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崇明精神卫生中心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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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明精神卫生中心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略) 崇明区精神卫生中心: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崇明区精神卫生中心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城桥镇13街坊53、55丘,拟实施扩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①拆除工程。拆除门诊综合楼、医技楼、车库等建筑;②修缮工程。对原病房大楼实施修缮,修缮后主要功能为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心理咨询、行政办公等;③新建工程。新建医疗综合楼、综合服务楼、垃圾站、用户站、氧气站、门卫、污水处理设备间、农具间等。

项目建成后, (略) 病床100张,全院核定床位数共计350张,每日接待门诊患者数约300人。新增行政医护人员30人,门诊部每天工作8小时,住院部实行24工作制,年工作365天。项目总投资35807.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赛源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应落实《报告表》要求,药物浓度分析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G2经收集治理后通过18米的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非*烷总烃、*醇、*腈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DB31/933-2015)》相关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G6、垃圾房废气G7经收集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的排气筒DA003、DA004高空排放,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应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G5经收集处理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标准限值后通过15米的排气筒(DA002)排放。各排气筒应规范设置采样口、采样平台。

加强各区域和设备的密闭性,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污水处理站周边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浓度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相关标准限值;厂界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限值要求,非*烷总烃、*醇、*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限值要求。

2、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综合性降噪、减振措施,确保西侧、南侧、北侧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东侧边界达到4类标准要求。

3、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食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预处理后,与医疗废水、生活污 (略) 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城桥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酸碱度、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余氯、粪大肠菌群、动植物油等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限值要求,氨氮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标准要求。

4、各类固废应 (略) 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妥善处理,防止收集、暂存、装运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医疗废物、检验科器皿头两道清洗废液、生物安全柜废过滤滤芯、废活性炭、污泥、车库废矿物油泥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分类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委托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等相关规定。废过滤材料、废外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回收利用处置。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5、应落实《报告表》要求,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

6、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工况、风险事故和生物安全事件采取切实的污染控制与防范措施,按照 (略) 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崇明精神卫生中心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


(略) 崇明区精神卫生中心: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崇明区精神卫生中心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城桥镇13街坊53、55丘,拟实施扩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①拆除工程。拆除门诊综合楼、医技楼、车库等建筑;②修缮工程。对原病房大楼实施修缮,修缮后主要功能为疾控精神卫生分中心、心理咨询、行政办公等;③新建工程。新建医疗综合楼、综合服务楼、垃圾站、用户站、氧气站、门卫、污水处理设备间、农具间等。

项目建成后, (略) 病床100张,全院核定床位数共计350张,每日接待门诊患者数约300人。新增行政医护人员30人,门诊部每天工作8小时,住院部实行24工作制,年工作365天。项目总投资35807.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赛源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应落实《报告表》要求,药物浓度分析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G2经收集治理后通过18米的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非*烷总烃、*醇、*腈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DB31/933-2015)》相关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G6、垃圾房废气G7经收集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的排气筒DA003、DA004高空排放,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应符合《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相关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G5经收集处理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标准限值后通过15米的排气筒(DA002)排放。各排气筒应规范设置采样口、采样平台。

加强各区域和设备的密闭性,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确保污水处理站周边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浓度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相关标准限值;厂界处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限值要求,非*烷总烃、*醇、*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限值要求。

2、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综合性降噪、减振措施,确保西侧、南侧、北侧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东侧边界达到4类标准要求。

3、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食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预处理后,与医疗废水、生活污 (略) 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城桥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酸碱度、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悬浮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余氯、粪大肠菌群、动植物油等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限值要求,氨氮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标准要求。

4、各类固废应 (略) 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妥善处理,防止收集、暂存、装运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医疗废物、检验科器皿头两道清洗废液、生物安全柜废过滤滤芯、废活性炭、污泥、车库废矿物油泥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分类收集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委托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等相关规定。废过滤材料、废外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回收利用处置。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5、应落实《报告表》要求,按照分区防渗要求落实土壤、地下水防渗措施。

6、应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对各类非正常工况、风险事故和生物安全事件采取切实的污染控制与防范措施,按照 (略) 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崇明精神卫生中心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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