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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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改扩建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中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石排镇石排龙田路6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略) 石排镇石排龙田路6号(北纬23°06′28.290″ ,东经113°57′18.320″),主要从事光电混合缆、电缆的加工生产。 项目原有环保手续情况: (略) (略) 于2019年12月15 (略) (略) 编制了《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0年2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的审批,批复编号:东环建【2020】3582号;并于2021年5月13日进行了自主验收废水、噪声和固废;项目已申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为:*MA53FQR*X。 项目于2023年 (略) 名称变更,由“ (略) (略) ”变更为“ (略) (略) ”,登记通知书编号为:(粤东)登字【2023】第*64号。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挤出(3F车间)、印字工序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VOCs有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VOCs无组织排放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同时满足《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挤出工序(4F车间)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同时满足《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 (略) 政管网, (略) 南畲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产品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 2023-06-0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石排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石排镇石崇横路石崇办事中心3楼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
项目名称 东莞市中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石排镇石排龙田路6号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略) 石排镇石排龙田路6号(北纬23°06′28.290″ ,东经113°57′18.320″),主要从事光电混合缆、电缆的加工生产。 项目原有环保手续情况: (略) (略) 于2019年12月15 (略) (略) 编制了《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0年2月1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的审批,批复编号:东环建【2020】3582号;并于2021年5月13日进行了自主验收废水、噪声和固废;项目已申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为:*MA53FQR*X。 项目于2023年 (略) 名称变更,由“ (略) (略) ”变更为“ (略) (略) ”,登记通知书编号为:(粤东)登字【2023】第*64号。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项目挤出(3F车间)、印字工序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VOCs有组织排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VOCs无组织排放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同时满足《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挤出工序(4F车间)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同时满足《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 (略) 政管网, (略) 南畲朗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产品废 (略) 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 2023-06-07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石排分局
联系电话 0769-*
通讯地址 (略) 石排镇石崇横路石崇办事中心3楼
初步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附件
备注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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