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青元金属有限公司废铝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3〕书4号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青元金属有限公司废铝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3〕书4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废铝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6月6日—2023年6月1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
通讯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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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永环评〔2023〕书4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废铝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华大 (略) 编制的《 (略) 废铝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 (略) 永春县下洋新材料产业集中区,主要以洁净的废铝为主要原料,再生加工成铝合金锭、铝板、铝棒和铝铸件,年产铝合金锭11万吨、铝棒3万吨、铝铸件1万吨、铝板3万吨。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结论,项目属于铝合金制造,现已通过永春县发改和改革局备案(编号:闽发改备〔2022〕C*号),符合产业政策,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永春县下洋新材料产业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严格控制废铝来源,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废铝,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水污染防治。项目应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措施,冷却水应经冷却池收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碱液喷淋废水应经“化学沉淀+混凝沉淀”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池絮凝沉淀后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不得外排,全厂根据雨水分区设置4个初期雨水池,容积分别为150m3、150m3、285m3、170m3。近期生活污水应经“三级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能力20m3/d)”处理设施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排入涂山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远期待园区污水处理站建成运行后,生活污水预处理达到入网标准后,通过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效、处理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1#车间的熔化、调质、铝灰回收、煅烧、冷却等废气应经负压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脉冲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2#车间熔化、调质、铝灰回收等废气经负压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脉冲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1m高排气筒(DA003)排放;3#车间熔化、调质、铝灰回收、退火炉等燃料燃烧废气经负压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脉冲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1m高排气筒(DA004)排放;4#车间的破碎粉尘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1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冷轧及热轧油雾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与3#车间熔炼烟气通过同一根排气筒(DA004)排放;DA002、DA003和DA004排气筒应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测装置,自动监测装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应采取严格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煅烧配料粉尘应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车间应加强密闭措施,提高集气装置收集效率并加强生产管理,减少生产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DA001、DA003和DA004排气筒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DA004排气筒中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限值;DA002排气筒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中较严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非*烷总烃厂界、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标准。
3、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
4、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6、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3#车间、4#车间密闭隔间各外延50米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7、《报告书》核定的约束性指标为:SO2≤6.231t/at/a、NOX≤26.769t/a,你公司应按承诺意见,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SO2、NOX排污权指标;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二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0.384吨/年为该项目VOCs削减替代来源,该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总量控制在0.32吨/年以内;其它非约束性指标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8、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9、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住建、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求。全厂应根据分区设置要求配备4个容积分别不小于299m3、295m3、375m3、301m3的事故应急池,按要求配备应急设施器材。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细化并落实项目环境风险影响范围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确保事故状态下实现周边影响范围内企业及敏感目标的人员紧急撤离。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10、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6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废铝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6月6日—2023年6月12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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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永环评〔2023〕书4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废铝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华大 (略) 编制的《 (略) 废铝再生循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 (略) 永春县下洋新材料产业集中区,主要以洁净的废铝为主要原料,再生加工成铝合金锭、铝板、铝棒和铝铸件,年产铝合金锭11万吨、铝棒3万吨、铝铸件1万吨、铝板3万吨。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结论,项目属于铝合金制造,现已通过永春县发改和改革局备案(编号:闽发改备〔2022〕C*号),符合产业政策,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永春县下洋新材料产业集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严格控制废铝来源,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废铝,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水污染防治。项目应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措施,冷却水应经冷却池收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碱液喷淋废水应经“化学沉淀+混凝沉淀”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池絮凝沉淀后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不得外排,全厂根据雨水分区设置4个初期雨水池,容积分别为150m3、150m3、285m3、170m3。近期生活污水应经“三级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能力20m3/d)”处理设施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排入涂山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处理,远期待园区污水处理站建成运行后,生活污水预处理达到入网标准后,通过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效、处理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1#车间的熔化、调质、铝灰回收、煅烧、冷却等废气应经负压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脉冲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2#车间熔化、调质、铝灰回收等废气经负压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脉冲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1m高排气筒(DA003)排放;3#车间熔化、调质、铝灰回收、退火炉等燃料燃烧废气经负压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脉冲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1m高排气筒(DA004)排放;4#车间的破碎粉尘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21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冷轧及热轧油雾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与3#车间熔炼烟气通过同一根排气筒(DA004)排放;DA002、DA003和DA004排气筒应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测装置,自动监测装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应采取严格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煅烧配料粉尘应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达标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车间应加强密闭措施,提高集气装置收集效率并加强生产管理,减少生产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DA001、DA003和DA004排气筒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DA004排气筒中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限值;DA002排气筒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3中较严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限值,非*烷总烃厂界、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标准。
3、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
4、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6、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3#车间、4#车间密闭隔间各外延50米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7、《报告书》核定的约束性指标为:SO2≤6.231t/at/a、NOX≤26.769t/a,你公司应按承诺意见,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SO2、NOX排污权指标;根据VOCs排放1.2倍削减替代要求,从我县第二批有机废气削减量中调剂出0.384吨/年为该项目VOCs削减替代来源,该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总量控制在0.32吨/年以内;其它非约束性指标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8、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9、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住建、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求。全厂应根据分区设置要求配备4个容积分别不小于299m3、295m3、375m3、301m3的事故应急池,按要求配备应急设施器材。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和联动。细化并落实项目环境风险影响范围内人员应急疏散方案,确保事故状态下实现周边影响范围内企业及敏感目标的人员紧急撤离。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备案工作,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10、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有效控制施工期间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
三、项目应按《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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