略) 厨余垃圾再生处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变更,我局按程序组织临夏州空间规划专家咨询委 (略) 厨余垃圾再生处理项目调整方案进行了论证审查,会后设计单位按专家意见已修改完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法》《 (略) 城乡规划条例》《 (略)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规划许可之前,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一、项目拟选位置
项 (略) 南龙镇王闵家村,东至南龙山、南至农路、 (略) 医疗垃圾处理厂、北至耕地。
二、调整内容
该项目由于“兰州至永靖至临夏高速公路工程(兰永临高速)”路线临时调整发生占压,原项目占地面积由11.35亩调整为18.29亩,建、构筑物占地面积4.63亩保持不变,总建筑面积由5210.23平方米调整为5526.12平方米,(其中:雨污水收集池面积由40平方米调整为50平方米,综合办公楼由2层建筑面积326.38平方米调整为3层建筑面积938.27平方米)。
三、调整方案的规划符合性
容积率由0.77调整为0.5,建筑密度由39.63%调整为24.58%,绿地率由20.03%调整为26.62%,建筑主体高度由13.5米调整为14.25米。该项目本次方案调整内容符合规划条件通知书(LX规建条[2023]24号)的控制指标要求(容积率≤1.0,建筑密度≤40% ,绿地率≥20%,建筑主体高度≤24米)。
四、公示时间:7天,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6月13日。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行政许可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到临夏州自然资源局403室(单位需盖公章,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申请听证的请在公示期间向我局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同意方案及放弃听证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相关行政许可。
联系地址: (略) 北滨河东路临夏州自然资源局403室
联系电话(传真):0930-*(0930-*)
邮编:* 临夏州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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