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化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高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化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一体化管理,进一步提升电子档案数据质量和共享应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略) 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按照《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服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和《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做好行政审批服务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推进2023年度创新引领“揭榜挂帅”政务服务领域全流程档案电子化管理项目落实为契机,通过“排查、整改、提升”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纸质档案规范化整理与电子化存储一体推进,逐步推动实现行政许可档案存储电子化、管理制度化、利用网络化,打造行政许可档案规范化、数字化、精准化管理高唐样板,为“ (略) ”和数字政府建设提供坚实的数据保障。
到2023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历史档案电子化,初步实现业务档案归档数据收集、整理、检测、入库全过程电子化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法定。按照“谁负责、谁排查,谁形成、谁整改”的要求,由现任审批科室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本科室办理权限范围所有的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的历史案卷进行梳理排查和立卷归档。归档内容不完整、达不到归档要求的,由承办的原审批科室负责人负责整改落实。
(二)坚持标准统一。纸质档案规范化整理要严格按照《 (略) 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归档内容和要求进行梳理排查、立卷归档,确保所有行政许可档案齐全、完整、有序化。对纸质档案的电子化处理要依据《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档案著录规则》(DA/T180)、《档案分类标引规则》(GT/T15418-94)、《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以及《档案修裱技术规范》(DA/T25-2000)为作业规范。
(三)坚持应归尽归。除推行全程电子化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外,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权限范围内、2023年5月底前办结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历史案卷,全部纳入纸质档案规范化整理与电子化处理范围。同时,要积极推进数据共享,力争将通过全程电子化办理的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对应的归档电子文件,同步纳入电子化管理。
(四)坚持问题导向。按照《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服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对已经办结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历史案卷进行一次起底式梳理排查,重点查找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等后果的严重违法问题,重点纠正在案卷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归档内容不完整、书写不规范等违反档案管理办法和案卷评查标准的一般违规问题,重点理顺没有按照“一案一卷”要求进行组卷、没有按照顺序装订文书等立卷归档不规范的问题。
(五)坚持需求引领。以提升电子档案数据质量和共享应用能力为目的,优先选择办件频率较高的事项档案开展电子化处理,通过开展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化提升专项行动,进一步拓展电子档案在打造“ (略) ”推行“减证办”“免证办”等政务服务场景中的应用,盘活数据应用效能,释放数据价值。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专业档案分类目录。根据权责清单, (略) 行政审批系统数字档案管理平台入库要求,梳理拟定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分类目录和档案编号,从便于档案的管理和查找利用出发,建立起系统化、条理化的档案分类目录体系,为开展纸质档案规范化整理与电子化存储做好准备。〔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
(二)开展纸质档案规范化梳理排查。各审批科室对本科室办理权限范围内所有的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的历史案卷,对照规定的归档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于因归档内容不完整、书写不规范等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要通过补全录入信息等方式进行纠正,确保其完整、规范、系统、合法。同时,要依照事项分类目录和办理时间先后顺序建立办件台帐,并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完成组卷。〔责任科室:行政审批一科、投资项目科、行政审批二科、行政审批三科、行政审批四科、行政审批五科、行政审批六科、行政审批七科〕
(三)做好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历史档案数字化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制定数据安全使用制度,签订数据保密承诺书,选择具有保密措施的环境作为档案电子化工作的场所,按照档案电子化有关要求,开展纸质档案规范化整理与电子化处理工作,在进一步提高历史案卷立卷归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的基础上,完成纸质档案电子化处理工作,同步实现电子 (略) 行政审批系统数字档案管理平台 (略) 行政审批系统数字档案管理平台互联互通。〔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第三方服务机构〕
(四)深化“一网通办”和全程电子化审批。坚持一手抓历史案卷电子化,一手抓新增办件数据实时归集,在全力推进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权限范围内、2023年5月底前办结的所有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历史案卷电子化的同时,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和全程电子化审批,让审批数据实时产生、实时归集,减少审批数据积压;积极探索政务服务平台与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对接,努力构建“受理即建档、办结即归档”的政务服务全流程档案电子化工作新格局。〔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平台办和行政审批一科、投资项目科、行政审批二科、行政审批三科、行政审批四科、行政审批五科、行政审批六科、行政审批七科〕
(五)推动档案管理制度化、利用网络化。建立《高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档案立卷、归档、利用、保管、保密等工作的相关要求,做到“借阅有备案,归还有登记,转入有卷宗”,坚决杜绝档案泄密及丢失情况的发生;〔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转变以往由审批科室自行保管档案的模式,由审批科室责任人逐项清理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案卷后,制作移交清单,定期纳入县档案馆由专职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管理。〔责任科室:行政审批一科、投资项目科、行政审批二科、行政审批三科、行政审批四科、行政审批五科、行政审批六科、行政审批七科〕 (略) 行政审批系统数字档案管理平台,进一步推动电子档案应用,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高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责任科室:行政审批二科、一业一证专区、综合受理区〕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重点工作:1.由审批科室梳理本科室现存所有历史案卷存量,摸清数据底数。2.根据现存所有历史案卷存量评估工作量,申报年度预算。3.提请局党组审议档案电子化管理项目事宜。4.进行需求意向公开,组织公开招标。5.拟定实施方案。
〔完成时限:2023年5月底前〕
(二)实施阶段
重点工作:1.印发实施方案。2.组织召开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化提升专项行动工作动员会,进行业务培训,启动纸质档案规范化梳理排查工作。3.深化“一网通办”和全程电子化审批。4.建立《高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完成时限:2023年6月中旬前〕5.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第三方服务机构进场开展纸质档案规范化整理与电子化处理工作。6.对已经整理完毕的历史案卷,随机安排合法性审查。7.随整理随将已经通过验收的电子 (略) 行政审批系统数字档案管理平台 (略) 行政审批系统数字档案管理平台互联互通。8.初步完成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移交入馆工作。〔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三)整改提升阶段
重点工作:1.推进疑难电子档案规范化梳理和归档工作。2.扫尾新增办件案卷规范化梳理和电子化处理工作。3.探索推进电子档案场景应用。4.试点验收与工作总结。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审批服务,推进政务服务领域全流程档案电子化 (略) 局2023年度创新引领“揭榜挂帅”项目清单的一项改革任务,也是纳入《 (略)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考核办法》的一项考核内容,分管副县长、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张婷婷同志批示:此项工作是今年必须推进实施的一项工作,不仅是考核要求,更是推行数字政府建设的落实举措。政策法规科、平台 (略) 局对口业务科室对接,牵头推进项目落实;各审批科室要以实施方案为统领,积极认领任务,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和领导安排,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境界和格局,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二)强化调度考核。建立日常调度机制,自6月起,每月23日前各审批科室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报政策法规科。对于工作进展快、日常工作有创新作法的审批科室给予点名表扬,对于工作进展缓慢的审批科室要进行提醒警告。根据工作进展速度,综合考虑工作量,将档案电子化试点创建工作纳入审批科室及负责人年终考核。
附件:1.档案管理规范化提升专项行动重点任务配档表
2.《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3.《 (略) 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
高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5月17日
附件1
档案管理规范化提升专项行动重点任务配档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科室 | 完成时限 | 备注 |
1 | 建立专业档案分类目录 | 政策法规科牵头审批科室配合 | 2023年5月底前 | |
2 | 开展纸质档案规范化梳理排查〔1.建立办件台帐;2.排查整改:卷内文件排列无序,审批意见栏审批人不负责任,只有签名,没有签署具体意见内容;发票等复印件没有加盖公章等问题;3.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完成组卷;4.进行档案交接〕 | 行政审批一科投资项目科行政审批二科行政审批三科行政审批四科行政审批五科行政审批六科行政审批七科 牵头原承办人配合 | 2023年6月中旬前 | |
3 | 深化“一网通办”和全程电子化审批 | 平台办牵头审批科室配合 | 2023年6月中旬前 | |
4 | 建立《高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 政策法规科 | 2023年6月中旬前 | |
5 | 纸质档案规范化整理与电子化处理工作〔1.制定数据安全使用制度,签订数据保密承诺书;2.选择具有保密措施的环境作为档案电子化工作的场所;3.按照档案电子化有关要求,开展纸质档案规范化整理与电子化处理工作,同步实现电子 (略) 行政审批系统数字档案管理平台 (略) 行政审批系统数字档案管理平台互联互通。4.随机安排合法性审查〕 | 政策法规科牵头审批科室配合 | 2023年10月底前 | 第三方服务机构主办 |
6 | 探索推进电子档案场景应用 | 平台办牵头审批科室配合 | 2023年12月底前 |
附件2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一、总则
一、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以下简称 “案卷评查”)依照本细则进行评分。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二、案卷评查分为基本标准审查和一般标准审查,基本标准审查是对案卷是否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审查;一般标准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案卷一般标准的审查。
三、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案卷评查总分为100分。存在本细则所列任一基本标准问题的,案卷得分为零。一般标准的分值分别设定为10分、5分、3分、2分、1分,凡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一般标准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二、基本标准问题
基本标准问题是指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或确认违法等后果的严重违法问题。
四、主体资格方面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没有法定资格、没有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资格的;
(三)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非法定主体印章或盖章错误的;
(四)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被许可主体不是适格的行政许可对象的;
(六)被许可主体认定错误的;
(七)其他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主体问题。
五、行政许可事项方面
(一)行政许可事项非法定或已取消的;
(二)许可内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不一致的;
(三)明显依法应当准予许可、变更或延续,却未准予许可、变更或延续的;
(四)明显依法不应准予许可、变更或延续,却准予许可、变更或延续的;
(五)其他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否定的问题。
六、适用法律方面
(一)行政许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错误的(表述不规范的除外);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不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三)行政许可决定中应引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未引用或引用错误的;
(四)作出行政许可不适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或超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规定幅度,且无合理原因的;
(五)其他适用法律错误造成的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问题。
七、程序方面
(一)行政程序倒置,形成重大程序违法的;
(二)履行法定程序无相应文书记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三)不予受理决定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履行适当补正程序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四)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或符合法定听证条件,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记载,构成重大程序违法的;
(五)行政机关告知对象错误,导致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
(六)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卷中没有听证程序履行情况记载的;
(七)卷中没有履行行政许可决定审批程序记载的;应当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或集体讨论,卷中没有法制审核意见或集体讨论记录的;
(八)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或者集体讨论记录中记载的行政许可事项或内容与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记载的不一致的;
(九)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审批,卷中无上报审批记载的;
(十)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卷中无送达情况记载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案卷标准并造成行政许可程序重大违法的问题。
三、 一般性问题
一般标准问题是指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一般标准,在案卷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一般性问题不会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确认无效或确认违法。
储存在电子办案系统中的被评查案卷材料应从电子办案系统中直接打印纸质材料以便评查,不得进行修改或编辑。
八、申请阶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在本单位 (略) (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每缺一项扣1分)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表)
1.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可以是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或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10分)
2.申请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每项1分)
3.申请人未签名或未记明申请日期的;(每项1分)
4.申请书(表)存在错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当场更正的部分没有捺印、签名或盖章的;(5分)
5.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3分)
6.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许可程序,但没有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要素不全的;(3-5分)
7.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没有收件凭证文书或凭证文书记载错误或要素不全的;(3-5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补正告知记录
1.补正材料告知书或告知记录显示告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未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补正内容的;(5分)
2.法律明确要求书面告知却使用口头或其他形式告知,且没有正当理由的;(3分)
3.被告知人错误的;(5分)
4.未告知补正期限的;(5分)
5.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内容、形式、理由不全面、不准确、不规范的;(3分)
6.补正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7.无文书制作日期的;(3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九、受理阶段
(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在未告知申请人补正或告知后未补正的情况下,直接受理的;(10分)
2.申请人名称等基本情况记载错误的;(5分)
3.受理的理由、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准确、不规范的;(3-5分)
4.受理通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5.文书没有编号的;(3分)
6.文书无制作日期的;(5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二)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人名称等基本情况记载错误的;(5分)
2.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准确、不规范的;(3-5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未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的;(5分)
4.未告知或未准确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5-10分)
5.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6.文书没有编号的;(3分)
7.文书无制作日期的;(5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审查阶段
(一)核查笔录
1.实地核查无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10分)
2.实地核查执法人员无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此份文书缺失不会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10分)
3.无核查的起止时间、具体地点等信息记载的;(1-3分)
4.无申请人或核查对象基本情况记载或记载有误的;(3-5分)
5.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无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的;(3分)
6.核查的内容、结果记载不清楚、不规范的;(5分)
7.核查对象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10分)
8.被核查对象拒绝签字,未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原因的;(10分)
9.执法人员未签字或盖章的;(5分)
10.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二)询问笔录
1.同一执法人员同一时间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5分)
2.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5分)
3.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笔录最后一页被询问人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3分)
4.两名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3分)
5.没有记载被询问人相关信息或记载不全、有误,致使无法确认被询问人身份的;(5分)
6.笔录中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涂改处未做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等技术处理的;(5分)
7.没有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的;(3分)
8.没有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或义务的记载的;(2分)
9.没有记载询问地点、起止时间或者记载不明确的;(3分)
10.被询问人是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没有对提供翻译的情况进行记载的;(2分)
11.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三)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或告知记录)
1.告知对象的名称、申请人名称没有记载或记载错误的;(5分)
2.告知的事项及内容没有记载或记载不准确、有误的;(5分)
3.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依据、陈述和申辩期限等内容,或告知不清楚、不准确的;(5分)
4.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5.无文书制作(记录)日期的;(3分)
6.案卷中无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记录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录;逾期视为放弃的,无相应记载;(5分)
11.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四)陈述、申辩笔录(记录)
1.无陈述、申辩的起止时间、地点的;(3分)
2.无承办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记载或记载错误的;(3分)
3.无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记载或记载错误的;(3分)
4.陈述、申辩人未对笔录签署意见的(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陈述、申辩人逐页签名或盖章);(3分)
5.无承办人签字或盖章、无制作日期的。(每项3分)
6.所记录内容有更改的,陈述、申辩人没有在更改处捺手印、签字或盖章的。(3-5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五)特别程序文书
1.特别程序告知书
(1)无申请人基本情况记载或记载有误的;(5分)
(2)申请行政许可的时间、事项没有记载或记载有误的;(2分)
(3)适用特别程序的意见表述不清晰、不规范的;(3分)
(4)特别程序所需的时限、许可时限顺延以及法律依据等没有记载或记载不规范、不准确的;(3-5分)
(5)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6)无制作日期的;(3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2.委托检验(检测、检疫等)协议书
(1)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没有记载或记载错误的;(5分)
(2)委托检验(检测、检疫等)事项记载不准确的;(3分)
(3)委托检验(检测、检疫等)目的记载不明确的;(3分)
(4)无委托行政机关印章、无签订日期的;(3分)
(5)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3.检验(检测、检疫等)意见
(1)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等)而卷中无相关文书的;(5分)
(2)检验(检测、检疫等)报告由无资质机构或人员作出的;(5分)
(3)送交检验(检测、检疫等)的时间、事项、物品信息不明确的;(3分)
(4)检验(检测、检疫等)的时间、地点、物品信息、检验(检测、检疫等)方法不明确的;(3分)
(5)没有记载检验(检测、检疫等)结果且没有相关说明的;(5分)
(6)没有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印章或者检验(检测、检疫等)人员签名的;(5分)
(7)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检疫等)没有送检交接回证的;(3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六)延期办理法律文书
1.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
(1)没有申请人基本情况记载或记载不全、有误的(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1-3分)
(2)没有申请事项记载或记载有误的;(1-3分)
(3)没有说明延期的理由、依据的;(3分)
(4)没有记载延期期限的;(3分)
(5)承办人没有签署意见、签名或没有记载签署日期的;(3-5分)
(6)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的。(5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2.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1)没有申请人姓名记载或记载有误的;(1-3分)
(2)没有说明延期的理由、依据的;(3分)
(3)没有说明延期期限的;(3分)
(4)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用印错误的;(5分)
(5)没有记明日期的;(2分)
(6)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七)听证文书
1.听证告知书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告知书的;(5分)
(2)没有告知可申请听证的事由或者告知错误、不完整、不规范的;(3分)
(3)没有告知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方式或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的;(3分)
(4)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地址、落款日期,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5分)
(5)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2.听证通知书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通知书的;(5分)
(2)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委托代理人、要求主持人、记录人回避权利的;(3分)
(3)没有告知当事人无合理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的;(3分)
(4)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或者听证主持人姓名的;(2分)
(5)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地址、落款日期,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5分)
(6)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3.听证公告(不公开的除外)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公告的;(5分)
(2)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或者地点的;(3分)
(3)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听证事由、落款日期等的;(5分)
(4)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4.听证笔录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笔录的;(5分)
(2)没有听证主持人基本情况、听证会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记载的;(3分)
(3)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的;(3分)
(4)没有记载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内容或者记载不完整的;(5分)
(5)笔录没有逐页签署姓名、最后一页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记录人没有注明情况;(3分)
(6)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3分)
(7)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5.听证报告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报告的;(5分)
(2)没有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的;(5分)
(3)没有记载听证主持人意见或者建议的;(3分)
(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员情况的;(3分)
(5)听证主持人没有签署姓名的;(3分)
(6)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一、决定阶段
(一)法制审核文书
1.法制审核移送书
(1)没有记载法制审核机构称谓的;(2分)
(2)没有记载行政许可事由、承办机构审结意见的;(2分)
(3)没有证据材料清单的;(2分)
(4)没有移送人、接受人签名、日期的。(2分)
(5)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2.法制审核意见书
(1)没有记载法制审核时间、事由、法制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意见的;(3分)
(2)没有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名的;(3分)
(3)法制审核机构未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法制审核的;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法制审核期限的;(3分)
(4)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二)集体讨论纪录
1.法制审核未通过却进行集体讨论的;(5分)
2.举行了集体讨论程序,但卷内无集体讨论记录的;(5分)
3.集体讨论出席人员不符合要求的;(5分)
4.没有记载集体讨论时间的;(3分)
5.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发表意见情况记录不全的;(2分)
6.没有记载主要领导发表结论性意见的;(3分)
7.会议纪要没有附会议记录的;(5分)
8.没有记载法制机构负责人介绍审核意见的;(5分)
9.主要领导、记录人没有签署姓名、日期的;(5分)
10.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11.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三)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1.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不具体的;(3分)
2.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3分)
3.没有记载行政许可事由或者记载有误的;(5分)
4.没有记载决定依据或者记载有误的;(5分)
5.承办人员建议不明确、不具体,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的;(2分)
6.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承办人员没有提交集体讨论的意思表示的;(2分)
7.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承办人员的建议包含提交集体讨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不具体的;(2分)
8.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的;(2分)
9.没有记载承办人员姓名或者日期的;(2分)
10.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四)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没有记载申请人基本情况或记载有误的(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1-5分)
2.没有文书编号的;(3分)
3.没有记载决定的理由、依据的;(3分)
4.决定内容记载有误或不准确的;(5分)
5.没有行政机关名称或印章的;(5分)
6.没有记载作出决定的日期;(5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五)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没有记载申请人基本情况或记载有误的(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1- 5分)
2.没有文书编号的;(3分)
3.没有记载决定的理由、依据的;(3分)
4.决定内容记载有误或不准确的;(5分)
5.没有告知申请人享有权利或没有告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期限的;(5分)
6.没有行政机关名称或印章的;(5分)
7.没有记载作出决定的日期;(5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二、送达阶段
(一)履行了法定送达程序,但无送达回证的;(2分)
(二)送达文书超过法定时限的;(5分)
(三)留置送达没有记录送达过程的;(3分)
(四)送达回证没有寄回,没有挂号信回执或相关邮寄及签收单据等材料作为送达证明材料的;(3分)
(五) 邮寄送达采用非规定机构或者方式送达的;(3分)没有相关邮寄或者签收单据作为送达回证附件的;(2分)
(六)公告送达没有公告正式文本或者媒体刊登公告文本的;(3分)
(七)委托送达没有委托送达函或书的;(3分)
(八)电子送达的,未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上注明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无显示发送成功日期的凭证、无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的;(1-3分)
(九)收件人非受送达人本人的,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其情况的;(3分)
(十)直接送达的,送达文书名(文书编号)、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收件时间等要素不全的;(1-3分)
(十一)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三、立卷归档的规范性问题(每处 1 分,累计扣分不超过 10 分)
(一)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进行组卷的;
(二)案卷未使用档案部门统一规范的封皮;
(三)应当另卷保存的文书,没有分正卷、副卷分装的;
(四)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放入证据袋随卷归档的;
(五)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的;
(六)没有按顺序装订文书的;
(七)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
(八)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
(九)卷内文书没有按格式逐页编写页码的;
(十)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或者备考表填写缺项或者不规范,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
(十一)卷内有金属物的;
(十二)音像记录未附卷归档保存的;
(十三)音像记录未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记录内容说明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
附件3
(略) 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促进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其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档案, 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材料及申请人按规定应提供的文字、图表和照片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行政许可档案是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原始记录,必须确保其完整、规范、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 行政许可档案是开展经常性监督工作的基础证据资料,必须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其有效利用。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档案法规、标准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等档案管理制度,在用房、设施、人员和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档案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许可档案的管理,并对本单位业务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许可档案的形成、归档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归档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行政许可档案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申报材料应予修复,字迹模糊或易退色的文件应予复制,所使用的书面材料、纸张等应符合档案保存要求。
第八条 归档内容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书面文字材料,如申请表、审批单、受理通知书、现场勘察笔录、整改意见书、现场审核表、现场验收报告及许可证正本存根等。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应提交的所有文字、图表和照片等材料。如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彩色效果图、安全检测报告、规划许可文件、法规要求上报文件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归档内容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原件,确有困难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清晰且与原件完全一致,申请人应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确认;未取得公章的,须由申请人签印确认。
(二)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申请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求工整、清楚,不得涂改[注:有修改内容时应由修改者签印]。
(三)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内容的填写应前后一致,不得自相矛盾。
(四)申请材料中不得使用不利于档案保存的材料,如热敏纸传真件等,字迹耐久性差的须复印后上报。
(五)行政许可档案标准纸型为A4 规格纸张,小于A4纸张的材料(如照片、标签等)需粘贴在A4纸的右上方,大于A4纸的材料(如图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需折叠为A4纸大小,要尽量减少折叠次数,折叠处应尽量位于文件和图表字迹之外,如文件较多时,宜单张折叠,以便查阅。
(六)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材料(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和申请单位名称)的,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之后。
(七)申请人提交检测报告,应为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八)申请人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应在正文上方加注标题,内容较多时应加封皮说明,各种平面布局图应在右上方标明方向坐标。
(九)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不是单份文件时,应将同一内容文件按“正文在前,附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顺序排列。
(十)申请材料要按规定的顺序排列,提供申报材料目录,有文字的应在每页材料正面右下角(背面左下角)打印页码。
第三章 立卷归档
第十条 行政许可档案立卷归档是指将各类许可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编号、排列、登记、装订,使之有序化。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要遵循档案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体现动态管理过程,便于保管和利用,按照“一许可一卷或多卷”的原则进行组卷。行政许可档案可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 案卷封面;
(二) 卷内文件目录;
(三) 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表和许可证(批)件复印件;
(四) 行政机关审查形成的、以及行政机关收集的书面材料;
(五)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一次性告知材料;
(六) 听证材料;
(七) 行政机关延期办理和批复文书;
(八)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报告;
2.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3.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材料;
4.经营场所有效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等);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施工图等;
6.从业人员一览表及资质证明等;
7.管理组织机构及制度;
8.其他材料(检测报告等)。
在许可证件(批件)使用期内,年审复核、变更等材料归入该许可证使用周期申办的档案内;许可证件(批件)到期换发的申请材料立新卷。
第十二条 档案分类
行政许可档案分类应当反映档案之间的内在联系,使档案系统化、条理化,便于档案的管理和查找利用。
各行政机关可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各类专业档案的分类目录。
按“随办随归”的原则,行政许可办结后,应将文件材料及时交档案管理人员立卷归档保存,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档案装订
采用左侧装订,用线绳在距案卷左边约15毫米处三孔一线装订。装订前,永久保存档案卷内材料要去掉所有金属固定物;对装订边狭小的材料要加边后装订。并由立卷人在装订线结扎处贴封条后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 档案编号
行政许可档案编号:全宗号-分类号(或者案卷目录号)-案卷号。
1.全宗号:档案馆(室)给定每一个全宗的代码。全宗号用四位代码标识。其中第一位用汉语拼音字母标识全宗属性,后三位用阿拉伯数字标识某一全宗的进馆顺序号。
示例:“J036”
2.案卷目录号: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代码。以三位阿位伯数字标识。
3.类别号:馆(室)藏档案类别的代码。是由汉字、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组成的代码标识。不同级位之间可用间隔符“·”分开。不产生误解时,可省略间隔符。类别号一般不应超过三级。
示例:“J036-SA3-048”中的“SA3”。
4.案卷号:档案排列的顺序号。案卷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标识。若设分卷的档案,则在案卷号后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并加“()”。
示例:“J063-016-123(1)”
5. 硬封面卷脊填写年度、全宗号、类别号(案卷目录号)、案卷号。
第十五条 案卷格式
案卷格式按《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规定。案卷封面采用硬封面和软封面两种形式。采用软封面的,逐卷装订后,装入档案盒。
封面用材按照《无酸档案盒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DA/T24-2000)执行。
硬封面的规格:封面尺寸规格采用310mm×220mm(长×宽)。封底尺寸同封面尺寸。封底三边(上、下、翻口处)要另有70mm宽的折叠纸舌。卷脊可根据需要分别设10、15、20mm三种厚度。用于成卷装订的卷皮,上、下侧装订处要各有20mm宽的装订纸舌。
软封面的规格:软封面的规格为封底封面尺寸相同。封面内页可打印或印制档案卷内目录,封底内页可印制档案备考表。
第十六条 档案排列
档案的排列是指在分类方案的分类号中最后一级类目内根据编号确定档案位置的过程。
根据分类方案将不同类别的档案分柜或分区存放并加贴指示标志,以便查找。
第十七条 归档登记
按“随办随归”的原则,窗口承办人员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批件)后,应将审批材料及时交档案管理人员立卷归档保存,并履行交接手续。
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要建立健全归档文件材料交接、验收和归档登记制度,做到及时归档、严格验收、准确登记。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档案案卷级目录著录项目按《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规定执行。著录项目中全宗号、目录号和类别号、案卷号、案件名称(案卷题名)、责任者、文件起始时间、文件终止时间、卷内文件份数、保管期限、数据库级别、载体类型为必须著录项目,密级、分类号、主题词或关键词、载体规格、载体数量、附注、全文标识等其他著录项目为选择著录项目。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档案应由档案机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 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岗前培训,并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和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政许可档案借阅登记制度,严格按要求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档案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制。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档案涉及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属商业秘密的,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密。
第二十四条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查阅行政许可档案时,应持单位有效证明文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但不得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档案按照国家档案法规要求,保存在档案机构库房中,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库房门窗要坚固,要有防火、防光、防尘、防鼠、防潮、防盗、防虫、防高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档案保管期限
重大行政决策或引发社会关注的行政许可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一般经营许可、工程建设类许可、资质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年,有争议或具有典型作用的许可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行政许可有效期20年以上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其他行政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定期(10年、30年),或以申请单位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准。一般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失效之日起或单位自行申请注销之日起满2年后可不再保存。
许可档案保管期限到期时,经鉴定其档案无保存价值的可按有关规定要求销毁。
第二十七条 与行政许可档案相对应的归档电子文件整理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与行政许可档案相对应的纸质图片、底片整理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档案存储数字化、管理现代化、利用网络化。
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 (略) 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一体化管理,进一步提升电子档案数据质量和共享应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略) 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按照《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服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和《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做好行政审批服务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推进2023年度创新引领“揭榜挂帅”政务服务领域全流程档案电子化管理项目落实为契机,通过“排查、整改、提升”专项行动,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坚持纸质档案规范化整理与电子化存储一体推进,逐步推动实现行政许可档案存储电子化、管理制度化、利用网络化,打造行政许可档案规范化、数字化、精准化管理高唐样板,为“ (略) ”和数字政府建设提供坚实的数据保障。
到2023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历史档案电子化,初步实现业务档案归档数据收集、整理、检测、入库全过程电子化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责法定。按照“谁负责、谁排查,谁形成、谁整改”的要求,由现任审批科室负责人牵头负责,对本科室办理权限范围所有的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的历史案卷进行梳理排查和立卷归档。归档内容不完整、达不到归档要求的,由承办的原审批科室负责人负责整改落实。
(二)坚持标准统一。纸质档案规范化整理要严格按照《 (略) 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归档内容和要求进行梳理排查、立卷归档,确保所有行政许可档案齐全、完整、有序化。对纸质档案的电子化处理要依据《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档案著录规则》(DA/T180)、《档案分类标引规则》(GT/T15418-94)、《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以及《档案修裱技术规范》(DA/T25-2000)为作业规范。
(三)坚持应归尽归。除推行全程电子化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外,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权限范围内、2023年5月底前办结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历史案卷,全部纳入纸质档案规范化整理与电子化处理范围。同时,要积极推进数据共享,力争将通过全程电子化办理的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对应的归档电子文件,同步纳入电子化管理。
(四)坚持问题导向。按照《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服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办法》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对已经办结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历史案卷进行一次起底式梳理排查,重点查找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等后果的严重违法问题,重点纠正在案卷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归档内容不完整、书写不规范等违反档案管理办法和案卷评查标准的一般违规问题,重点理顺没有按照“一案一卷”要求进行组卷、没有按照顺序装订文书等立卷归档不规范的问题。
(五)坚持需求引领。以提升电子档案数据质量和共享应用能力为目的,优先选择办件频率较高的事项档案开展电子化处理,通过开展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化提升专项行动,进一步拓展电子档案在打造“ (略) ”推行“减证办”“免证办”等政务服务场景中的应用,盘活数据应用效能,释放数据价值。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专业档案分类目录。根据权责清单, (略) 行政审批系统数字档案管理平台入库要求,梳理拟定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分类目录和档案编号,从便于档案的管理和查找利用出发,建立起系统化、条理化的档案分类目录体系,为开展纸质档案规范化整理与电子化存储做好准备。〔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
(二)开展纸质档案规范化梳理排查。各审批科室对本科室办理权限范围内所有的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的历史案卷,对照规定的归档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于因归档内容不完整、书写不规范等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要通过补全录入信息等方式进行纠正,确保其完整、规范、系统、合法。同时,要依照事项分类目录和办理时间先后顺序建立办件台帐,并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完成组卷。〔责任科室:行政审批一科、投资项目科、行政审批二科、行政审批三科、行政审批四科、行政审批五科、行政审批六科、行政审批七科〕
(三)做好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历史档案数字化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制定数据安全使用制度,签订数据保密承诺书,选择具有保密措施的环境作为档案电子化工作的场所,按照档案电子化有关要求,开展纸质档案规范化整理与电子化处理工作,在进一步提高历史案卷立卷归档工作标准化、程序化的基础上,完成纸质档案电子化处理工作,同步实现电子 (略) 行政审批系统数字档案管理平台 (略) 行政审批系统数字档案管理平台互联互通。〔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第三方服务机构〕
(四)深化“一网通办”和全程电子化审批。坚持一手抓历史案卷电子化,一手抓新增办件数据实时归集,在全力推进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权限范围内、2023年5月底前办结的所有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历史案卷电子化的同时,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和全程电子化审批,让审批数据实时产生、实时归集,减少审批数据积压;积极探索政务服务平台与数字档案管理系统对接,努力构建“受理即建档、办结即归档”的政务服务全流程档案电子化工作新格局。〔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平台办和行政审批一科、投资项目科、行政审批二科、行政审批三科、行政审批四科、行政审批五科、行政审批六科、行政审批七科〕
(五)推动档案管理制度化、利用网络化。建立《高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档案立卷、归档、利用、保管、保密等工作的相关要求,做到“借阅有备案,归还有登记,转入有卷宗”,坚决杜绝档案泄密及丢失情况的发生;〔责任科室:政策法规科〕转变以往由审批科室自行保管档案的模式,由审批科室责任人逐项清理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案卷后,制作移交清单,定期纳入县档案馆由专职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管理。〔责任科室:行政审批一科、投资项目科、行政审批二科、行政审批三科、行政审批四科、行政审批五科、行政审批六科、行政审批七科〕 (略) 行政审批系统数字档案管理平台,进一步推动电子档案应用,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不断提高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责任科室:行政审批二科、一业一证专区、综合受理区〕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重点工作:1.由审批科室梳理本科室现存所有历史案卷存量,摸清数据底数。2.根据现存所有历史案卷存量评估工作量,申报年度预算。3.提请局党组审议档案电子化管理项目事宜。4.进行需求意向公开,组织公开招标。5.拟定实施方案。
〔完成时限:2023年5月底前〕
(二)实施阶段
重点工作:1.印发实施方案。2.组织召开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范化提升专项行动工作动员会,进行业务培训,启动纸质档案规范化梳理排查工作。3.深化“一网通办”和全程电子化审批。4.建立《高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完成时限:2023年6月中旬前〕5.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第三方服务机构进场开展纸质档案规范化整理与电子化处理工作。6.对已经整理完毕的历史案卷,随机安排合法性审查。7.随整理随将已经通过验收的电子 (略) 行政审批系统数字档案管理平台 (略) 行政审批系统数字档案管理平台互联互通。8.初步完成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移交入馆工作。〔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三)整改提升阶段
重点工作:1.推进疑难电子档案规范化梳理和归档工作。2.扫尾新增办件案卷规范化梳理和电子化处理工作。3.探索推进电子档案场景应用。4.试点验收与工作总结。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审批服务,推进政务服务领域全流程档案电子化 (略) 局2023年度创新引领“揭榜挂帅”项目清单的一项改革任务,也是纳入《 (略) 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局考核办法》的一项考核内容,分管副县长、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张婷婷同志批示:此项工作是今年必须推进实施的一项工作,不仅是考核要求,更是推行数字政府建设的落实举措。政策法规科、平台 (略) 局对口业务科室对接,牵头推进项目落实;各审批科室要以实施方案为统领,积极认领任务,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和领导安排,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境界和格局,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二)强化调度考核。建立日常调度机制,自6月起,每月23日前各审批科室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建议报政策法规科。对于工作进展快、日常工作有创新作法的审批科室给予点名表扬,对于工作进展缓慢的审批科室要进行提醒警告。根据工作进展速度,综合考虑工作量,将档案电子化试点创建工作纳入审批科室及负责人年终考核。
附件:1.档案管理规范化提升专项行动重点任务配档表
2.《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3.《 (略) 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
高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5月17日
附件1
档案管理规范化提升专项行动重点任务配档表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科室 | 完成时限 | 备注 |
1 | 建立专业档案分类目录 | 政策法规科牵头审批科室配合 | 2023年5月底前 | |
2 | 开展纸质档案规范化梳理排查〔1.建立办件台帐;2.排查整改:卷内文件排列无序,审批意见栏审批人不负责任,只有签名,没有签署具体意见内容;发票等复印件没有加盖公章等问题;3.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完成组卷;4.进行档案交接〕 | 行政审批一科投资项目科行政审批二科行政审批三科行政审批四科行政审批五科行政审批六科行政审批七科 牵头原承办人配合 | 2023年6月中旬前 | |
3 | 深化“一网通办”和全程电子化审批 | 平台办牵头审批科室配合 | 2023年6月中旬前 | |
4 | 建立《高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及相关政务服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 政策法规科 | 2023年6月中旬前 | |
5 | 纸质档案规范化整理与电子化处理工作〔1.制定数据安全使用制度,签订数据保密承诺书;2.选择具有保密措施的环境作为档案电子化工作的场所;3.按照档案电子化有关要求,开展纸质档案规范化整理与电子化处理工作,同步实现电子 (略) 行政审批系统数字档案管理平台 (略) 行政审批系统数字档案管理平台互联互通。4.随机安排合法性审查〕 | 政策法规科牵头审批科室配合 | 2023年10月底前 | 第三方服务机构主办 |
6 | 探索推进电子档案场景应用 | 平台办牵头审批科室配合 | 2023年12月底前 |
附件2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评分细则
一、总则
一、行政许可案卷评查(以下简称 “案卷评查”)依照本细则进行评分。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不列入评分范围。
二、案卷评查分为基本标准审查和一般标准审查,基本标准审查是对案卷是否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审查;一般标准审查是对卷内文书制作是否符合案卷一般标准的审查。
三、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的计分方法,按照扣分余额计算案卷分数。
案卷评查总分为100分。存在本细则所列任一基本标准问题的,案卷得分为零。一般标准的分值分别设定为10分、5分、3分、2分、1分,凡存在本细则列举的一般标准问题的,扣除相应分数。
二、基本标准问题
基本标准问题是指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或确认违法等后果的严重违法问题。
四、主体资格方面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没有法定资格、没有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执法资格的;
(三)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非法定主体印章或盖章错误的;
(四)行政许可决定书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印章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五)被许可主体不是适格的行政许可对象的;
(六)被许可主体认定错误的;
(七)其他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的主体问题。
五、行政许可事项方面
(一)行政许可事项非法定或已取消的;
(二)许可内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不一致的;
(三)明显依法应当准予许可、变更或延续,却未准予许可、变更或延续的;
(四)明显依法不应准予许可、变更或延续,却准予许可、变更或延续的;
(五)其他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否定的问题。
六、适用法律方面
(一)行政许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错误的(表述不规范的除外);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不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
(三)行政许可决定中应引用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未引用或引用错误的;
(四)作出行政许可不适用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或超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规定幅度,且无合理原因的;
(五)其他适用法律错误造成的不符合案卷基本标准问题。
七、程序方面
(一)行政程序倒置,形成重大程序违法的;
(二)履行法定程序无相应文书记载,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三)不予受理决定书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履行适当补正程序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四)卷中没有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或符合法定听证条件,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记载,构成重大程序违法的;
(五)行政机关告知对象错误,导致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
(六)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卷中没有听证程序履行情况记载的;
(七)卷中没有履行行政许可决定审批程序记载的;应当履行法制审核程序或集体讨论,卷中没有法制审核意见或集体讨论记录的;
(八)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或者集体讨论记录中记载的行政许可事项或内容与行政许可决定书中记载的不一致的;
(九)依法应当报上级机关审批,卷中无上报审批记载的;
(十)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卷中无送达情况记载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案卷标准并造成行政许可程序重大违法的问题。
三、 一般性问题
一般标准问题是指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一般标准,在案卷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上存在的问题。一般性问题不会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确认无效或确认违法。
储存在电子办案系统中的被评查案卷材料应从电子办案系统中直接打印纸质材料以便评查,不得进行修改或编辑。
八、申请阶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在本单位 (略) (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每缺一项扣1分)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表)
1.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可以是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及电子邮件等)或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10分)
2.申请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每项1分)
3.申请人未签名或未记明申请日期的;(每项1分)
4.申请书(表)存在错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对当场更正的部分没有捺印、签名或盖章的;(5分)
5.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依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3分)
6.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许可程序,但没有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书要素不全的;(3-5分)
7.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没有收件凭证文书或凭证文书记载错误或要素不全的;(3-5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补正告知记录
1.补正材料告知书或告知记录显示告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未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补正内容的;(5分)
2.法律明确要求书面告知却使用口头或其他形式告知,且没有正当理由的;(3分)
3.被告知人错误的;(5分)
4.未告知补正期限的;(5分)
5.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内容、形式、理由不全面、不准确、不规范的;(3分)
6.补正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7.无文书制作日期的;(3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九、受理阶段
(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在未告知申请人补正或告知后未补正的情况下,直接受理的;(10分)
2.申请人名称等基本情况记载错误的;(5分)
3.受理的理由、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准确、不规范的;(3-5分)
4.受理通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5.文书没有编号的;(3分)
6.文书无制作日期的;(5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二)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1.申请人名称等基本情况记载错误的;(5分)
2.不予受理的理由、法律依据错误或不准确、不规范的;(3-5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未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的;(5分)
4.未告知或未准确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的;(5-10分)
5.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6.文书没有编号的;(3分)
7.文书无制作日期的;(5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审查阶段
(一)核查笔录
1.实地核查无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10分)
2.实地核查执法人员无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此份文书缺失不会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10分)
3.无核查的起止时间、具体地点等信息记载的;(1-3分)
4.无申请人或核查对象基本情况记载或记载有误的;(3-5分)
5.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时无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的;(3分)
6.核查的内容、结果记载不清楚、不规范的;(5分)
7.核查对象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10分)
8.被核查对象拒绝签字,未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说明原因的;(10分)
9.执法人员未签字或盖章的;(5分)
10.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二)询问笔录
1.同一执法人员同一时间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5分)
2.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5分)
3.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笔录最后一页被询问人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执法人员没有注明情况的;(3分)
4.两名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非手写视同没有);(3分)
5.没有记载被询问人相关信息或记载不全、有误,致使无法确认被询问人身份的;(5分)
6.笔录中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涂改处未做按压指印、加盖印章等技术处理的;(5分)
7.没有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记载的;(3分)
8.没有告知被询问人有关权利或义务的记载的;(2分)
9.没有记载询问地点、起止时间或者记载不明确的;(3分)
10.被询问人是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语言的人,没有对提供翻译的情况进行记载的;(2分)
11.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三)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或告知记录)
1.告知对象的名称、申请人名称没有记载或记载错误的;(5分)
2.告知的事项及内容没有记载或记载不准确、有误的;(5分)
3.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依据、陈述和申辩期限等内容,或告知不清楚、不准确的;(5分)
4.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行政许可专用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5.无文书制作(记录)日期的;(3分)
6.案卷中无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记录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录;逾期视为放弃的,无相应记载;(5分)
11.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四)陈述、申辩笔录(记录)
1.无陈述、申辩的起止时间、地点的;(3分)
2.无承办人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记载或记载错误的;(3分)
3.无陈述、申辩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记载或记载错误的;(3分)
4.陈述、申辩人未对笔录签署意见的(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陈述、申辩人逐页签名或盖章);(3分)
5.无承办人签字或盖章、无制作日期的。(每项3分)
6.所记录内容有更改的,陈述、申辩人没有在更改处捺手印、签字或盖章的。(3-5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五)特别程序文书
1.特别程序告知书
(1)无申请人基本情况记载或记载有误的;(5分)
(2)申请行政许可的时间、事项没有记载或记载有误的;(2分)
(3)适用特别程序的意见表述不清晰、不规范的;(3分)
(4)特别程序所需的时限、许可时限顺延以及法律依据等没有记载或记载不规范、不准确的;(3-5分)
(5)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盖章错误的;(5分)
(6)无制作日期的;(3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2.委托检验(检测、检疫等)协议书
(1)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没有记载或记载错误的;(5分)
(2)委托检验(检测、检疫等)事项记载不准确的;(3分)
(3)委托检验(检测、检疫等)目的记载不明确的;(3分)
(4)无委托行政机关印章、无签订日期的;(3分)
(5)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3.检验(检测、检疫等)意见
(1)依法应当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等)而卷中无相关文书的;(5分)
(2)检验(检测、检疫等)报告由无资质机构或人员作出的;(5分)
(3)送交检验(检测、检疫等)的时间、事项、物品信息不明确的;(3分)
(4)检验(检测、检疫等)的时间、地点、物品信息、检验(检测、检疫等)方法不明确的;(3分)
(5)没有记载检验(检测、检疫等)结果且没有相关说明的;(5分)
(6)没有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印章或者检验(检测、检疫等)人员签名的;(5分)
(7)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检疫等)没有送检交接回证的;(3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六)延期办理法律文书
1.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
(1)没有申请人基本情况记载或记载不全、有误的(包括公民姓名、性别、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1-3分)
(2)没有申请事项记载或记载有误的;(1-3分)
(3)没有说明延期的理由、依据的;(3分)
(4)没有记载延期期限的;(3分)
(5)承办人没有签署意见、签名或没有记载签署日期的;(3-5分)
(6)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的。(5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2.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1)没有申请人姓名记载或记载有误的;(1-3分)
(2)没有说明延期的理由、依据的;(3分)
(3)没有说明延期期限的;(3分)
(4)没有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用印错误的;(5分)
(5)没有记明日期的;(2分)
(6)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七)听证文书
1.听证告知书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告知书的;(5分)
(2)没有告知可申请听证的事由或者告知错误、不完整、不规范的;(3分)
(3)没有告知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方式或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的;(3分)
(4)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地址、落款日期,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5分)
(5)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2.听证通知书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通知书的;(5分)
(2)没有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委托代理人、要求主持人、记录人回避权利的;(3分)
(3)没有告知当事人无合理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的;(3分)
(4)没有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或者听证主持人姓名的;(2分)
(5)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地址、落款日期,但未造成当事人权利损害的;(5分)
(6)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3.听证公告(不公开的除外)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公告的;(5分)
(2)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或者地点的;(3分)
(3)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听证事由、落款日期等的;(5分)
(4)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4.听证笔录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笔录的;(5分)
(2)没有听证主持人基本情况、听证会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记载的;(3分)
(3)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的;(3分)
(4)没有记载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内容或者记载不完整的;(5分)
(5)笔录没有逐页签署姓名、最后一页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没有签署确认笔录内容属实的意思表示和姓名(非手写视同没有),记录人没有注明情况;(3分)
(6)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3分)
(7)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5.听证报告
(1)举行了听证程序,但卷中没有听证报告的;(5分)
(2)没有记载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的;(5分)
(3)没有记载听证主持人意见或者建议的;(3分)
(4)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举行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员情况的;(3分)
(5)听证主持人没有签署姓名的;(3分)
(6)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一、决定阶段
(一)法制审核文书
1.法制审核移送书
(1)没有记载法制审核机构称谓的;(2分)
(2)没有记载行政许可事由、承办机构审结意见的;(2分)
(3)没有证据材料清单的;(2分)
(4)没有移送人、接受人签名、日期的。(2分)
(5)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2.法制审核意见书
(1)没有记载法制审核时间、事由、法制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意见的;(3分)
(2)没有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名的;(3分)
(3)法制审核机构未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法制审核的;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法制审核期限的;(3分)
(4)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二)集体讨论纪录
1.法制审核未通过却进行集体讨论的;(5分)
2.举行了集体讨论程序,但卷内无集体讨论记录的;(5分)
3.集体讨论出席人员不符合要求的;(5分)
4.没有记载集体讨论时间的;(3分)
5.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姓名、职务、发表意见情况记录不全的;(2分)
6.没有记载主要领导发表结论性意见的;(3分)
7.会议纪要没有附会议记录的;(5分)
8.没有记载法制机构负责人介绍审核意见的;(5分)
9.主要领导、记录人没有签署姓名、日期的;(5分)
10.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2-3分)
11.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三)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1.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不具体的;(3分)
2.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3分)
3.没有记载行政许可事由或者记载有误的;(5分)
4.没有记载决定依据或者记载有误的;(5分)
5.承办人员建议不明确、不具体,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的;(2分)
6.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承办人员没有提交集体讨论的意思表示的;(2分)
7.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承办人员的建议包含提交集体讨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不具体的;(2分)
8.没有或者没有准确记载当事人姓名(名称)的;(2分)
9.没有记载承办人员姓名或者日期的;(2分)
10.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四)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没有记载申请人基本情况或记载有误的(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1-5分)
2.没有文书编号的;(3分)
3.没有记载决定的理由、依据的;(3分)
4.决定内容记载有误或不准确的;(5分)
5.没有行政机关名称或印章的;(5分)
6.没有记载作出决定的日期;(5分)
7.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五)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没有记载申请人基本情况或记载有误的(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地址等);(1- 5分)
2.没有文书编号的;(3分)
3.没有记载决定的理由、依据的;(3分)
4.决定内容记载有误或不准确的;(5分)
5.没有告知申请人享有权利或没有告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期限的;(5分)
6.没有行政机关名称或印章的;(5分)
7.没有记载作出决定的日期;(5分)
8.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二、送达阶段
(一)履行了法定送达程序,但无送达回证的;(2分)
(二)送达文书超过法定时限的;(5分)
(三)留置送达没有记录送达过程的;(3分)
(四)送达回证没有寄回,没有挂号信回执或相关邮寄及签收单据等材料作为送达证明材料的;(3分)
(五) 邮寄送达采用非规定机构或者方式送达的;(3分)没有相关邮寄或者签收单据作为送达回证附件的;(2分)
(六)公告送达没有公告正式文本或者媒体刊登公告文本的;(3分)
(七)委托送达没有委托送达函或书的;(3分)
(八)电子送达的,未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上注明送达文书名称与文号、无显示发送成功日期的凭证、无同意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的;(1-3分)
(九)收件人非受送达人本人的,没有或没有准确记载其情况的;(3分)
(十)直接送达的,送达文书名(文书编号)、送达人、受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收件时间等要素不全的;(1-3分)
(十一)其他违反案卷标准的不规范问题(每处)。(1分)
十三、立卷归档的规范性问题(每处 1 分,累计扣分不超过 10 分)
(一)没有按照一案一卷,一卷一号进行组卷的;
(二)案卷未使用档案部门统一规范的封皮;
(三)应当另卷保存的文书,没有分正卷、副卷分装的;
(四)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放入证据袋随卷归档的;
(五)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在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时间、责任人和存放地点的;
(六)没有按顺序装订文书的;
(七)破损文书没有修补、复制;
(八)小文书没有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的;
(九)卷内文书没有按格式逐页编写页码的;
(十)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或者备考表填写缺项或者不规范,涂改处、空格处、空白处未做技术处理的;
(十一)卷内有金属物的;
(十二)音像记录未附卷归档保存的;
(十三)音像记录未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记录内容说明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
附件3
(略) 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促进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行政许可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其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略)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档案, 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字材料及申请人按规定应提供的文字、图表和照片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行政许可档案是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原始记录,必须确保其完整、规范、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 行政许可档案是开展经常性监督工作的基础证据资料,必须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其有效利用。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按照档案法规、标准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等档案管理制度,在用房、设施、人员和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档案机构负责本单位行政许可档案的管理,并对本单位业务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行政许可档案的形成、归档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归档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行政许可档案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申报材料应予修复,字迹模糊或易退色的文件应予复制,所使用的书面材料、纸张等应符合档案保存要求。
第八条 归档内容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直接形成的书面文字材料,如申请表、审批单、受理通知书、现场勘察笔录、整改意见书、现场审核表、现场验收报告及许可证正本存根等。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应提交的所有文字、图表和照片等材料。如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彩色效果图、安全检测报告、规划许可文件、法规要求上报文件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归档内容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原件,确有困难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清晰且与原件完全一致,申请人应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确认;未取得公章的,须由申请人签印确认。
(二)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申请表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求工整、清楚,不得涂改[注:有修改内容时应由修改者签印]。
(三)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内容的填写应前后一致,不得自相矛盾。
(四)申请材料中不得使用不利于档案保存的材料,如热敏纸传真件等,字迹耐久性差的须复印后上报。
(五)行政许可档案标准纸型为A4 规格纸张,小于A4纸张的材料(如照片、标签等)需粘贴在A4纸的右上方,大于A4纸的材料(如图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需折叠为A4纸大小,要尽量减少折叠次数,折叠处应尽量位于文件和图表字迹之外,如文件较多时,宜单张折叠,以便查阅。
(六)申请材料中所有外文材料(包括产品、生产企业和申请单位名称)的,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之后。
(七)申请人提交检测报告,应为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
(八)申请人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应在正文上方加注标题,内容较多时应加封皮说明,各种平面布局图应在右上方标明方向坐标。
(九)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中不是单份文件时,应将同一内容文件按“正文在前,附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复文在前,来文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的顺序排列。
(十)申请材料要按规定的顺序排列,提供申报材料目录,有文字的应在每页材料正面右下角(背面左下角)打印页码。
第三章 立卷归档
第十条 行政许可档案立卷归档是指将各类许可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编号、排列、登记、装订,使之有序化。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要遵循档案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体现动态管理过程,便于保管和利用,按照“一许可一卷或多卷”的原则进行组卷。行政许可档案可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 案卷封面;
(二) 卷内文件目录;
(三) 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表和许可证(批)件复印件;
(四) 行政机关审查形成的、以及行政机关收集的书面材料;
(五)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一次性告知材料;
(六) 听证材料;
(七) 行政机关延期办理和批复文书;
(八)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报告;
2.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3.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材料;
4.经营场所有效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等);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施工图等;
6.从业人员一览表及资质证明等;
7.管理组织机构及制度;
8.其他材料(检测报告等)。
在许可证件(批件)使用期内,年审复核、变更等材料归入该许可证使用周期申办的档案内;许可证件(批件)到期换发的申请材料立新卷。
第十二条 档案分类
行政许可档案分类应当反映档案之间的内在联系,使档案系统化、条理化,便于档案的管理和查找利用。
各行政机关可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各类专业档案的分类目录。
按“随办随归”的原则,行政许可办结后,应将文件材料及时交档案管理人员立卷归档保存,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档案装订
采用左侧装订,用线绳在距案卷左边约15毫米处三孔一线装订。装订前,永久保存档案卷内材料要去掉所有金属固定物;对装订边狭小的材料要加边后装订。并由立卷人在装订线结扎处贴封条后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 档案编号
行政许可档案编号:全宗号-分类号(或者案卷目录号)-案卷号。
1.全宗号:档案馆(室)给定每一个全宗的代码。全宗号用四位代码标识。其中第一位用汉语拼音字母标识全宗属性,后三位用阿拉伯数字标识某一全宗的进馆顺序号。
示例:“J036”
2.案卷目录号: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代码。以三位阿位伯数字标识。
3.类别号:馆(室)藏档案类别的代码。是由汉字、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组成的代码标识。不同级位之间可用间隔符“·”分开。不产生误解时,可省略间隔符。类别号一般不应超过三级。
示例:“J036-SA3-048”中的“SA3”。
4.案卷号:档案排列的顺序号。案卷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标识。若设分卷的档案,则在案卷号后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并加“()”。
示例:“J063-016-123(1)”
5. 硬封面卷脊填写年度、全宗号、类别号(案卷目录号)、案卷号。
第十五条 案卷格式
案卷格式按《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规定。案卷封面采用硬封面和软封面两种形式。采用软封面的,逐卷装订后,装入档案盒。
封面用材按照《无酸档案盒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DA/T24-2000)执行。
硬封面的规格:封面尺寸规格采用310mm×220mm(长×宽)。封底尺寸同封面尺寸。封底三边(上、下、翻口处)要另有70mm宽的折叠纸舌。卷脊可根据需要分别设10、15、20mm三种厚度。用于成卷装订的卷皮,上、下侧装订处要各有20mm宽的装订纸舌。
软封面的规格:软封面的规格为封底封面尺寸相同。封面内页可打印或印制档案卷内目录,封底内页可印制档案备考表。
第十六条 档案排列
档案的排列是指在分类方案的分类号中最后一级类目内根据编号确定档案位置的过程。
根据分类方案将不同类别的档案分柜或分区存放并加贴指示标志,以便查找。
第十七条 归档登记
按“随办随归”的原则,窗口承办人员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批件)后,应将审批材料及时交档案管理人员立卷归档保存,并履行交接手续。
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要建立健全归档文件材料交接、验收和归档登记制度,做到及时归档、严格验收、准确登记。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档案案卷级目录著录项目按《档案著录规则》(DA/T18-1999)规定执行。著录项目中全宗号、目录号和类别号、案卷号、案件名称(案卷题名)、责任者、文件起始时间、文件终止时间、卷内文件份数、保管期限、数据库级别、载体类型为必须著录项目,密级、分类号、主题词或关键词、载体规格、载体数量、附注、全文标识等其他著录项目为选择著录项目。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档案应由档案机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十条 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岗前培训,并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知识和具备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行政许可档案借阅登记制度,严格按要求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档案未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制。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档案涉及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属商业秘密的,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密。
第二十四条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查阅行政许可档案时,应持单位有效证明文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但不得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档案按照国家档案法规要求,保存在档案机构库房中,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库房门窗要坚固,要有防火、防光、防尘、防鼠、防潮、防盗、防虫、防高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档案保管期限
重大行政决策或引发社会关注的行政许可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一般经营许可、工程建设类许可、资质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年,有争议或具有典型作用的许可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行政许可有效期20年以上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其他行政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定期(10年、30年),或以申请单位许可证件的有效期为准。一般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失效之日起或单位自行申请注销之日起满2年后可不再保存。
许可档案保管期限到期时,经鉴定其档案无保存价值的可按有关规定要求销毁。
第二十七条 与行政许可档案相对应的归档电子文件整理按《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与行政许可档案相对应的纸质图片、底片整理按《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档案存储数字化、管理现代化、利用网络化。
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档案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 (略) 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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