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牧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牧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广西 (略) :
《广西 (略) 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重新申报,项目代码:2107-*-04-*)。建设地 (略) 油麻镇谢余村。原广西 (略) 油麻镇养猪场项目环评已获批复,项目暂未开始建设,现项目变更为养牛。项目建设规模:母牛存栏量900头,母牛通过人工授精繁育牛仔,形成年存栏1800头养牛生产线。主体工程主要有牛舍(6栋),辅助工程主要有隔离区、堆肥场、办公区,储运工程主要有饲料加工及仓库,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供冷供热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布袋除尘系统、发酵床、堆肥场、防疫废物废弃物收集箱、收集池、初期雨水池等。
项目总用地面积53333.33m2。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环保投资23.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5.83%。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略) 畜禽养殖规划要求,选址合理。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机肥加工粉尘、饲料加工粉尘分别经密闭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采用发酵床工艺(微生态发酵床养殖技术),添加益生菌,及时通风、饲料源头控制进行处理恶臭,定期喷洒微生物除臭剂除臭,在场区空地及场区四周设置绿化隔离带等措施,厂界氨气和硫化氢排放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场区牛粪、牛尿液直接进入发酵床进行处理,经微生物发酵将废水完全消纳,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不外排;场区雨水通过雨水管道收集,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区绿化。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牛舍粪料、饲料残渣、垫料经发酵床发酵制成有机肥料;饲料加工收集的粉尘回收用于饲料加工,有机肥处理区收集粉尘回用于有机肥生产;防疫废弃物依据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牛和分娩物由有资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清运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猪场四周场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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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略) :
《广西 (略) 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重新申报,项目代码:2107-*-04-*)。建设地 (略) 油麻镇谢余村。原广西 (略) 油麻镇养猪场项目环评已获批复,项目暂未开始建设,现项目变更为养牛。项目建设规模:母牛存栏量900头,母牛通过人工授精繁育牛仔,形成年存栏1800头养牛生产线。主体工程主要有牛舍(6栋),辅助工程主要有隔离区、堆肥场、办公区,储运工程主要有饲料加工及仓库,公用工程主要有供排水、供冷供热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布袋除尘系统、发酵床、堆肥场、防疫废物废弃物收集箱、收集池、初期雨水池等。
项目总用地面积53333.33m2。项目总投资4000万元,环保投资23.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5.83%。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略) 畜禽养殖规划要求,选址合理。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有机肥加工粉尘、饲料加工粉尘分别经密闭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采用发酵床工艺(微生态发酵床养殖技术),添加益生菌,及时通风、饲料源头控制进行处理恶臭,定期喷洒微生物除臭剂除臭,在场区空地及场区四周设置绿化隔离带等措施,厂界氨气和硫化氢排放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场区排水系统。场区牛粪、牛尿液直接进入发酵床进行处理,经微生物发酵将废水完全消纳,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不外排;场区雨水通过雨水管道收集,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区绿化。
严格分区防渗,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牛舍粪料、饲料残渣、垫料经发酵床发酵制成有机肥料;饲料加工收集的粉尘回收用于饲料加工,有机肥处理区收集粉尘回用于有机肥生产;防疫废弃物依据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牛和分娩物由有资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清运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猪场四周场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五)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34 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 年第74 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 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略) 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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