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鸿鼎数码纺织品有限公司

内容
 
发送至邮箱

东莞市鸿鼎数码纺织品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鸿鼎数码纺织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沙 (略) 场一路1号201室
建设单位 东莞市鸿鼎数码纺织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东莞市鸿鼎数码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35ETA32,以下简称“本项目”)拟 (略) (略) 沙 (略) 场一路1号201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为:北纬22°50′18.471″,东经113°38′36.048″),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2420m2,建筑面积1520m2,主要从事娃娃玩具的生产,年生产娃娃玩具70万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处理措施:破碎工序:项目破碎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粉尘,主要成分为颗粒物。项目拟加强车间机械通风,破碎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注塑、丝印、烘干工序:项目注塑、丝印、烘干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VOCs、NMHC。项目注塑、丝印、烘干工序设于密闭空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废气进行收集后,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VOCs有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 2 中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的第Ⅱ时段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要求;NMHC有组织排放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较严值要求;VOCs厂界无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NMHC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A.1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中较严值要求,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注塑、丝印、烘干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气味,主要特征为臭气浓度。臭气浓度产生值较小,覆盖范围仅限于生产设备至生产车间边界。异味通过废气收集系统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与注塑、丝印、烘干工序有机废气一同排放,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少部分未能被收集的异味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的管理,降低车间内的恶臭气味浓度,促使厂界臭气浓度低于20(无量纲),臭气厂界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的要求,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2.废水处理措施: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因受热等因素损失,需定期补充新鲜水;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管网,经市政管 (略) 沙田福禄沙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 3.固废处理措施:一般工业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4.噪声处理措施: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适当的隔声、减震、吸声等降噪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经过采取减振、消声和隔音等措施,使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即边界噪声昼间≤60dB(A),夜间≤50dB(A)。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3-06-06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沙田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沙田镇东莞港服务大楼908室
初步审查意见 1.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2.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分析、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等相关问题。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鸿鼎数码纺织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略) 沙 (略) 场一路1号201室
建设单位 东莞市鸿鼎数码纺织品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东莞市鸿鼎数码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35ETA32,以下简称“本项目”)拟 (略) (略) 沙 (略) 场一路1号201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为:北纬22°50′18.471″,东经113°38′36.048″),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2420m2,建筑面积1520m2,主要从事娃娃玩具的生产,年生产娃娃玩具70万个。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处理措施:破碎工序:项目破碎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粉尘,主要成分为颗粒物。项目拟加强车间机械通风,破碎颗粒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不会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注塑、丝印、烘干工序:项目注塑、丝印、烘干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VOCs、NMHC。项目注塑、丝印、烘干工序设于密闭空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废气进行收集后,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VOCs有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 2 中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的第Ⅱ时段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要求;NMHC有组织排放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中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中较严值要求;VOCs厂界无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NMHC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A.1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中较严值要求,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项目注塑、丝印、烘干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气味,主要特征为臭气浓度。臭气浓度产生值较小,覆盖范围仅限于生产设备至生产车间边界。异味通过废气收集系统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与注塑、丝印、烘干工序有机废气一同排放,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少部分未能被收集的异味以无组织形式在车间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的管理,降低车间内的恶臭气味浓度,促使厂界臭气浓度低于20(无量纲),臭气厂界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的要求,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2.废水处理措施: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因受热等因素损失,需定期补充新鲜水;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管网,经市政管 (略) 沙田福禄沙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影响。 3.固废处理措施:一般工业 (略) 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4.噪声处理措施: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合理布置,通过适当的隔声、减震、吸声等降噪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经过采取减振、消声和隔音等措施,使项目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标准,即边界噪声昼间≤60dB(A),夜间≤50dB(A)。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公示时间 2023-06-06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沙田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沙田镇东莞港服务大楼908室
初步审查意见 1.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2.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分析、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等相关问题。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