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地块、九江市八里湖大道以南、通湖路以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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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地块、九江市八里湖大道以南、通湖路以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略) 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地 (略) 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中心地理坐标为E115.*°,N29.*°,调查面积为8825.44m2(13.2382亩)。 (略) 八里湖大道以南、通湖路以东地 (略) 八里湖大道以南、通湖路以东,中心地理坐标为E115.*°,N29.*°,调查面积为8832.76m2(13.2491亩)。

该地块历史沿革清晰, (略) 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通畔垄村,原用途为农用地, (略) 国土资源厅2009年6月24日批准的《关于九江经济开发区2009年度 (略) 的批复》(赣国土资核〔2009〕394号),该 (略) 建设用地; (略) 国土资源厅2012年12月6日《 (略) (八里湖新区)2012年度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核〔2012〕1912号),该地 (略) 建设用地,使用 (略) 自然资源局储备中心八里湖新区分中心,拟建设居民用房。 (略) 八里湖大道以南、通湖路以东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通畔垄村,原用途为农用地, (略) 国土资源厅2007年11月25日《关于批准庐山区2003年度第二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核〔2007〕744号),该地 (略) 建设用地, (略) 国土资源厅2009年7月7日批准的《关于九江经济开发区2009年度第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核〔2009〕522号),该 (略) 建设用地;使用 (略) 自然资源局储备中心八里湖新区分中心,拟建设居民用房,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自然资源局八里 (略) (略) 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地块、 (略) 八里湖大道以南、通湖路以东地块补充进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公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于2022年10月-11月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于2022年11月编制完成《九江市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地块、九江市八里湖大道以南、通湖路以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通过对场地现场踏勘、相关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场地调查,得出该场地污染识别结论如下:

通过对地块使用人、政府管理人员、自然资源部门管理人员及地块周边区域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公众调查、现场踏勘,地块未发现恶臭味道或刺激性气味,污染痕迹;未发现遗留地上或地下罐体、管线、沟渠等设施;无明显污染迹象,无危险废物堆放、填埋情况。

根据调查地块周边潜在污染源资料,企业土壤和地下水均采取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措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由当地气象条件可知,调查地块区域常见风向为东北风,潜在污染源处于地块主导风向下风向,因此大气沉降对调查地块的影响较小。

地块及周边历史上均未曾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地块500m范围内敏感目标有居民区、学校等。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综上所述,该地块土壤未受到污染,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可以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开发。

, (略) ,九江

(略) 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地 (略) 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中心地理坐标为E115.*°,N29.*°,调查面积为8825.44m2(13.2382亩)。 (略) 八里湖大道以南、通湖路以东地 (略) 八里湖大道以南、通湖路以东,中心地理坐标为E115.*°,N29.*°,调查面积为8832.76m2(13.2491亩)。

该地块历史沿革清晰, (略) 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通畔垄村,原用途为农用地, (略) 国土资源厅2009年6月24日批准的《关于九江经济开发区2009年度 (略) 的批复》(赣国土资核〔2009〕394号),该 (略) 建设用地; (略) 国土资源厅2012年12月6日《 (略) (八里湖新区)2012年度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核〔2012〕1912号),该地 (略) 建设用地,使用 (略) 自然资源局储备中心八里湖新区分中心,拟建设居民用房。 (略) 八里湖大道以南、通湖路以东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为通畔垄村,原用途为农用地, (略) 国土资源厅2007年11月25日《关于批准庐山区2003年度第二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核〔2007〕744号),该地 (略) 建设用地, (略) 国土资源厅2009年7月7日批准的《关于九江经济开发区2009年度第 (略) 建设用地的批复》(赣国土资核〔2009〕522号),该 (略) 建设用地;使用 (略) 自然资源局储备中心八里湖新区分中心,拟建设居民用房,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自然资源局八里 (略) (略) 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地块、 (略) 八里湖大道以南、通湖路以东地块补充进行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我公司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于2022年10月-11月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于2022年11月编制完成《九江市八里湖大道以南、安居路以西地块、九江市八里湖大道以南、通湖路以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通过对场地现场踏勘、相关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场地调查,得出该场地污染识别结论如下:

通过对地块使用人、政府管理人员、自然资源部门管理人员及地块周边区域工作人员和居民的公众调查、现场踏勘,地块未发现恶臭味道或刺激性气味,污染痕迹;未发现遗留地上或地下罐体、管线、沟渠等设施;无明显污染迹象,无危险废物堆放、填埋情况。

根据调查地块周边潜在污染源资料,企业土壤和地下水均采取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措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由当地气象条件可知,调查地块区域常见风向为东北风,潜在污染源处于地块主导风向下风向,因此大气沉降对调查地块的影响较小。

地块及周边历史上均未曾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地块500m范围内敏感目标有居民区、学校等。

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综上所述,该地块土壤未受到污染,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可以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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