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权责清单2022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权责清单2022版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许可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审核,不属于许可范畴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按时办结,书面告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2、越权审批、发证或符合法定条件应批准、验收、而不予办理的; 3、应当进入政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在政务中心受理的; 4、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5、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6、不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7、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8、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的;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
2 | 行政许可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
3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
4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
5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6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7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
8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
9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
10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11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12 | 行政许可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
13 | 行政许可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14 | 行政许可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15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
16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
17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18 | 行政许可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
19 | 行政许可 | 猎捕*生野生动物审批 | ||
20 | 行政许可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
21 | 行政许可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
22 | 行政许可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
23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
24 | 行政许可 |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 ||
25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的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应对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以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 (略) 强制执行。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9、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6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己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
6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6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
6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69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
7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7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
72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白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佔、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81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釆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
8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
89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
96 | 行政处罚 |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 (略) 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99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査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用开釆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的开拓、釆准及釆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釆,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冋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如实提供年度报告等四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行政处罚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行政处罚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及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行政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絵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不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日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育、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 、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在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
156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行政处罚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处罚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检物品的处罚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着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以及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不再列入名录的国家重点保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9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20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处罚 | ||
20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
21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处罚 | ||
21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处罚 | ||
2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处罚 | ||
21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
214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 ||
2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改变、占用湿地用途的处罚 | ||
21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罚 | ||
21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 ||
218 | 行政处罚 | 对捡*、收售动物卵的处罚 | ||
219 | 行政处罚 |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 ||
220 | 行政处罚 |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 ||
221 | 行政处罚 |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222 | 行政处罚 |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
2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 ||
22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
225 | 行政处罚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 ||
226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 ||
22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
228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
229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
23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23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
23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
233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处罚 | ||
234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
235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
236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
237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
238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239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
2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 ||
24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 | ||
242 | 行政处罚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
2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
244 | 行政处罚 | 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
245 | 行政处罚 |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
24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的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应对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以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 (略) 强制执行。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9、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47 | 行政强制 | 代履行 | ||
248 | 行政强制 |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 ||
24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
250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
25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
252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253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
254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有关的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
255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
256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
257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及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258 | 行政裁决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及时受理材料不齐的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 (略) 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予以受理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举行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59 | 行政征收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1、起始责任:对使用者情况进行核定。经核定后,书面通知。使用者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向发出通知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自接到复核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收费责任:使用者费用数额确定后,向使用者下达缴费通知书。 3、事后监管责任:对收取不到位或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等问题进行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截留、挤占、挪用费用的; 2、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费用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4、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60 | 行政征收 |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
261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检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供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2、审核阶段责任:指定两人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核,如需现场核查,需现场勘察场所、设施设备做好现场的勘查工作记录; 3、办结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和现场勘验审查工作做出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书面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认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62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
263 | 行政确认 |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 ||
264 | 行政规划 |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1、调研责任:需求分析,向社会和公众征求意见; 2、起草责任:征求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意见,经过几轮修改后成稿; 3、论证责任: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完善; 4、报批责任:将规划报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公布执行; 5、监管责任:加强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做好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确保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逐年得到实现;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 (略) 、市、县发展规划要求编制规划的; 2、在论证评审中违反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法规、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制定或修改程序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未充分听到有关单位、专家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制定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65 | 行政规划 | 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 ||
266 | 其他权力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审核,不属于许可范畴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按时办结,书面告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2、越权审批、发证或符合法定条件应批准、验收、而不予办理的; 3、应当进入政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在政务中心受理的; 4、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5、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6、不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7、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8、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的;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
267 | 其他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 ||
268 | 其他权力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
269 | 其他权力 | 矿产资源统计 | ||
270 | 其他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
271 | 其他权力 |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 ||
272 | 其他权力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
273 | 其他权力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
274 | 其他权力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 ||
275 | 其他权力 |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 ||
276 | 其他权力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许可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审核,不属于许可范畴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按时办结,书面告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2、越权审批、发证或符合法定条件应批准、验收、而不予办理的; 3、应当进入政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在政务中心受理的; 4、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5、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6、不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7、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8、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的;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
2 | 行政许可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
3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
4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
5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6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
7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
8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
9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
10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11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12 | 行政许可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
13 | 行政许可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14 | 行政许可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
15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
16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 ||
17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18 | 行政许可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
19 | 行政许可 | 猎捕*生野生动物审批 | ||
20 | 行政许可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
21 | 行政许可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
22 | 行政许可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
23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
24 | 行政许可 |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 ||
25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的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应对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以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 (略) 强制执行。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9、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6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 ||
31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 ||
33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
34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 ||
37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己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 ||
38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 ||
41 | 行政处罚 |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 ||
43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
52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
54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
55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
56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 ||
5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 | ||
58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 | ||
59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
60 | 行政处罚 |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 | ||
61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 | ||
6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 | ||
6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 ||
6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65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66 | 行政处罚 |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 ||
67 | 行政处罚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 ||
6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69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 ||
7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
71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 ||
72 | 行政处罚 |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 ||
7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
74 | 行政处罚 |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白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 ||
75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 ||
76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
77 | 行政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 ||
78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佔、地质 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
79 | 行政处罚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 ||
80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81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
85 | 行政处罚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
86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釆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 ||
8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 ||
8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 ||
89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 ||
90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 ||
9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9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93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 ||
96 | 行政处罚 |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 (略) 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 ||
98 | 行政处罚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 ||
99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査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用开釆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 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的开拓、釆准及釆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釆,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冋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政处罚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如实提供年度报告等四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行政处罚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行政处罚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及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行政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絵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不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日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育、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 、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在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 ||
156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行政处罚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 ||
172 | 行政处罚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175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176 | 行政处罚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
17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
17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 ||
181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 ||
184 | 行政处罚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
186 | 行政处罚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处罚 | ||
18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检物品的处罚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着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以及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不再列入名录的国家重点保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19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20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处罚 | ||
209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
210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处罚 | ||
21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处罚 | ||
212 | 行政处罚 | 对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处罚 | ||
21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
214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 ||
2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改变、占用湿地用途的处罚 | ||
21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罚 | ||
217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 ||
218 | 行政处罚 | 对捡*、收售动物卵的处罚 | ||
219 | 行政处罚 |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 ||
220 | 行政处罚 |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 ||
221 | 行政处罚 |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222 | 行政处罚 |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
2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 ||
22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
225 | 行政处罚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 ||
226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 ||
22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
228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
229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
230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23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
23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
233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处罚 | ||
234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
235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
236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
237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
238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239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
2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 ||
24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行政处罚 | ||
242 | 行政处罚 |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
24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
244 | 行政处罚 | 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
245 | 行政处罚 |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
24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 1、立案责任: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的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并遵守回避原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保守有关秘密。在调查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 3、审查责任:应对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以处罚的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涉及实名举报人的告知其处理结果。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或者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 (略) 强制执行。 8、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9、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9、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47 | 行政强制 | 代履行 | ||
248 | 行政强制 |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 ||
24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
250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
25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
252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
253 | 行政强制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
254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有关的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 ||
255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
256 | 行政强制 | 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
257 | 行政强制 |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及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258 | 行政裁决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1、受理阶段责任:及时受理材料不齐的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 (略) 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予以受理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依法应当进行听证而未举行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59 | 行政征收 | 土地复垦费征收 | 1、起始责任:对使用者情况进行核定。经核定后,书面通知。使用者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向发出通知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自接到复核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收费责任:使用者费用数额确定后,向使用者下达缴费通知书。 3、事后监管责任:对收取不到位或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等问题进行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截留、挤占、挪用费用的; 2、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费用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4、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260 | 行政征收 |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 ||
261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登记 | 1、受理阶段责任:检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提供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 2、审核阶段责任:指定两人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核,如需现场核查,需现场勘察场所、设施设备做好现场的勘查工作记录; 3、办结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和现场勘验审查工作做出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书面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认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62 | 行政确认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
263 | 行政确认 |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 ||
264 | 行政规划 |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1、调研责任:需求分析,向社会和公众征求意见; 2、起草责任:征求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意见,经过几轮修改后成稿; 3、论证责任: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完善; 4、报批责任:将规划报相关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公布执行; 5、监管责任:加强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做好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确保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逐年得到实现;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 (略) 、市、县发展规划要求编制规划的; 2、在论证评审中违反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法规、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3、擅自增设变更规划制定或修改程序的; 4、未尽到审核责任或未充分听到有关单位、专家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规划制定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65 | 行政规划 | 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 ||
266 | 其他权力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审核,不属于许可范畴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按时办结,书面告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 2、越权审批、发证或符合法定条件应批准、验收、而不予办理的; 3、应当进入政务中心统一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不在政务中心受理的; 4、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5、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6、不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7、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 8、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的; 9、其他法律法规文件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
267 | 其他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 ||
268 | 其他权力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
269 | 其他权力 | 矿产资源统计 | ||
270 | 其他权力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
271 | 其他权力 |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 ||
272 | 其他权力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 ||
273 | 其他权力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
274 | 其他权力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 | ||
275 | 其他权力 |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 ||
276 | 其他权力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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