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市焱焱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技改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市焱焱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技改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略) :
《 (略) (略) 技改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106-*-07-02-*)。项目建设地点: (略) 西江(桂平)船舶修造产业园。项目建设规模:年产9万载重吨新能源船舶及各类船舶,拆解船舶30艘,维修船舶80艘。主要产品为LNG动力绿色新能源船舶(25艘/a)、其他类型船舶(45艘/a)。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有涂装车间(6#厂房)、机加工车间(1#厂房)等;储运工程主要有厂房(2#-5#,预留仓库),生产车间(1#-5#,预留车间及脱模等工序车间)、露天船台,辅助工程主要有供气站(气库)、仓库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以及雨污分流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干式滤筒器+三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系统、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集气罩+干式滤筒器+移动式活性炭吸附装置、布袋除尘器+三级活性炭吸附处、沉淀池、隔油池、危废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等。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19m2,项目投资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25万元,占项目投资的1.2%。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略) 西江(桂平)船舶修造产业园园区规划,选址合理。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调漆和分段喷漆均在密闭的喷漆房内进行,采用干式滤筒器+三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30m高DA001排气筒排放;脱模、上胶、刮腻子废气通过风机进行负压式收集后统一经同一套布袋除尘器+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30m高DA002排气筒排放;焊接、除锈、切割产生的粉尘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无组织排放,船台补漆废气采用集气罩+干式滤筒器+移动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以上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非*烷总烃、二*苯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在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生产过程、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收集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采取封闭、监控等防治措施,严格管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GB37822-2019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切割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回用不外排。船体冲洗废水经隔油+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作船体清洗用水,循环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至初期雨水池进行隔油+混凝沉淀处理后,与采用油水分离器对含油废水进行一级重力和聚结分离+二级纤维滤器+三级超滤膜渗透分离处理后的洗舱废水、含油舱底废水,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项目需在园区污水管网敷设完成及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后,本项目方可投入运营。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对危险废物废催化剂、废含油漆、含油手套抹布、废活性炭、废滤筒、废润滑油、废油漆桶、油泥渣、废荧光灯、废电池、漆渣、废油、油泥等危险废物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切割废渣、钢材废边角料、焊渣、锈渣(钢渣)及废钢砂、收集及沉降的粉尘等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 (略) 处理;污泥脱水后,用桶装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交由相关单位进行综合利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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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 (略) (略) 技改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106-*-07-02-*)。项目建设地点: (略) 西江(桂平)船舶修造产业园。项目建设规模:年产9万载重吨新能源船舶及各类船舶,拆解船舶30艘,维修船舶80艘。主要产品为LNG动力绿色新能源船舶(25艘/a)、其他类型船舶(45艘/a)。建设内容:主体工程主要有涂装车间(6#厂房)、机加工车间(1#厂房)等;储运工程主要有厂房(2#-5#,预留仓库),生产车间(1#-5#,预留车间及脱模等工序车间)、露天船台,辅助工程主要有供气站(气库)、仓库等;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以及雨污分流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干式滤筒器+三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系统、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集气罩+干式滤筒器+移动式活性炭吸附装置、布袋除尘器+三级活性炭吸附处、沉淀池、隔油池、危废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间、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等。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19m2,项目投资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25万元,占项目投资的1.2%。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略) 西江(桂平)船舶修造产业园园区规划,选址合理。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调漆和分段喷漆均在密闭的喷漆房内进行,采用干式滤筒器+三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30m高DA001排气筒排放;脱模、上胶、刮腻子废气通过风机进行负压式收集后统一经同一套布袋除尘器+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30m高DA002排气筒排放;焊接、除锈、切割产生的粉尘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无组织排放,船台补漆废气采用集气罩+干式滤筒器+移动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以上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非*烷总烃、二*苯等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在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生产过程、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收集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采取封闭、监控等防治措施,严格管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GB37822-2019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切割废水经沉淀后循环回用不外排。船体冲洗废水经隔油+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作船体清洗用水,循环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收集至初期雨水池进行隔油+混凝沉淀处理后,与采用油水分离器对含油废水进行一级重力和聚结分离+二级纤维滤器+三级超滤膜渗透分离处理后的洗舱废水、含油舱底废水,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排放,项目需在园区污水管网敷设完成及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后,本项目方可投入运营。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对危险废物废催化剂、废含油漆、含油手套抹布、废活性炭、废滤筒、废润滑油、废油漆桶、油泥渣、废荧光灯、废电池、漆渣、废油、油泥等危险废物等进行单独收集、暂存, (略) 处置;切割废渣、钢材废边角料、焊渣、锈渣(钢渣)及废钢砂、收集及沉降的粉尘等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 (略) 处理;污泥脱水后,用桶装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交由相关单位进行综合利用。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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