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丽多家居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福建丽多家居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略)

地理位置

(略) 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黄岭村253号

联系人

麻小英

项目名称

福建丽多家居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用人单位名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GKQP66;成立时间:2019年02月20月;法定代表人:羿云凤;住所: (略) 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黄岭村253号;注册资本:*仟零点击查看>>万圆整;经营范围:家具、橱柜、木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规模:年生产木制家具2000件。

现场调查人员

陈淑萍、秦小艳

现场调查时间

2022年9月20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麻小英

检测、采样人员

曾江林、汪雨斯

检测、采样时间

2022年10月16日—2022年月10日18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麻小英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因素:其他粉尘(软木)、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酸*酯、*酸*酯、**酮(2-*酮)*酮、环己酮;

(2)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①该用人单位各岗位本次检测的其他粉尘(软木)的检测值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②该用人单位各岗位所接触的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酸*酯、*酸*酯、**酮(2-*酮)、*酮和环己酮等化学危害因素本次检测的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③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修色、喷底漆、手加工和冷压等岗位本次检测的40h噪声等效声级低于80dB,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喷漆、打孔、封边、开料(免漆车间)、热压和打磨(木加工车间)等岗位的本次检测的40h噪声等效声级位于80dB至85dB之间,符合规定的接触限值,属于噪声作业岗位;剩余的打磨(喷漆车间)、开料(木加工车间)和锯台等岗位本次检测的40h噪声等效声级结果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加强现场防尘管理,对产生粉尘的岗位增加防尘设施。

(2)建议用人单位在各木材加工岗位优化作业,根据实际情况调节除尘器风机功率,捕集粉尘,减小粉尘逸散。

(3)建议强化现场二次扬尘的降尘的控制措施,包括明确地面落尘定时清理、定时喷雾洒水频次、范围,并切实执行。

(4)建议用人单位加强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5)建议用人单位对噪声超标的打磨、开料和锯台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整改,提高设备自动化水平,并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以减少作业人员对噪声的接触。

(6)建议用人单位在喷漆或修色等岗位15米内设置冲淋洗眼设施。

2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全部接害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具体检查项目及周期详见附件八;

(2)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3个体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建议对于使用油漆原料的喷漆和修色等岗位应配发防毒面罩,并配备使用防有机溶剂滤毒盒。

(3)用人单位应强化个体防护,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

(4)用人单位应增加员工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员工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检查与考核制度。

(4)建议现场噪声40h等效声级低于80dB的非噪声作业岗位的劳动者正常工况下可不必佩戴防噪耳塞。

4职业病危害告知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告知,需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在现场设置的告知卡中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

5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再教育培训,不断增长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加强员工职业健康意识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健康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并落实培训等相关工作(劳动者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少于4学时)。

6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应尽快向当地卫生健康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年度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

(3)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按照制度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做好记录;如夏季高温中暑应急演练和化学品急性中毒应急演练等。

(4)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5 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略)

地理位置

(略) 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黄岭村253号

联系人

麻小英

项目名称

福建丽多家居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用人单位名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2GKQP66;成立时间:2019年02月20月;法定代表人:羿云凤;住所: (略) 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黄岭村253号;注册资本:*仟零点击查看>>万圆整;经营范围:家具、橱柜、木制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规模:年生产木制家具2000件。

现场调查人员

陈淑萍、秦小艳

现场调查时间

2022年9月20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麻小英

检测、采样人员

曾江林、汪雨斯

检测、采样时间

2022年10月16日—2022年月10日18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麻小英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因素:其他粉尘(软木)、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酸*酯、*酸*酯、**酮(2-*酮)*酮、环己酮;

(2)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①该用人单位各岗位本次检测的其他粉尘(软木)的检测值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②该用人单位各岗位所接触的苯、*苯、二*苯(全部异构体)、*酸*酯、*酸*酯、**酮(2-*酮)、*酮和环己酮等化学危害因素本次检测的浓度均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③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修色、喷底漆、手加工和冷压等岗位本次检测的40h噪声等效声级低于80dB,符合职业接触限值;喷漆、打孔、封边、开料(免漆车间)、热压和打磨(木加工车间)等岗位的本次检测的40h噪声等效声级位于80dB至85dB之间,符合规定的接触限值,属于噪声作业岗位;剩余的打磨(喷漆车间)、开料(木加工车间)和锯台等岗位本次检测的40h噪声等效声级结果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加强现场防尘管理,对产生粉尘的岗位增加防尘设施。

(2)建议用人单位在各木材加工岗位优化作业,根据实际情况调节除尘器风机功率,捕集粉尘,减小粉尘逸散。

(3)建议强化现场二次扬尘的降尘的控制措施,包括明确地面落尘定时清理、定时喷雾洒水频次、范围,并切实执行。

(4)建议用人单位加强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正常有效状态。

(5)建议用人单位对噪声超标的打磨、开料和锯台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整改,提高设备自动化水平,并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以减少作业人员对噪声的接触。

(6)建议用人单位在喷漆或修色等岗位15米内设置冲淋洗眼设施。

2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全部接害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以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具体检查项目及周期详见附件八;

(2)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

3个体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建议对于使用油漆原料的喷漆和修色等岗位应配发防毒面罩,并配备使用防有机溶剂滤毒盒。

(3)用人单位应强化个体防护,加强对各种个体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处于正常状态。

(4)用人单位应增加员工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员工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检查与考核制度。

(4)建议现场噪声40h等效声级低于80dB的非噪声作业岗位的劳动者正常工况下可不必佩戴防噪耳塞。

4职业病危害告知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告知,需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在现场设置的告知卡中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

5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再教育培训,不断增长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加强员工职业健康意识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健康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并落实培训等相关工作(劳动者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少于4学时)。

6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应尽快向当地卫生健康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年度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

(3)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员工按照制度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做好记录;如夏季高温中暑应急演练和化学品急性中毒应急演练等。

(4)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5 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